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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陈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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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28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22:19: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7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26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7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原系广东省江门某某长、党委书记、江门市委某委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某、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江门某某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江门某的工程及某供应业务,于2006年至2014年期间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以下相同)113万元、港币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陈某2(另案处理)贿送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能退清赃款,庭审后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中的合理合法部分予以采纳,其他部分不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数额、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二、收受谭某1培、刘某2(均另案处理)贿送的财物。

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江门某AB门工程、江门某某备勤用房46#、某#工程,以开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江门某某供应业务,并于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期间先后收受谭某1培贿送或通过刘某2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以下相同)18.1万元、港币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证人陈某1明、胡某1、陈某1等人的证言;2、同案人陈某2、谭某1培、刘某2的供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书证;5、其他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依法判处,并依法处理本案相关财物。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主动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还全部赃款,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秉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收受陈某2(已判刑)贿送的好处费。

2006年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江门某某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陈某2以深圳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接江门某办公大楼信息化工程、江门某信息化一期工程、江门某信息化二期工程;帮助陈某2经营的江门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接了江门某某供应业务,并于2006年至2014年下半年先后收受陈某2给予的好处费合计9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6年6月,陈某2以赞助被告人陈某甲房屋装修为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陈某甲10万元;

2、2008年11月,陈某2在其江门某工地办公室以赞助被告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1购车为名送给陈某甲现金10万元;

3、2009年初,陈某2在其江门某工地办公室交给被告人陈某甲一张某2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陈某甲通过胞弟陈某1明操作将卡内20万元全额提取使用;

4、2009年8月,在被告人陈某甲的授意下,陈某2为陈某甲儿子陈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1前女友支付分手费10万元;

5、2009年期间,在被告人陈某甲的授意下,陈某2安排人员为陈某甲情人胡某1装修住房,并代支付装修款6.7万元;

6、2010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1结婚提亲,陈某2在陈某甲家中送给陈某甲现金10万元;

7、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儿子陈某1结婚,陈某2授意其女友武某南在江门某酒店送给陈某甲礼金2000元;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8、2011年或2012年初,陈某2在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20万元;

9、2012年或2013年期间,陈某2在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5万元;

10、2012年或2013年期间,陈某2在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2万元;

11、2014年下半年,陈某2在被告人陈某甲母亲做手术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陈某甲1万元。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资料及任职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具体户籍身份及干部职务任免情况,犯罪时已成年。

2、江门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调查人陈某甲涉嫌受贿一案的线索系由群众举报和江门市委巡察组向中共江门市纪委移送的。中共江门市纪委对该线索展开初核,调取了江门某的相关工程资料,发现陈某2和谭某1培承接了江门某大量工程,可能会与江门某相关人员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后经向陈某2和谭某1培了解,两人均交代了在承接江门某有关工程的过程中送财物给陈某甲的事实。20l7年l1月l4日,中共江门市纪委对陈某甲立案审查,并采取“两规”措施,“两规”措施期限至2018年3月14日。审查期间,陈某甲如实交代了其收受陈某2及谭某1培好处费的事实。因在审查期间发现陈某甲涉嫌受贿犯罪,江门市监察委员会于20l8年l月24日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某甲立案调查,立案后陈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陈某甲没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3、退赃说明,证实陈某甲家属代其退出赃款合共人民币114.3万元,暂扣于中共江门市纪委账户。

4、中国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5月期间,港币兑换人民币现钞价最低的汇率是82.46元。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5、银行卡号查询表,证实62×××10为新卡号,62×××11为旧卡号,以上二卡号为同一账户。证人陈某2指认了上述农业银行二卡号为同一账户。

6、个人客户账户主档查询,证实被告人陈某2农业银行62×××11账号分别于2009年11月4日、2009年11月17日、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17日、2010年1月15日、2010年1月21日向容某16228480081925174211账户网银转账10000元、5000元、7000元、7000元、3000元、10000元、19684元,以上共7次,合计人民币61684元。

