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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提供帮助,是虚假广告罪的帮助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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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36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4日22:09: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他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提供帮助,是虚假广告罪的帮助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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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4月,胡某某在经营其网店的过程中,从线下某村低价进购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在线上售卖,为获取更多顾客流量,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宣称自己的出售的产品为正品、“品质高、价格低”;其好友孟某某在发现胡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平台上发布该广告后,与胡某某取得联系,在明知胡某某所出售产品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

201910月,胡某某、孟某某因涉嫌虚假宣传被侦查机关立案查处。

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孟某某涉嫌虚假广告罪共同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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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经营网店过程中,明知其产品系假冒产品、缺乏质量认证,仍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给多名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胡某某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仍利用其平台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进行推广的,帮助虚假宣传行为扩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帮助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孟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共同犯罪,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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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告人孟某某行为的评价上,其明知是虚假广告仍在其经营的平台上进行推广的,其行为同时满足虚假广告罪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分则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理,即被告人孟某某应以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定罪处罚。但是为何法院及公诉机关均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帮助犯呢?这是基于罪责刑相一致的实质考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若认定被告孟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会导致帮助犯的量刑高于正犯,明显违背罪刑一致的原则,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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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