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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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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96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2日22:53:08 打印此页 关闭

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男,1975年生,原系某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乔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欧某,男,1973年生,原系某乔公司某省区域总代理。

20116月,被告人叶某等人成立某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某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金某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宣传、推广金某网的经营模式。

金某网的经营模式是:1.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金某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120元以上,向某乔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金某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3.金某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201111月,被告人欧某经他人推荐加入金某网,缴纳三份保证金并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因发展会员积极,经金某网审批成为某省区域总代理,负责金某网在某省的推广和发展。

截至案发,金某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其中,欧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某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某。欧某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2828日、2012119日,某省某县公安局分别以欧某、叶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某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叶某、欧某系共同犯罪,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并案处理。

2013311日,某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欧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欧某利用网络,以会员消费双倍返利为名,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会员、经销商,组成一定层级,采取区域累计计酬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辩解认为,某乔公司系依法成立,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的故意,金某网模式是消费模式的创新。

公诉人针对涉及传销的关键问题对被告人叶某进行讯问:

第一,针对成为金某网会员是否要向金某网缴纳费用,公诉人讯问:如何成为金某网会员,获得推荐奖金、消费返利?被告人叶某回答:注册成为金某网会员,需缴纳诚信保证金7200元,成为会员后发展一个经销商就可以获得奖励1250元;参与返利,消费要达到120元以上,并向公司缴纳10%的消费款。公诉人这一讯问揭示了缴纳保证金、缴纳10%的消费款才有资格获得推荐奖励、返利,保证金及10%的消费款其实质就是入门费。金某网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组织特征。

第二,针对金某网利润来源、计酬或返利的资金来源,公诉人讯问:除了收取的保证金和10%的消费款费用,金某网还有无其他收入?被告人叶某回答:收取的10%的消费款就足够天天返利了,金某网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的消费款,支出主要是天天返利及推荐奖、运营费用。公诉人讯问:公司收取消费款有多少,需返利多少?被告人叶某回答:收到4000万左右,返利也要4000万,我们的经营模式不需要盈利。公诉人通过讯问,揭示了金某网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其利润及资金的真实来源系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如果没有新的人员加入,根本不可能维持其“经营活动”的运转,符合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同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四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一是某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金投入、人员组成、公司财务资料、网站功能等书证。证明:某乔公司实际投入仅300万元,没有资金实力建立与其宣传匹配的电子商务系统。

二是某乔公司内部人员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公司缺乏售后服务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市场推广及监管人员,员工主要从事虚假宣传,收取保证金及消费款,推荐佣金,发放返利。

三是某乔公司银行明细、公司财务资料、款项开支情况等证据,证明:公司收入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证金、消费款。技术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网站功能简单,不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

四是金某网网站系统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揭示网络数据库显示了金某网会员加入时间、缴纳费用数额、会员之间的推荐(发展)关系、获利数额等信息。鉴定人当庭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分析,指出数据库表格中的会员账号均列明了推荐人,按照推荐人关系排列,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状,共有68层。每个结点有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均有新增单数,则可获得推荐奖金,奖金实行无限代计酬。证明:金某网会员层级呈现金字塔状,上线会员可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金某网的人财物及主要活动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缴纳保证金、消费款,并从中非法牟利。其实质是借助公司的合法形式,打着电子商务旗号进行网络传销。同时阐述了这种新型传销活动的本质和社会危害。

辩护人提出:金某网没有入门费,所有的人员都可以在金某网注册,不缴纳费用也可以成为金某网的会员。金某网没有设层级,经销商、会员、区域代理之间不存在层级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层级获利。金某网没有拉人头,没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直接推荐才有奖金,间接推荐没有奖金,没有骗取财物,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公诉人答辩:金某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上线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益,并组成会员、股权会员、区域代理等层级,本质为设层级。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系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区域业绩及返利资金主要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多少,实质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奖励及返利的依据,本质为拉人头。金某网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以后期收到的保证金、消费款支付前期的推荐佣金、返利,与所有的传销活动一样,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金某网所谓经营活动本质是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牟利,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

法庭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13823日,某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叶某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欧某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某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慈善互助”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这类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质特征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检察机关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要紧扣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特别要注意针对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重点收集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犯罪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裁判要旨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