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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间的责任大小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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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31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8日23:05:1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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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间的责任大小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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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山林公司销售部负责人赵某某为提高公司业绩,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提议,向大华国企出售山林公司在高新产业园区的库房一座。同时为使得销售过程更加顺利,赵某某提议向大华国企负责人孙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利益输送,以获得帮助。林某某同意后,赵某某与孙某某取得联系,孙某某接受该请托事项。同时为掩人耳目,赵某某利用其亲友实际控制的小新公司为中介公司,向山林公司收取高额中介费用后,将该部分高额费用转账给孙某某的个人账户。

2019年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山林公司、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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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山林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孙某某进行利益输送,以获得大华国企在购买山林公司高新产业园库房时的帮助,其行为依法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单位的法人、董事长,系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直接实施具体行贿行为的人,系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两人就单位行贿行为形成共同故意,并代表山林公司利益实施行贿行为的,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在对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量刑上,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山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对全部单位行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某提出行贿意见,并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积极与国企负责人孙某某对接、联系,两人均在单位行贿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以单位行贿罪主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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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不一定重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需要根据各行为人对实行行为的严重程度、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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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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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主犯未抓获的,能否认定其他行为人刑事责任 下一条:公司虚假发行私募债券,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