证人陈某2指认了上述转账记录是其帮胡某1支付给容某1的装修款。

7、被告人陈某甲确认的涉案工程及业务的合同资料,证实陈某2及谭某1培经营的公司承接江门某的工程、某供应业务的情况。

8、被告人陈某甲确认的银行流水及银行转账凭证,分别证实:①2006年6月,陈某2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②2008年8月,陈某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儿子的前女友李某1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③2008年11月27日,陈某甲到佛山购车刷卡消费20.18万元;④2008年12月16日,陈某甲将收受陈某210万元现金后将其存入银行的记录;⑤2009年2月19日至3月5日,其收到陈某2贿送的20万元银行卡后交由其弟分多笔全部提取现金,后再现金存入其银行卡的记录;⑥其收受陈某2好处费后,于2011年5月通过其弟陈某1明转款6万元给其亲家麦某坤的转账记录;⑦其收受陈某2好处费后,将其中9万元存入其弟陈某1明银行账户,后再由其情妇胡某1购车刷卡付款9万元的记录;⑧2014年8月,陈某2通过银行转账至陈某1明账户方式送给其1万元。

9、被告人陈某甲确认的涉案财物资料及照片,证实由陈某2赞助10万元所购的名爵小轿车,登记于其儿子名下。

10、证人胡某1确认的资料,证实用陈某1明银行卡刷卡消费9万元购车的银行存根。

11、证人陈某1明确认的相关银行资料及借款合同,证实①其帮陈某甲操作从陈某2农行卡取款20万并存入其个人农行账户情况;②其转6万元给陈某甲亲家的情况;③陈某甲交给其保管的20万元,拿其中9万元存入银行,后再交陈某甲消费的情况;④陈某2公司转到其个人账户的1万元的情况;⑤陈某甲借款10万给陈某1挺的借款合同。

12、证人陈某2确认的涉案财物照片,证实对购买的名爵小车作了确认。

13、证人李某1确认农行账号,证实在2008年8月29号收取陈某2转款10万元的银行流水账号。

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陈某甲是湛江农业专科学校的79届大学同班同学,其与陈某甲之间有书信往来,1994年其做工程业务后,陈某甲因工作需要经常到深圳联系业务,其和陈某甲经常见面。

其先后注册五间公司,分别是深圳市某书城有限公司(2005年已注销)、鹤山某电子科技经营部(2012年已注销)、珠海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2016年已注销)和江门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因之前其与深圳某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的关系,其负责土建工程,某公司负责智能化工程,某公司收取6%挂靠费然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为此其成立深圳某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便于承接工程。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新围街一巷1号201,2010年9月14日由其个人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其一直是江门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6年左右,某公司从业界得知广东省某系统准备搞智能化系统建设,其代表公司经常到省内各某联系业务,其中包括江门某,而陈某甲此时升为江门某某长。为此,其找到陈某甲并告诉他其所在的公司有意向承接江门某智能化系统建设,陈某甲听到后对其说:“我们单位准备立项一个智能化工程,到时你们公司如有资质符合要求,可到政府采购中心参加投标。”其说:“你要多多关照才行。”陈某甲答应了。2007年上半年,其得知江门某有一个办公楼弱电智能化工程的项目,于是在某一天的下午5时左右,其致电约陈某甲到开平某酒店面谈有关办公大楼的项目立项事情,陈某甲答应,当晚陈某甲带上负责某信息技术科的副调研员李某红(现江门某副某长)和信息技术科副科长刘某1过来吃饭面谈。期间,刘某1向其介绍了办公大楼弱电智能化立项有关情况,如业务内容、技术要求等等,最后陈某甲对其说:“待该项目在江门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投标通知时,你公司可以去参加投标。”其说:“好。”此事过后不久,其以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江门某办公大楼弱电智能化工程招投标并顺利中标。经过这次以后,其又多次找陈某甲帮忙承接智能化工程和某其他相关业务,陈某甲都答应并给予关照。在陈某甲的帮助下,在2008年11月份,其以深圳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江门某智能化系统建设第一期工程合同,在2010年6月10日,其以深圳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江门某智能化系统建设第二期合同。上述三个工程结算(包括上述2007年承包办公大楼弱电智能化工程)的总价约2427万元。2010年12月,其从广东省某公司分包江门某AB门工程中的智能化工程部分(以某公司名义承接)。2011年3月15日,其以江门金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接了江门某罪犯个人购物供应(以下简称某供应)业务。

