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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销售假冒劣质口罩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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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61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6日23:04: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疫情期间销售假冒劣质口罩,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初我国爆发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陈某某通过网络信息了解疫情防控急需医用口罩后,便生出了倒卖口罩赚取差价的想法。陈某某通过朋友联系到口罩生产商孙某某,其明知孙某某无生产资质,无法确定口罩资质的情况下,仍向孙某某订购了数万只口罩,并通过微信、淘宝等平台予以对外宣传、销售。不少消费者在收到口罩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2020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作为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大、供应紧张的情况,订购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并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属于危险犯,只有造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情况的才构成犯罪。而判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结果需要根据行为人所销售的医用器材与其在疾病防控中的重要程度进行判定。

在疫情期间,口罩属于重要的医用防护物资,是防范病毒传播和感染的重要防护用品。行为人利用疫情期间对口罩的特殊需求,销售不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符合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应对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由于其影响恶劣、干扰防控工作,可能危及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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