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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实际控制公司进行虚假诉讼,使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成立虚假诉讼罪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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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42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8日22:15: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实际控制公司进行虚假诉讼,使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成立虚假诉讼罪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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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5月,沈某某出资20万元成立日上公司。20188月,其以妻子孟某某名义设立上官公司,并完成注册登记。日上公司和上官公司均处于沈某某的实际控制下。

2019年年初,沈某某以日上公司需要融资为名,与上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日上公司将其所有的三件商铺出租给上官公司使用,上官公司按月向其支付月租金。合同签订后,沈某某指使上官公司财务人员,将租金全部交给日上公司财务人员段某某,段某某再将钱款存入沈某某的个人账户。2019年年底,沈某某指使上官公司以日上公司未按照合同支付租赁标的,构成违约为由,对日上公司提起诉讼。2020年年初,法院判决日上公司向上官公司偿还租金1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判决作出后,沈某某又指示两公司财务人员,将日上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转入其个人账户。

20203月,在公司员工举报下,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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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日上公司和上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间交易规范,在被告人沈某某的主导下,利用职务之便以日上公司需要融资为由,要求日上公司与上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将指使两公司财务人员将上官公司支付的租金存入个人账户,侵占公司财产。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上官公司与日上公司进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材料欺骗法院,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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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分别构成独立实行行为,在进行刑法评价时应分别予以评价。

首先在租赁合同签订及租金给付上,沈某某利用自己是日上公司和上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以职务之便安排两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指使会计人员将租金转账至沈某某个人账户,实现非法占有的,其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

其次,在虚假诉讼、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沈某某再次利用自己为两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之便,在其安排下,通过伪造证据材料,虚假诉讼的方式致使日上公司背负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款,沈某某再次将该钱款转账至个人账户占有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和虚假诉讼罪,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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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