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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非法财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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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9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7日23:52: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故意毁坏非法财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7A村委员会与该村18户村民分别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转出期为10年,并约定租金。同年10月,A村委员会将上述土地转租给木材市场,租金、租期与村民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相同。2008年,木材市场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开发协议,约定该公司负责对涉案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建设项目包括餐饮、办公楼宇等建筑。

2018年,A村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陆续到期,村民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拆除地上非农建筑物,恢复耕地,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9年年初,多名村民租用机器挖掘路面,损毁地上建筑物。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涉案村民逮捕。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出具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中A村村委会违法将农用地租用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被告人破坏的路面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人对其进行破坏的目的是要回耕地用于生产经营,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因该土地并违法用于非农建设,无法返回原承包经营户,相关部门未能妥善解决纠纷,致使被告人采取破坏路面及建筑物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是其目的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救济受侵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观恶性小。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行为人故意毁坏非法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能否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物的效用,即任何人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度,不得减损财物效用。而对于非法财物,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人擅自毁坏非法财物的,破坏社会秩序稳定,亦构成违法行为。因此,财物的非法性,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违法行组却事由。

第二,行为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而采取违法行为的,能否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行为人在面对法益侵害行为时,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自救行为。自救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才允许通过个人行为予以救济。而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多次向木材市场管委会和A村村委会提出终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并拆除非农建筑、对耕地恢复原状等诉求,虽然未能得到解决,但是其在尚未穷尽其他解决方法的情况下,擅自挖掘、破坏路面及建筑物的,其行为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实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同时具备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情况下,依法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并实施减损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均应当立案追诉。”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破坏路面及建筑物的行为,虽构成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但是考虑到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下,为恢复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而对非法建筑予以破坏的,主观恶性小,且其实施破坏行为的目的在于恢复农用地而非故意毁坏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构成犯罪,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情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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