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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核准追诉的抢劫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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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2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0日19:18:02 打印此页 关闭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核准追诉的抢劫罪案例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男,1970年生,某省某市人。19895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某、许某、曹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某省某市某街某村李某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某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某卧室。马某、许某、曹某分别持刀逼住李某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某及其妻子拿钱。李某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某、许某随即逃离。马某在逃离时被李某拉住,遂持刀在李某身上乱捅,随后逃脱。曹某、许某、马某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马某逃往某省某市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某采取强制措施。2014310日,某省某市公安局接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街派出所移交案件:当地民警在对辖区内一名叫“罗某”的居民进行盘查时,“罗某”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某,19895月伙同他人闯入某省某市某街某村李某家抢劫,并将李某用刀扎死后逃跑。当日,某市公安局对马某立案侦查,318日通过某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某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48日,某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核准追诉。另据查明:(一)被害人妻子王某和儿子因案发时受到惊吓患上精神病,靠捡破烂为生,生活非常困难,王某强烈要求追究马某刑事责任。(二)案发地群众表示,李某被抢劫杀害一案在当地造成很大恐慌,影响至今没有消除,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伙同他人入室抢劫,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对被害人家庭和亲属造成严重伤害,在案发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虽然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被害方以及案发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46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马某核准追诉决定。2014115日,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某犯抢劫罪,同时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马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要旨 

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