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因无力归还高利贷而通过暴力抢夺借条并导致出借人重伤的,其行为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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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沈某某因生活所迫急需用钱,因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遂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并按照赵某某要求向其出具了借条。事后,沈某某多次受到赵某某向其催缴归还借款,并且在高额利息的累计下,沈某某无力归还借款并试图拿走其向赵某某出具的借条。
2019年7月夜间12点左右,沈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管制刀具来到赵某某住处,看到赵某某后沈某某将其拦下,并用掏出刀具威胁赵某某要求其将借条撕毁。赵某某大声喊叫并尽力挣扎,沈某某担心赵某某的叫声引来他人,情绪失控,向赵某某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赵某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沈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抢劫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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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某辩称,赵某某系当地发放高利贷人员,自己因生活所迫无奈向其借款,并多受到赵某某纠集社会人员的威胁、恐吓,要求其偿还高额利息。自己实在无法负担遂试图通过抢夺、销毁借条的方式摆脱赵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请求法院对自己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为取回借条,通过暴力行为被害人赵某某行凶,并导致其严重受伤、失血过多后死亡的,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庭审中被告人沈某某的抗辩,法院认为,经查,被害人赵某某确系向沈某某发放高利贷,并曾多次向其催收,具有民事上的违法性,但是不能成为被害人赵某某向其实施暴力行为,强取借条并伤害被害人赵某某的理由。被告人沈某某在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对他人施加暴力行为并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依法构成抢劫罪。被害人赵某某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对被告人沈某某从轻处罚。
故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依法构成抢劫罪,结合其具有自首情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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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某一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的,不能成为他人以暴力行为与之对抗的理由。即民事违法性不能当然成为刑事免责事由。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属于高利贷,系超过法定利率部分无效;并且多次受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违规催缴、威胁。
但是上述情形并不能成为被告人沈某某可以从事暴力抢劫行为的理由,更不能因此而以强力夺取他人生命。在对于被害人赵某某的违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被告人沈某某擅自对其使用暴力并伤害他人生命权益的,依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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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