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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否以被告人未缴纳罚金为由,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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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58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31日23:56: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否以被告人未缴纳罚金为由,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基本案情                      

20194月,冯某某与林某某共谋通过将冯某某的某商业银行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件等信息出卖给他人,在新持卡人在该银行卡中存入一定数量的钱款后,冯某某与林某某再利用冯某某的身份信息对该银行卡申请挂失、补办银行卡,将钱款从该银行卡中取出并均分。

冯某某与林某某通过此种方式已经在多地从不同被害人非法获取钱款7万余元。20198月,侦查机关将两名被害人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观点

庭审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两人共谋,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在他人使用银行卡存款后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虽然两名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行为人被判处的刑罚中包括罚金刑,现在两名被告人未能主动缴纳罚金的,故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适当提高被告人冯某某、林某某的刑罚。

一审判决送达后,两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其及各自的辩护律师认为,两名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检察机关在出具的量刑建议中包括并处罚金的建议,但是对罚金数额并未明确,庭审中法院亦未释明被告人应主动缴纳罚金;且该量刑建议本身就是两名被告人在作出自愿认罪认罚的决定后,结合案件事实与两名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提出的,法院以被告人未主动缴纳罚金为由主张不真诚认罚的,前后逻辑颠倒,明显违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客观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两高三部提出的《关于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规定,认罚是指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两名被告人冯某某和林某某认可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符合认罪认罚规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有权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法院经审查,能够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满足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未履行量刑建议中的罚金刑而认定被告人不真诚认罚的,逻辑颠倒,量刑建议本身是对两名被告人行为的刑罚评价,而如果要求被告人履行量刑建议内容才成立认罚,则颠倒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刑罚评价之间的前后关系,逻辑混乱。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

40.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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