【广州刑事律师】
套路贷犯罪中,被告人实施诈骗、非法拘禁索债等行为等,会数罪并罚吗?
基本案情
任某某、赵某某和孟某某三人于2019年年初设立红叶公司,在无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高利贷经营。
2019年2月,陈某某因生意需要,向红叶公司借款17万元,承诺3周后还款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任某某三人发现陈某某未按时还款,将其绑至公司办公地点,对其进行看管,并伴随有言语威胁、殴打行为,逼迫陈某某通过其家人筹集钱款,当日返还借款以及累计的利息50万元。
2019年3月,郭某某来到红叶公司借款,并留下其个人信息。随后,任某某等人发现郭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已经为他人设立抵押,便以此为由,未放款。任某某等人多次向郭某某发送言语威胁信息,并在郭某某下班途中对其围追堵截,实施殴打,强迫其在未收到贷款的情况下向其出具借条,并借此勒索钱款80万元。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和孟某某三人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和孟某某三人故意以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归还债务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和孟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发放借款的情况下,通过实施言语威胁、暴力手段等方式使得被害人郭某某陷入恐惧心理,并基于被害人郭某某的恐惧的心理非法获取钱款的,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和孟某某的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律师分析
本案案情主要涉及“套路贷”问题。“套路贷”这一违法事实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一种融合多种违法行为获得财物的方式,其中融合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行为,以实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的目的。判断“套路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行为人具体从事的违法行为认定。对于行为人通过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债务的,在符合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依法定罪处罚。
同时,由于近些年民间借贷的逐渐放开,需要判断行为人从事的行为究竟属于“套路贷”还是民间高利贷。两者的区分主要在:
首先,在目的上,套路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发放贷款时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贷款获取利息,而是以贷款之名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借款人财产。例如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在未向被害人郭某某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强迫其归还虚假债务。
其次,在行为对象上,民间借贷行为仅是双方当事人就借款这一事实达成的借款法律关系;而套路贷中行为人为索取债务,往往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危及社会公共秩序,侵害法益。
最后,在结果上,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在法定范围内合法有效;而套路贷则是造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后果,具有违法性,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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