上述江门某智能化工程和某供应,其都有给陈某甲回扣款。

其承接江门某办公大楼弱电智能化工程(以下简称办公大楼)后,陈某甲曾问其:“这个工程能赚多少钱?”其说:“这个很难说,管理得好,资金没问题,毛利会有30%,而减去税收、管理费、业务费等,利润大概有12%-13%。”陈某甲听后说:“那我能拿几个点呢?”其说:“最多能拿2%-3%。”当时办公大楼造价约180万元人民币,他说:“好的,尽量给3%吧!”在江门某智能化第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甲又问其:“如果按照13%计算,办公大楼工程约180万元,某智能化第一期工程约1100万元人民币、第二期约1200万元人民币,这三项工程合计约2500万元人民币,利润应该有325万元人民币左右,你能不能给我100万元人民币工程回扣。”其听后说:“因为智能化第二期工程,由于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过长,工资涨及其他成本不断增加,利润达不到13%,所以其只能按3%给你。”按照工程造价总额3%计算,江门某办公大楼弱电智能化工程及江门某智能化第一、二期工程,其合计应要给陈某甲回扣款75万元人民币。

在江门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中标江门某某供应后,有一次陈某甲对其说:“人家谭某2(某公司的谭某1培)说,某供应全给他做,他可一次性给我40万元,你能给我多少?”其说:“我现在资金有困难,暂时没有那么多钱,只能按营业额2%给你。”因此,按照三年给江门某供货量约1800万元计算,其给2%的回扣款约36万元陈某甲。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综上所述,按照工程造价和某供货量,其应给陈某甲回扣款合计约109万元。

2006年,陈某甲(当时已经担任江门市某长)位于杜阮镇某的别墅装修,有一次,其问陈某甲装修别墅是否缺钱,陈某甲说他资金比较紧张,其说赞助10万元给他。不久,其通过深圳开设的账号为95×××10的个人农行账户转账10万元到陈某甲的提供的账户。

2006年年底,陈某甲别墅入伙前,其问陈某甲新居入伙有什么需要。陈某甲说需要购买一些沙发、茶几、卫浴等,大约需要3万元。其表示赞助上述沙发、茶几等。过了几天,其准备了3万元约陈某甲和江门某其他一些人在江门某饭店吃饭,饭前,其单独叫陈某甲到隔壁房间交给陈某甲一个装着现金3万元(每捆1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陈某甲打开看了看,随手放到他黑色的手提功能包内。

当时其与江门某还未有业务往来,但为了与时任江门某某长陈某甲搞好关系,为今后承接江门某有关业务铺路,所以其主动送给陈某甲上述13万元,其后来也跟陈某甲明确说好将上述13万元算在回扣款了。

2008年11月,其正在承接江门某智能化系统一期工程,陈某甲对其说他儿子陈某1在佛山荣骏汽车销售部看中一辆名爵牌小汽车,价格约20万元,但他最近手头紧,还缺点钱。其说支持他10万元,陈某甲说好的。过了几天,其和陈某甲等人一起到佛山荣骏汽车销售部付款,陈某甲刷卡支付了全部车款。同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其电话约陈某甲到其江门某工地办公室,交给陈某甲现金10万元,共10捆,每捆1万元,放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外面用纸质礼品袋套着。

