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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贷款时提供足额担保,又将贷款转贷给他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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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20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7日23:53: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获取贷款时提供足额担保,又将贷款转贷给他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基本案情                      

路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两人为赚取高额利息差,共同商议通过以生产设备做抵押,从银行获取低息贷款后再将该笔钱款高息放贷给他人,从中赚取收益。

2019年年初,路某某和林某某以扩大生产为由,将其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向银行办理抵押,获取贷款278万元。此后,路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将该笔贷款以高息转贷给急需用钱的孙某某。贷款期间,路某某、林某某共计非法获利50多万元。

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路某某、林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路某某、林某某虚构工厂扩大生产的事实,以转贷为目的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其行为客观上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行为表现。但是对于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不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中所保护的信贷资金。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根据贷款人的信誉状况,无需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其发放的贷款。由于信用贷款能否按时获得清偿,完全取决于贷款人的个人信誉,因此如果允许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后随意转贷给他人牟利的,会加重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而对于有足额担保的贷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所面临的信贷风险较低,不属于高利转贷罪所规制的信贷资金。至于收取高额利息是否合法,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路某某、林某某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的对象是信贷资金,通说认为,这里的信贷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和信用贷款资金。由于《贷款通则》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这里的套取,是指以向他人高息转贷为目的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路某某与林某某主观上确实存在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但是随着近些年民间借贷的逐渐放开,根据当前民事裁判中法院的观点,对于行为人以抵押物为担保获得的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中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情形。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民事责任的承担轻于刑事责任,行为人不承担民责任的情况下,举轻以明重,行为人将获得的担保贷款转贷给他人的,不属于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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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行为人非法经营彩票并占有投注款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下一条:故意毁坏非法财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