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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进行面部识别而获取平台发放的贷款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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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9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9日22:04: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进行面部识别而获取平台发放的贷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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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科技公司创始人,20187月,其经朋友介绍与冯某某相识,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98月,冯某某趁周某某不备,获取周某某信用卡身份信息后,冒用该信息,通过手机APP对周某某的信用卡进行使用,共计刷卡消费30万元。

周某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无故被盗刷后,向冯某某询问。冯某某装作不知情,并怂恿周某某通过某网上平台进行消费查询,周某某信以为真,便在冯某某推荐的网络平台上输入个人信息并进行面部识别。但实质上该平台系小贷平台,主要用于发放贷款使用。在周某某进行面部识别后,冯某某又偷偷将发放止周某某信用卡内的10万元贷款通过ATM机提取并使用。

2020年年初,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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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辩称,自己前后两行为均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与周某某间的男女朋友关系私自获取持卡人周某某的信用卡身份信息,并冒用该信息通过手机APP使用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的,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原理,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事后,在周某某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冯某某又再次欺骗周某某,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理由以周某某的身份在某信贷平台上申请贷款并进行面部识别,贷款平台系受骗方,周某某系最终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属于三角诈骗,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构成诈骗罪成立。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依法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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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对人或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的不同,分别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

其次,三角诈骗是指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具体来说:行为人通过事实诈骗行为使得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行为,使得第三人做出财产处分行为。在这一行为模式中,他人属于诈骗行为的被骗人,而第三人则为遭受财产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提交身份信息使得平台审核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误认为周某某意图申请贷款的并向其发放,冯某某冒用该信用卡使用钱款的,致使周某某最终遭受钱款损失,构成三角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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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