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辩护人申请出庭的侦查人员未能出庭,法庭是否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基本案情
2012年胡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经审查,办案机关对胡某某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地点为某廉政文化警示教育中心。
2013年胡某某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辩护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前往看书所会见嫌疑人,在会见过程中嫌疑人告知辩护律师其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通过强迫其不睡觉的方式获得其有罪供述。
辩护律师得知上述情况后,制作并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并且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并申请本案的侦查人员、看管人员和医护人员出庭作证。
法院观点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内容为辩护人要求调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的监控录像已经被覆盖,遂无法提供;同时监居期间的办案人员陈某某因封闭办案,无法出庭。
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无法对本案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否遭遇刑讯逼供作出解释,未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并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办案规则(试行)》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居所,是用于生活居住的处所。而本案中的廉政教育中心显然不具有居所的功能,办案机关违规在该地点对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通过疲劳审讯等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辩护人提出监视居住地点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在其期限形成的询问笔录系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庭启动调查程序后,公诉方仅提供情况说明,对未能提供监视居住期间的录像和办案人员未出庭作出说明,但是该说明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办案机关获取的供述应对予以排除。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我国在刑事法律法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未明确规定何为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和程序,仅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原则。而从2010年起,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解释正式明确了对非法言辞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物证、书证证据的排除规定。根据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而本案中公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未能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排除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合理怀疑。因此,法院在确认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合理怀疑后,依法予以排除。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第一百零二条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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