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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负责人与他人协商购买试题答案及作弊设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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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7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2日20:46: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培训机构负责人与他人协商购买试题答案及作弊设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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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3月,顾某某等人在A市创办易学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从事各项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培训机构创立后,顾某某为提高保过班学生通过率,减少退费,便通过网络与销售考试作弊设备的孙某某取得联系,从其处购买了数件作弊设备,在考前向考生发放。同时,考试前,顾某某还托人以高价购买试题答案,并通过考试作弊设备发放给考生。

2019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顾某某和孙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辩称,自己是为了提高学生成绩才购买作弊器材的,主管恶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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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提高保过班学生的通过率,以减少退费,从他人处购买考试作弊设备及试题答案向多名考生提供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被告人顾某某虽然辩称其组织作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提高成绩,但是组织作弊是提高成绩的违法手段。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顾某某与多名学生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顾某某开办保过班,加入学生若未能通过考试的,可返还全部学费。顾某某购买试题答案及作弊工具后,向保过班”20多名学生提供,其目的在于减少退费,获得经济利益,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孙某某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的,系被告人顾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帮助犯,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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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其中并非只有多人才能实施组织作弊行为,一人组织多名考生作弊的,也成立刑法规定的“组织作弊”。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为提高“保过班”通过率,减少退费,购买作弊设备及答题并向考生提供的,多名考生在国家考试中通过作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其行为依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侵害了公平正当的考试环境,具有刑罚当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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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