2009年2月,其收到江门某智能化系统一期工程部分工程款后,陈某甲向其索要20万元工程回扣款。当时其因工作忙,没时间到银行办理提现业务,就把个人农行卡交给陈某甲,告知他取款密码,叫其自行去取现。陈某甲说他对银行提现和转账业务不熟,让他弟陈某1明去操作。提完20万元后,陈某甲在工地办公室把农行卡还给其。具体提现过程以其账号为62×××10的个人农行账户的流水为准。

2009年8月的一天上午,陈某甲致电其说他儿子陈某1和女朋友闹分手,女方索要分手费,叫其给他10万元处理问题,其同意了。接着陈某甲将女方的农行账号发给其,其通过账号为62×××10的个人农行账户转账10万元给女方,具体情况以农行流水为准。其记得该女子姓李,鹤山桃源镇人。

2009年11月的一天,陈某甲致电其说:“我女朋友胡某1从江西回来,请你吃饭。”其听后同意。当晚,其和陈某甲在江门某饭店吃饭,席间,陈某甲说:“她在杜阮有套新房需要装修,你找人帮忙装修一下吧!”其答应了。过了几天,陈某甲带其去看胡某1购买的位于杜阮汇兴花园的新房,当时胡某1不在场,是陈某甲拿钥匙开门的,走时,陈某甲把钥匙交给其,叫其尽快找人帮忙装修。不久,其就找了在某负责装修工程的朋友容某1帮忙,并把胡某1的手机号码和家里钥匙交给他,装修房子的事交由容某1负责。装修的人工费、防盗网、卫浴、空调、水电和瓷砖等费用大部分是其通过账号为62×××10的个人农行账户转账支付给容某1,其余的几千元是现金支付,合计6.7万元。胡某1和陈某甲一直没有支付相关装修款其。

2010年国庆前,陈某甲准备为儿子陈某1到河南提亲,向其索要15万元彩礼钱。其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只答应给他10万元。某天晚上9时许,其拿了1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外面用纸质礼品袋套着,开车去到陈某甲杜阮家里,陈某甲带其到他二楼的卧室,其把礼品袋交给他。

2011年,江门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参与江门某某供应招投标并中标。中标后,其公司从4月份开始供货,供货后不久的一天,陈某甲到金某公司向其提出:现智能化一、二期工程进展得差不多了,某供应又已开始,之前谈好的工程和某回扣还差一部分未给,最近他弟陈某1明窗帘店资金周转困难,其能否给他50万元。其听后立即提出:2006年送给他的10万元装修款、3万元购买家具款及2009年胡某1房子装修款6.7万元,这19.7万元应算在回扣范围内。陈某甲就说,既然这样,就给30万元吧。其当时考虑公司承接的智能化工程方面还与江门某有款项未结,且某供应刚开始,为了不与陈某甲关系搞僵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就答应给他30万元。因陈某甲要得很急,当天其从公司现金中支取10万元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收后说:“我叫陈某1明到你公司拿10万元,你准备好,这10万元迟些给也没问题。”过了几天,其凑足10万元(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10捆每捆1万元,面额均是人民币100元)后,在金某办公室交给陈某1明,陈某1明打开清点后离开。事后,其致电告知陈某甲钱已给了陈某1明。

2011年6月,陈某甲儿子陈某1在江门摆结婚酒,其送了1万元礼金,把写着其名字的利是封交给婚礼现场专门收礼金的人,没有回礼。当天,其女朋友武某南也去参加婚礼,她送了2000元礼金。

2013年江门某智能化系统第二期工程骏工验收前后的一天,陈某甲打电话约其在金某公司办公室谈事时说:“你上次答应给我的10万元还未兑现,打算什么时候给我。”其说:“我现在资金比较紧张,拿不出这么多钱。”经讨价还价,其答应给陈某甲7万元,他也同意。其分两次将7万元现金给陈某甲,一次5万元,第二次2万元,两次相隔的时间不长。

2014年的一天,陈某甲到其办公室找其喝茶聊天时提到:“我因公车改革,刚刚买了车,而老妈身体不好,需要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家里经济很困难。”其听后知道这些是他向其要钱的借口,就说:“这段时间资金周转也比较困难,还借高息,过段时间资金松动点,我拿5万元给你。”过了两天,其致电陈某甲到其办公室交给他5万元现金。

