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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拒绝认罪,二审提交认罪认罚同意书,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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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24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8日22:06: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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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拒绝认罪,二审提交认罪认罚同意书,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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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8月,车某某与其好友孟某某共谋窃取某珠宝店饰品。车某某首先与该珠宝店店长顾某某取得联系,谎称有公司老板要购买玉石饰品,想先看看饰品成色。

顾某某按照约定来到车某某住所后,将其携带的数件不同价位的玉石饰品向车某某展示,车某某趁顾某某不备,以拍照为由将珠宝拿走并离开现场。同时孟某某为配合车某某,在其离开现场后,与顾某某进行交谈,拖住顾某某为车某某离开现场争取时间。

201910月,车某某与孟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9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车某某、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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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车某某始终否认自己实施过盗窃行为,主张是经过顾某某同意才将玉石带走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此物。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车某某、孟某某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对其两人作出刑罚处罚。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将窃取的玉石饰品还给被害人,且提交认罪认罚同意书,法院应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受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车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窃取被害单位玉石饰品,数额较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定罪正确。一审判决作出后,车某某的家属将被告人车某某窃取的玉石饰品退还给被害单位;同时车某某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认罪认罚同意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车某某虽然存在犯罪后退赔被害人,提交认罪认罚同意书,但是其上述认罪认罚行为系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审理期间作出,一审过程中并未作出悔罪行为的,法院综合其行为认定上诉人车某某的表现并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故对上诉人车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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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因此,虽然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目的是对于具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综合认定其人身危险性,在坚持罪刑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予以从宽处理,从而发挥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而并非所有行为人在任何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均可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车某某在一审过程中,并未作出悔罪行为,拒绝承认实施犯罪行为的,一审裁判根据现有证据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的,其行为表现及认罪认罚价值并不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故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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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