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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指控其经销商“低进高卖”侵占公司财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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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01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4日22:12: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总公司指控其经销商“低进高卖”侵占公司财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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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威视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经营项目为进口红酒等酒类产品。2018年威视公司总经理冯某某与其好友陈某某合意,在A市虚设威视公司办事处,办事处经营由陈某某负责,主要销售威视公司进口的酒类产品。办事处成立后,陈某某低价从威视公司进购酒类产品后,向其高价销售给A市当地的酒吧、饭店及酒店等消费场所,并将从中获取的差价存入办事处账户,其后根据办事处内部提成规定,从其销售获利中为自己提成18%

威视公司得知办事处未将销售获利上交而是自行存入独立账户,认为该办事处侵占威视公司财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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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本案中威视公司与办事处之间系独立核算的两个主体,彼此将并无实质控制、管理关系。且威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双方间并未订立有劳动合同。

其次,职务侵占的不法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本案中办事处与威视公司间主要为产品销售关系,办事处从威视公司处进购产品后给付相应对价,此后办事处向他人以多高的价格进行销售属于办事处自己的经营行为,与威视公司无关。陈某某依据该办事处的人员管理规定获取相应销售提成的,属于其合法劳动所得,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故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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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案中,该办事处系为威视公司虚设,双方间并不具有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间的关系,威视公司并未对该办事处进行实质控制、管理,办事处仅与威视公司间存在长期经销合作关系,但其账户独立核算、自负经营成本,故法院认定陈某某作为办事处负责人,其为办事处利益从事销售行为的,与威视公司无关,更不具有威视公司职务上的便利,销售所得为办事处合法收益,其据此获得提成的,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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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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