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复制知名动漫形象制作公仔后,又伪造他人商标的行为,其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陈某某大学毕业后从事文创产业创业活动。其在家乡承租了一间工厂,主要将某知名动漫形象制作成公仔或印刷到抱枕上,并未经允许,伪造商标贴在公仔和抱枕上,增强可信度。产品制作完成后,陈某某通过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
2020年年初,陈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权著作权罪被公诉机关依法向以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公被告人陈某某所复制的动漫形象系来源于国外某知名美术工作室创作的动漫人物及根据该动漫人物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且该国与我国均系《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该动漫人物周边产品系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出售假冒的美术作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被告人还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并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其行为还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所有权以及商誉,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与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中,被复制的动漫形象本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美术作品,可受到著作权保护。而著作权人在动漫形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衍生出动漫形象的周边产品,包括公仔、抱枕等,该系列产品仍凝结了著作权人创意与智慧,亦属于不同介质载体下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制作和出售假冒他人的美术作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