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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执业律师参与虚假诉讼,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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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00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6日22:46: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执业律师参与虚假诉讼,酌情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8月,胡某某因生活需要,经他人介绍向孙某某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孙某某实际向其发放借款20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再向胡某某支付剩下的借款。胡某某信以为真,便向孙某某出具今收到孙某某向自己提供借款40万元的借条。

孙某某在收到上述借条后,委托好友律师周某某,修改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以胡某某借款逾期未还为由,向法院起诉。周某某在明知孙某某未向胡某某发放全额贷款的情况下,仍按照孙某某指示、伪造借款合同的相关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某还款4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实际向被害人胡某某支付部分借款的情况下,欺骗被害人向其出具支付全部借款的凭证,虚构债权债务,以捏造的事实起诉民事诉讼,使得法院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判决的,妨害司法公正,其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提供虚假诉讼材料,指使法院产生错误认识作出判决的,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孙某某构成诈骗罪。

同时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律师,在明知孙某某系伪造诉讼材料,虚增债权数额的情况下,帮助其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其行为系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周某某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同时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系执业律师,利用法律知识与犯罪分子勾结、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违法行为,损害司法公正的,酌情从重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的,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体现了量刑过程中需坚持罪刑一致原则,即根据行为人从事犯罪活动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确定其刑事责任大小。而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司法秩序公正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人员,其利用专业知识参与虚假诉讼行为,帮助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得司法秩序更容易受到侵害,因而律师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的法益侵害程度远大于普通民众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因此,在根据罪行严重程度进行量刑时,对于执业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律师身份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此实现刑罚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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