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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施前,发起人未能实际缴足注册资本而虚报数额,公司法实施后,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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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48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9日00:13: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司法实施前,发起人未能实际缴足注册资本而虚报数额,公司法实施后,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基本案情                      

201212月,隋某某与其好友任某某、孟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圆梦有限责任公司,三人约定,隋某某出资300万元,任某某出资70万元,孟某某出资130万元,隋某某任圆梦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人出资全部到位后,依法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事后,隋某某在未能实际缴足出资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已经完成完成全部出资义务的事实,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2014年,圆梦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过重而申请破产,多名债权人发现圆梦公司在设立时,股东隋某某在未实际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欺诈工商部门,导致圆梦公司出资不足,责任财产不足无法清偿债权人钱款的,故向公安机关举报。

2015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圆梦公司设立登记洗在20136月,当年12月,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修正,取消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故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系出于行政管理需要,而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这一规定,说明出资不足这一行为并未产生严重的法益侵害,故被告人隋某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上半年,而13年年末,我国公司法便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而改为认缴制。由此,虚报注册资本罪本身作为法定犯,其法益侵害性主要体现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欺诈工商登记部门上,妨害我国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上。而当我国公司法已经不再要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隋某某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法益侵害,根据刑法规范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法院认定被告人隋某某实施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属于法定犯,即行为人实行行为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违反管理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在公司法已经取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情况下,其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不一致并虚报注册资本的,不再违反公司法规定,并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虽然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之前,但是结合之后修订内容,综合评价被告人隋某某客观行为并未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故法院认定被告人隋某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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