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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工作人员因病假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林木被滥伐,成立渎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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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90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2日00:31: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林业站工作人员因病假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林木被滥伐,成立渎职犯罪吗?

基本案情                      

赵某某系A市林业局派出机构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主要负责该镇森林资源保护工作。2019年7月,陈某某因病休假期间,村民吴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工滥伐林木300多立方米。随后,上述滥伐林木的事实被林业局知晓后,立即进行查办,同时当地监察委员会对赵某某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三点抗辩:第一,自己是林业站服务中心的事业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造成林木被滥伐的原因多样,特别是自己当时在休病假,对吴某某未经审批便滥伐林木的行为不知情;第三,吴某某滥伐的林木属于某环保公司的财产,滥伐并未导致公共财产受损。综上,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系林业局派出机构林业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其负责当地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具体包括防火、防汛及制止滥砍滥伐等。被告人赵某某虽然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有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规定,其抗辩意见予法无法,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被告人赵某某未能履行保护森林资源职责,放任无林木采伐资质的行为人吴某某滥伐林木达300多立法米,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未能认真履行。其虽抗辩在吴某某滥伐期间自己休病假、不知情,但是其休病假并不能免除其工作职责,根据在案证据,赵某某的休假前未能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休假期间曾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其发现有人滥伐林木,但赵某某以休假为名,既不履行管理职责,也不安排工作事项交接,放任滥伐行为持续发生,严重不负责任,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被滥伐的林木虽然不属于公共财产,但是个人所有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砍伐同样需要经过林业部门批准。未经许可滥伐林木的,同样使得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不有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依法负有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即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也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交接,休假不免除公职的履行,机关工作人员以自己休假为由,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不及时制止、也不安排他人履行职务,放任违规违法行为持续进行,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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