2014年8月,胡某1多次向其建议以公司名义慰问陈某甲的母亲,其答应了,接着胡某1操作从金某公司账户转账1万元到陈某1明账号为62×××18的农行账户里,作为金某公司给陈某甲母亲的慰问金。

其给陈某甲的钱一部分来自其个人,一部分来自金某公司的备用金。其出资帮胡某1装修、给陈某1和陈某甲母亲的款项,是出于给陈某甲面子,希望陈某甲能够在工程方面继续关照,实际上其是当作给陈某甲的回扣款。

另外,2008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期间,每年中秋节、春节前,其都会送给陈某甲2张面值1000元的江门某超市购物卡,7次共1.4万元;陈某甲打牌期间,多次向其拿现金,合计约2万元。

上述其送给陈某甲的财物都计算为支付给陈某甲的回扣款。

因为陈某甲是江门市某的某长,主管某全面工作,其希望能够得到陈某甲的关照,从而拿到江门某的工程和供货生意。一开始其送钱给陈某甲是作为感情投资,希望能在江门某承接相关工程获利,当时也知道承接工程、某等业务都有给回扣款的潜规则,同时陈某甲明示、暗示地向其提出要“返点”,也就是回扣款,其考虑到陈某甲在其承接江门某的工程和某供应的招投标等方面确实帮了忙,所以才送钱给他,感谢他帮忙使其能承接到某的相关工程、业务。

陈某2指认出其62×××11账号于2009年2月12日转存的20万元的银行流水,是其于2009年2月给陈某甲20万元回扣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指认出其6228480612400516417账号于2009年8月29日转存10万元银行流水,是其替陈某甲给陈某1前女友分手费的银行转账记录;指认出其95×××10账号于2006年6月17日转账10万元的银行卡转账凭条,是其于2006年转账给陈某甲用于别墅装修的转账凭证。

2、证人陈某1明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一天下午,陈某甲约其在营顶万德安化工厂门口见面,见面后,陈某甲交给其一张农行卡及密码,事后其知道该卡是陈某2的,陈某甲对其说:“银行卡里面有20万元,可以在ATM自助柜员机每天提2万元,你去提现把钱存到你账户里,帮我保管好。”其说:“好”。第二天开始,其就从该卡提现存入其个人农行账户(尾号36×××12),直到提完20万元后才把卡交还给陈某甲。2011年5月10日,其按照陈某甲的意思将其中6万元转给了他的亲家麦某坤作为结婚礼金。剩下的钱后来已全部交还给陈某甲。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012年1月一天下午,陈某甲约其在某小区门口见面,见面后,他交给其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内装20捆每捆1万元合计20万元的现钞,并对其说:“你帮我保管好这20万元,我需要用钱时,找你拿。”其说:“好的”,收下就回家了。后经陈某甲同意,其拿其中10万元借给其舅仔陈某1挺购房,9万元存入其个人农行账户(尾号50×××18),还有1万元现金给其妈过年用。上述9万元其于2012年2月提现交还给陈某甲,而10万元亦已还给陈某甲儿子陈某1。

陈某2是其哥陈某甲的同学,在杜某1新围街经营一家金某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8月的一天,其哥陈某甲叫其提供银行账户给他,并说过几天会有1万元转到该账户给我其看病。8月15日,金某贸易公司转账1万元到其个人农行账户(尾号50×××18)。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是其父亲,其前任女朋友叫李某1,因为其爸不同意我们交往,2009年夏天就分手了,当时其爸提出可以适当补偿一下女方,十万、八万都可以,后来双方谈到10万,其同意了。2009年7、8月左右,李某1发了一个银行账号给其,其就把账号给其爸,让他去处理了。

