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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帮助货车司机偷逃过户费,并借此收取好处费,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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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某、钱某某和孙某某三人均为A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三人商议与往来货车司机合作,在货车经过该收费站时,不按照货车实际重量收取过路费,直接按照最低标准收费。待车辆通过收费站后,向司机定期收取一定钱款的好处费。多辆货车司机与赵某某等三人达成合作,通过上述方式偷过路费。
2019年10月,赵某某等人因违规收取过户费为由被他人举报。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和钱某某涉嫌贪污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辩称:自己是从货车司机处收取的费用,并没有侵占国家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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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和孙某某三人作为A是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受单位指派前往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查,其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与往来货车司机暗中达成合作关系,在货车司机经过收费站时,不再按照规定,以货车重量收取过路费,而是直接按照最低收费标准统一收费,在货车经过收费站后,定期向赵某某等三人支付好处费。虽然从表面上看,赵某某等人收取的好处费来源为货车司机的个人钱款,但是赵某某等人违规收费的行为,使得本应由国家取得的过路费应收取而未收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而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据此非法取得财物利益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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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贪污罪,关键在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而本案中,赵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货车司机偷桃过户费,并将应缴纳给收费站的过路费据为己有的,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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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