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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人员揭发他人帮助其销赃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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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33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1日20:58: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窃人员揭发他人帮助其销赃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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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8月,陈某某被公司开除后,无事可做,在社会游荡,萌生了行窃他人财物的想法。从20199月起,陈某某利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先后至多家珠宝店,趁店员不备,窃取项链、戒指等珠宝多件。得手后迅速离开店内,将该珠宝低价买给专卖从事珠宝收购的胡某某。

2020年年初,陈某某在行窃过程中被店员发现并及时报警,警方依法将陈某某抓获,并从陈某某处获知胡某某存在收购赃物的行为,一并对胡某某立案侦查。

2020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并揭发胡某某从事违法销赃行为,对警方确定嫌疑人起到帮助作用的,其行为构成立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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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制工具非法撬开珠宝店门锁,趁他人不备,窃取戒指、项链等多件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戒指、项链等财物来路不明,可能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受并再次对外销售的,妨害司法秩序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由于被告人陈某某与胡某某之间从事的盗窃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系上下游犯罪,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揭发被告人胡某某的销赃行为属于与本罪有关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应当认定为坦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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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立功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主要给予两方面考虑:其一是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负面评价,具有一定的悔罪意识;且因行为人的揭发而导致他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降低。其二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使得警方掌握、收集证据更为便宜,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从而实现刑法的确证。而根据我国刑法对立功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由此,行为人要成立立功,其揭发、检举的必须是与自己犯罪行为无关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盗窃行为与胡某某的销赃行为间具有上下游犯罪关系,陈某某揭发胡某某的销赃行为,不符合立功的规定,不能对其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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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一条:公司虚假发行私募债券,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下一条:行为人伙同村民骗取征收补偿款后,在村民同意下持有补偿款的,是否成立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