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起,陈某某发现多本网络小说阅读量较高,便产生印刷、发行该小说牟利的想法。其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社交平台与多本小说作者取得联系,在征求作者同意后,购进简易读书印刷、装订设备,将多本网络小说制作成纸质书籍,并通过网店售卖。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网店显示陈某某成功交易记录共计20余万元。2019年6月,侦查人员在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印刷、制作好的多本网络小说共4000余册。经鉴定,查获的书籍没有版权页、书刊号及印刷单位等信息,属于非法出版物。
2019年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在法律适用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仅实施了未经许可印刷、发行出版物的行为,属于出版程序违法;就出版物的内容而言,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涉及淫秽、暴力等内容。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而非第十一条对其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未取得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某非法经营的出版物没有版权页、书刊号等版权信息,但该出版物内容并未违反国家规定,属于形式违法的非法出版物,而非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故本案中的行为人属于“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第十一条中的法定刑升格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在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下,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在具体实行行为的评价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出版物涉及淫秽、暴力等内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二是出版物内容合法,仅系未经经营许可,出版形式违法。两种行为在认定上,对于内容违法的出版物,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一至第十一条规定,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对于形式违法的出版物,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构成要件。两种违法程度不同的行为,对应起刑点不同,体现出我国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