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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系统删改评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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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3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0日19:09:56 打印此页 关闭

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系统删改评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857月生,原系某某某网络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某,男,19751月生,原系某省某市公安局民警。

被告人黄某,男,19879月生,务工。

被告人董某,男,19835月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女,198811月生,务工。

20115月至201212月,被告人李某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某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余条。李某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黄某、董某、王某。

20121211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后,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胡某、黄某、董某、王某等人也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

本案由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324日以被告人李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胡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等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112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董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诉讼过程和结果 

购物网站评价系统是对店铺销量、买家评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分值的系统,其内部储存的数据直接影响到搜索流量分配、推荐排名、营销活动报名资格、同类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比较时的公平性等。买家在购买商品后,根据用户体验对所购商品分别给出好评、中评、差评三种不同评价。所有的评价都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买家评价系统之中,成为整个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入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其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流量分配体系运行,使网站注册商户及其商品、服务的搜索受到影响,导致网站商品、服务评价功能无法正常运作,侵害了购物网站所属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行为人因删除、修改某购物网站中差评数据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裁判要旨 

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