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以低价购进劣质商品后,在该商品上使用真实商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许某某系A市“麦港”牌灶具的经销商,2019年3月,许某某陆续与当地多家酒店签订供货协议,向其提供“麦港”牌灶具。为节约成本提高收益,许某某从A市某大型市场低价订购一批灶具,并依托其为“麦港”灶具经销商的身份从总公司获得“麦港”商标,将该商标贴在其订购的低价灶具上,假冒“麦港”灶具销售给多家酒店。
事后,麦港公司发现市面上多家酒店使用假冒的“麦港”灶具,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许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全案证据,被告人许某某作为“麦港”牌灶具的经销商,将取得的真实“麦港”牌灶具商标贴在其以低价订购灶具上,制作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对外销售的,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由于其在伪劣产品上使用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商誉,其行为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名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故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区分。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本身不具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张贴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既妨害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造成凝结在商标中商誉的减损。因此,我国法律通过打击此种违法制造、使用假冒商标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信誉。
同时,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将本不属于A商品的商标用在A商品上,由此其行为亦同时满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商誉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般情况下极有可能与前述两罪形成想象竞和。
本案中,行为人许某某作为麦港公司在A市的经销商,其有权使用“麦港”商标。但是其将持有的真实“麦港”公司商标用在非麦港公司生产的劣质灶具上,故其行为不是针对商标进行的假冒,而是对制造伪劣产品的行为,从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亦造成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减损,故对被告人许某某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