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电信公司抢修队员在维护电信线路时,偷割电线,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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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许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8月加入A县新星电信公司,担任该公司电信线路抢修队队员。2019年12月,在年底电信线路检修过程中,许某某和吴某某两人共同商议,利用检修电路的工作之便,趁部门主管不备,偷割电缆卖钱。2020年1月初,许某某和吴某某将窃得1000米电缆线出卖,获得人民币3万元。
其后,公安民警依法将许某某和吴某某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和吴某某辩称,自己本身为电信公司线路抢修队队员,其利用工作职务便利,盗窃电缆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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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和吴某某作为电信公司线路抢修队队员,在线路检查过程中,共谋趁部门主管负责人不备窃取电缆,并实施了爬杆拽线、剪线等行为,共同窃得电信通信电缆线1000米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盗窃罪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两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条中规定的“职务便利”并不是指单纯“经手”单位财物的行为,而是利用对单位财物进行支配与控制的职务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和吴某某仅为抢修队队员,其对电信线路不具有支配与控制的职务便利,其无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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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而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理单位财物的权利、职权,而非仅仅是指利用可以接触单位财物的工作机会。
故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和吴某某在不享有对电缆管理、控制职务权能的情况下,非法偷割电线获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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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