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情形,应对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储某某趁好友秦某某不备,秘密窃取秦某某手机SIM卡,并使用该SIM卡登陆秦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擅自变更付款密码,并冒用秦某某的名义使用其蚂蚁花呗账户,进行大额消费。
2019年3月,储某某收到多笔非其本人消费的账单后,报警。警方将秦某某抓获。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储某某通过秘密窃取他人SIM卡,获取其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后,非法占有被害人蚂蚁花呗中的资金利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储某某辩称,蚂蚁花呗中并无被害人秦某某所有的资金,花呗具有信用卡性质。因此自己从花呗账户中获取资金的行为应对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蚂蚁花呗是一种小额信贷支付方式,并不属于信用卡,所以冒用他人花呗账户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同时,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产生了处分财产的错误意思。本案中被害人秦某某已经开通蚂蚁花呗,此时被告人秦某某冒用秦某某名义使用蚂蚁花呗进行消费的,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花呗服务商在收到支付宝用户使用花呗申请后,不会对用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只要输入正确密码即视为账户所有人本人行为,由此恰能说明,花呗服务商仅同意支付宝账户本人使用花呗消费,而对于行外人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支付宝账户使用花呗的,使得花呗服务商产生错误认识,据此处分财产,属于诈骗性质犯罪
因此结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储某某趁秦某某不备,窃取手机SIM卡后借机获取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并冒用秦某某的名义,登录其花呗账户,骗取花呗服务商信任,并据此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同意储某某分期消费的。由于使用花呗账户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与花呗服务商签订合同,因此被告人储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但是花呗账户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小额信贷,包括授信付款和保理付款,而授信服务商和保理服务商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对于被告人储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花呗账户进行消费的,属于利用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诈骗罪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因此对被告人储某某的行为应对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在罪名认定上的分歧主要在于,对被害人已经开通花呗的,行外人冒用其名义使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能否认定被害人产生错误处分财产的认识。检察机关的意见主要是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原则,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登录支付宝账户,是通过机器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花呗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无法对用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只能凭借用户输入账户和密码作出形式判断。但是花呗服务商与机器不同,花呗服务商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同意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本人使用对应的花呗账户,而对于冒用他人账户使用支付宝的情形正是引发花呗服务商认识错误的手段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在行为人冒用他人支付宝足以使得花呗服务商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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