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伙同村民骗取征收补偿款后,在村民同意下持有补偿款,是否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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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任某某任职水果村村委会主任一职。2019年7月,在辅助当地政府进行村庄改造,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任某某与27家村民达成约定,在丈量村民集体土地面积及统计地上附着物情况时,村民向任某某虚增土地附着物数量,共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任某某将收集统计的情况报告给政府部门后,经审议,政府同意拨付相应征地补偿款。其中,有部分水淹地预留补偿费,共计8万元,未明确应先返回管委会账户还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经政府部门和村民同意,该部分补偿款先由任某某保管,其余费用向村民发放,村某某在收到多发的补偿款后抽取一部分交给任某某,表示谢意。
2020年年初,任某某被当地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任某某代为保管水淹地预留补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第一,被告人任某某是在政府部门和村民共同同意下代为保管预留补偿款,并没有非法据为己有。第二,导致任某某保管该钱款的起因在于政府部门未明确该钱款是否因发放给农户还是政府收回,在政府部门未作出决策前同意向由任某某保管,并不存在任某某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三,由于该钱款保存在任某某的个人账户中,与其个人收入混同。任某某使用账户内个人工资数额范围中的钱款进行个人消费属正常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
因此,被告人任某某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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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协助国家机关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与村民共某通过虚报地上附着物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同时关于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个人账户中保管预留补偿款的行为,经查,由于当地政府未明确预留补偿款的发放问题,故在政府和村民均同意的情况下,由任某某暂为保管该笔钱款,该笔钱款的存放不构成非法占有。任某某虽然有使用该账户的行为,但是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存入个人账户后会和正常工资收入混同,任某某在自己实有存款数额范围内使用账户消费的,不属于将该钱款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仅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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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被告人任某某在协助政府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报送虚假材料骗领补偿款的,由于其对补偿款的取得并非因职权而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和决定权,因此,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在保管补偿款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的问题上,贪污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简单的经手保管并不能认定为侵吞,且任某某保管该预留款经过政府和村民同意,不存在非法占有,因而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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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