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并取得家属谅解,不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例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女,1962年生,某省某市人。1989年9月2日晚,杨某与丈夫吴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吴某因此殴打杨某。杨某乘吴某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某头部,后因担心吴某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某杀死。案发后杨某携带儿子吴小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某市。9月4日中午,吴某继父魏某去吴某家中,发现吴某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某采取强制措施。
诉讼过程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某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年7月29日,某市公安局对杨某予以释放。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杨某潜逃后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某省某县农民罗某。2013年3月,吴某亲属得知杨某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到某市公安局、某市公安局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某刑事责任。同年4月22日,某市及某市公安局在某省某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杨某抓获,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逮捕,并通过某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某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3年6月8日,某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杨某与吴某之子吴小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某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某。吴某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某将吴小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某刑事责任。(二)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某被杀害,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现在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
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某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某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某不予核准追诉。
裁判要旨
1.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同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2.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