2011年上半年的一个星期六晚上,其回家时,其爸说有人送了个纯金公仔,让其收起来,其问是谁送的,他说是谭某2送的,让其别理,谭某2叫谭某1培,来过几次其家,送的是一座“男女仔”公仔,是纯金的,下面有一个木托,用塑料外罩罩着,价值大概2万多元。

其的小车粤J×××××是南京名爵MG7小车,是2008年11月购买的,12月上牌第一次是陈某2的侄子陈某1霭陪其去佛山看车的,第二次是江门某的车队长肖某标和陈某1霭陪其去佛山看的,当时肖某标说这台车不错。因为陈某2之前说过他也喜欢这台车,共就在4S店打电话给他,说要不要一起买,可能可以便宜点,他说可以,于是其就当场下了定买两台车,每台车定金5000元,当时说好车身价19万多,包牌21万多。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4S店打电话说可以提车了,因为其当时正在上班,就让其爸去帮其处理提车的事,买车的尾款也是其爸帮其给的,当时4S店的销售员把车开到江门来了,不清楚其爸如何支付购车款。

2010年购买客厅的电视,是46寸夏普,价值两万多元,其爸说是谭某1培送的;2011年其结婚前,其房间的电视也换了,是32寸的LG品牌,其爸说是他买的。

2018年1月15日,其叔陈某1明到其家归还了其父亲陈某甲之前借给他舅仔陈某1挺购买二手房的10万元现钞(黑色塑料袋装着10捆,每捆1万元共10万元)。因上述10万元属于其父亲违纪违法所得,所以次日其连同其他违纪违法款项一同退交组织处理。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1是高中同学,其二人于2005年9月开始拍拖,后来因陈某1的父亲反对其和陈某1在一起,其和陈某1于2009年8月份左右分手。在陈某1向其提出分手的过程中,其曾向陈某1提出过要10万元分手费的气话,2009年8月份,其把其尾号为6417的农行账号通过短信发给陈某1,约一个星期后,其收到10万元,当时转10万元到其6417账号的对方户名是陈某2,其当时跟陈某1打电话确认过该10万元是陈某1给其的分手费。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李某1指认出银行流水单上对方账号为62×××11、对方户名为陈某2于2009年8月29日转存到其6228480612400516417农业银行账号的10万元是陈某1给其的分手费。

5、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1994年接触陈某甲,1998年与陈某甲发生了性关系,2010年与陈某甲确定情人关系。2010年年中时,其在江门付款买了套房子,在拿到钥匙后,其让陈某甲看着办,2010年春节其从老家回到江门时,房子已经装修好,其事后知道是陈某2帮其装修的,房子里的冰箱、空调等家电是陈某甲买的。

6、证人容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1984年认识陈某2。2009年下半年,陈某2联系并让其安装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一小区4楼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子的水电、地板砖、木工(天花、衣柜、电视柜)和防盗网等。整个装修工程持续约两个月,在装修完打扫卫生时,陈某2致电其说会有一名女子过来检查房屋,让其到时候把钥匙给那名女子,后其见胡某1来检查房屋,才知道胡某1是屋主,工程结束后,陈某2分三、四次将装修款转到其62×××15的农业银行账户,共给了其约6.7万元。

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至2014年任江门某信息科副科长(负责人)。2006年前后,在江门某办公楼弱电系统工程公开招标之前,陈某甲将他同学陈某2介绍给其认识,当时其和陈某甲、陈某2以及“某公司”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开平吃饭,陈某甲说陈某2是做工程方面的,看有没有机会让陈某2做弱电系统工程。经领导研究决定,当时江门某办公楼弱电系统工程由江门某采用邀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于是,其所在的信息科除了某公司之外,还通过网络查找等方式找了其他几家符合资质的公司,由市招标办发邀请函请他们参与竞标。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其和陈某2聚餐,因陈某甲向其打过招呼,其提前将其他竞标的单位告诉了陈某2。后经市招标办审定,最终确定陈某2的某公司中标。陈某2先后承建了江门某办公楼弱电系统工程、江门某智能信息化工程第一期和第二期、江门某AB门智能化工程。除了江门某办公楼弱电系统工程,其所在的信息科还负责江门某智能信息化工程第一期和第二期,都是由其设定工程的邀标单位,因为只有陈某2的某公司之前做过江门某信息化工程,考虑到系统兼容性等问题,在其基本资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市招标办一般都会审定由之前中标的单位继续承接工程项目。

