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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以骗取借款,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以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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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3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4日23:32: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以骗取借款,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以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

基本案情                      

2018年KY公司负责人孙某某与某银行行长齐某某共谋,通过伪造应收账目方式获取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孙某某无力还款,孙某某便在齐某某的指示下向他人拆借资金。20193月,孙某某通过伪造业务往里啊、重复担保等方式,获得借款人周某某的信任,向其借款3000万元。齐某某口头做出承诺,称收到孙某某清偿前期贷款的钱款后会继续向孙某某放贷。周某某与孙某某订立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按照孙某某的指示,将3000多万元的借款转账给银行。银行在收到该钱款后,清偿KY公司欠款后,将剩余钱款返还给周某某,同时并未继续向孙某某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孙某某无力清偿对周某某的借款,导致周某某遭遇财产损失。

2019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孙某某、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其负债严重、无力清偿借款的情况下,按照齐某某的指示,向他人拆借借款,并通过重复担保的方式使得周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齐某某教唆孙某某从事合同诈骗行为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属于教唆犯。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明确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关注的是,法院对其诈骗行为如何评价,即被告人孙某某采用虚假担保方式实施诈骗的,应对适用合同诈骗罪中哪一款规定评价其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五类,结合本案案情,行为人重复担保的行为,应评价为“提供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还是“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

重复担保,是指超出担保物本身的价值向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对于重复担保的部分,担保物价值为零,实质上没有担保物。由此,可以认定重复担保属于虚假担保,可在立足文义的基础上,对“虚假产权”作出扩大解释,即虚假并非是物理上不存在,或行为人对担保物不享有实际权利;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还包括担保价值虚假这一情况。

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孙某某在缺乏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重复担保获得他人信任、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属于“提供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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