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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在委托人被羁押期间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该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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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2日20:54: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委托人被羁押期间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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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8月,陈某某与胡某某就建设工程款数额认定发生纠纷,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在陈某某和胡某某走出派出所大门后,两人再次发生争执,胡某某趁陈某某不备,开车直接撞向陈某某,导致陈某某身体遭受轻伤。事后,胡某某因涉嫌故意杀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羁押期间,胡某某委托孙某某为其辩护律师。孙某某在未得到胡某某允许的情况下,主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与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约定胡某某自愿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30万元。协议签订后,孙某某将其事告知公安机关及胡某某。

庭审中,该和解协议作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胡某某未提出异议,法院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作出定罪免罚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害人陈某某多次联系陈某某要求支付刑事赔偿款,胡某某以该刑事和解协议系并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拒绝支付刑事赔偿款。

陈某某遂提起上诉,要求胡某某按照刑事和解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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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刑事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孙某某系胡某某涉嫌故意杀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胡某某的利益与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虽然事后胡某某辩称孙某某在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时并未得到委托人的授权,但是孙某某以胡某某辩护人身份主动找到陈某某与其协商,陈某某有理由相信孙某某具有代理权,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表间代理。其次,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刑事和解协议后,胡某某并未否认该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未提出该协议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恶,未对该刑事和解协议作为从轻处罚证据提出异议,该刑事和解协议在被告人胡某某无异议的情况下被法院采信,作为定罪量刑证据。

故法院认定,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未对该刑事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出异议,视为对该协议内容的追认,该刑事和解协议依法有效,胡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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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和解协议系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真诚悔罪,可与被害人签订刑事和解协议,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获得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协议的本质系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和解。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也可由辩护人在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代为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而若辩护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则可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无权代理的规范予以调整。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孙某某虽然在未经胡某某授权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但是在庭审中,胡某某并未就该协议提出异议的,应当是为对该协议内容的追认,涉案刑事和解协议被法院采信,胡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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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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