8、证人温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至2014年任江门某生卫某副科长。其在陈某2做江门某监控工程时,就认识了陈某2。2011年春节前,江门某某采购招投标前,陈某甲约其一起吃饭,当时陈某2在场,陈某甲对其说陈某2想做江门某的罪犯某供应,让其到时候看一下需要什么条件和资质,让陈某2可以提供来参加招投标,其说这次是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后其就与陈某2沟通让他准备哪些材料进行招投标,后来其作为业主单位到江门市招标中心参与评标的过程中,因为陈某甲的关系,其给陈某2的金某公司适当地打了高分,后来金某公司也顺利中标。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与陈某2是湛江农业专科学校的79级大学同班同学。通过其的帮助,陈某2于2007年10月以深圳某智能科技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江门某办公大楼弱电智能化工程;于2008年11月左右承接了江门某智能化系统建设第一期工程;2010年6月左右承接了江门某智能化系统建设第二期工程;于2010年12月左右,从广东省某公司分包江门某AB门工程中的智能化工程部分;2011年2、3月,以江门市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江门某罪犯个人购物供应业务等5项业务,其从中收取陈某2共94.9万元。

2006年6月中旬某天10时许,其与司机甄某林和陈某2在江门街边某早餐店喝完茶后,陈某2趁甄某林不在场,让其给他一个银行账号转账给其的别墅装修,其将尾号为056008的农业银行卡号给了陈某2。第二天,其查询到陈某2向其银行卡汇了10万元,其就将这1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陈某2知道其于2006年初就任江门某长,是为了跟其搞好关系才送钱其。

2008年10月,其儿子陈某1和陈某2侄子陈某1蔼到佛山荣骏汽车销售部挑选一款价值约20万元的名爵牌小轿车。一周后,二人又到荣骏汽车销售部交了5000元定金。2008年11月,因陈某1没时间去佛山付款提车,其与陈某2等人一起开车到荣骏汽车销售部交钱提车。其用个人的工商银行卡支付了约20万元的购车款。约10天后,陈某2在他江门某工地的办公室,说赞助其购买名爵牌小轿车,给其现金10万元,每捆1万元,共10捆。其当天将该1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卡。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009年年初的某天下午(江门某智能化工程第一期期间),陈某2约其到他位于江门某工地的办公室,说感谢其在网络智能化工程施工期间的帮忙,给其一张农业银行卡,让其将银行卡里的20万元提出来使用。次日其将银行卡交给陈某1明,让陈某1明每天在ATM机上提取2万元。陈某1明从农业银行卡提取现金后,存入他尾号为36×××12的农业银行卡里,20万元提取完后,陈某1明将农业银行卡交还其,其还给陈某2。

2009年8月,其到陈某2位于江门某工地的办公室,向陈某2提出要10万元支付给陈某1一位姓李的女同学作为分手费,陈某2表示同意,其将该姓李女同学的银行账号给陈某2,由陈某2汇10万元给该姓李女同学。

2009年,其情人胡某1让其找人对她购买的位于杜某2兴花园一套92平方的房子进行装修,其让陈某2找人帮忙。2010年春节前,该房子装修完毕,陈某2约出资6.7万元。

2010年国庆前,其准备为陈某1到河南提亲。某天晚上,陈某2在其家中二楼卧室递给其一袋东西,说里面有10万元,让其用于陈某1提亲。陈某2离开后,其清点了袋子里的现金,共10捆,每捆1万元。

2011年6月,陈某1在江门某摆结婚酒,陈某2当时的女朋友武某南代陈某2送了2000元红包给其。

2012年年初,在江门某智能化工程第二期差不多结束的一天下午,陈某2约其到金某公司办公室,将一个用类似装大米纤维编织袋装着的20万元送给其,让其拿去过春节。其表示若有30万元会更好,陈某2说“现在只有20万元,先过年吧”。其将这20万元在陈某1明居住的杜某1某小区门口转交给陈某1明,并让陈某1明转入他个人的农业银行卡里。

2012年4月清明后,陈某2约其到金某办公室,把一个塑料袋交给其,说“网络智能化工程第二期效益不好,基本保本。这里有人民币5万现钞,你拿去用吧”,其拿走了。经其回家清点,塑料袋里用报纸包着5捆,每捆1万元。约10天,陈某2又约其到金某办公室,将用报纸包着的2捆,每捆1万元,共2万元给其。其将上述共7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2014年下半年,其母亲做白内障切除手术前一个星期的一天,其到金某公司找到陈某2,让陈某2方便时给其1万元用于其母亲做手术的费用。陈某2表示同意,说过几天转账给其。几天后,其将陈某1明提供的个人农业银行账号告知陈某2,让陈某2将那1万元转到该账户。8月份的一天,陈某1明打电话告知其收到金某公司1万元转账,还问该1万元是否是用于其母亲治病,其说是。

二、收受谭某1培、刘某2(均已判刑)贿送的财物。

2008年,时任江门某某长的被告人陈某甲经刘某2介绍认识谭某1培,三人商定由陈某甲帮助谭某1培经营的公司承接江门某的业务,谭某1培给予陈某甲好处费。2008年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江门某某长的职务便利,帮助谭某1培先后以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江门某AB门工程、江门某某备勤用房46#、某#工程,以开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江门某某供应业务,并于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期间先后收受谭某1培贿送或通过刘某2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以下相同)18.1万元、港币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春节前,在被告人陈某甲授意下,刘某2安排人员为陈某甲情人胡某1装修厨房,并代支付装修费用1.8万元;

2、2010年中秋节前,谭某1培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送给陈某甲苹果牌手机及苹果牌平板电脑各一台,价值共1万元;

3、2010年底,谭某1培在江门某饭店停车场送给被告人陈某甲现金10万元;

4、2011年春节前,刘某2在江门某某商场为被告人陈某甲支付其购买貂皮上衣及西裤的费用1.2万元;

5、2010年底或2011年初,刘某2为被告人陈某甲支付其家中杂物房的装修费用1.4万元;

6、2011年1月,谭某1培送给被告人陈某甲价值1.35万元的电视机一台;

7、2011年5月,谭某1培送给被告人陈某甲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电视机一台;

8、2011年5月,谭某1培以被告人陈某甲儿子陈某1结婚为名,在陈某甲家中送给陈某甲价值港币1.5万元的纯金公仔摆件一件;

9、2012年春节前,谭某1培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送给陈某甲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被告人陈某甲确认的涉案工程及业务的合同资料,证实陈某2及谭某1培经营的公司承接江门某的工程、某供应业务的情况。

2、被告人陈某甲确认的涉案财物资料及照片,证实①刘某2刷卡消费1.2万为其购买的貂皮大衣;②其家中由刘某2代支付装修费用1.4万所建的杂物房;③其家中由谭某1培所送的电视机两台、纯金公仔摆件1件。

3、谭某1培、刘某2确认的银行流水及相关银行凭证,证实2008年4月20日至2011年7月10日,由谭某1培本人或其妻子甄某萍及某超市财务人员(李某2红或谭某3娟)通过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给刘某2指定的麦某源和林某丽建行账户转款合计549300元的情况。

4、谭某1培确认的涉案财物照片,证实对其送给陈某甲的纯金公仔摆件作了确认。

5、刘某2确认的涉案财物照片,证实对其送给陈某甲的貂皮大衣作了确认。

6、刘某2确认的银行流水,证实其为谭某1培代付陈某甲别墅杂物间装修费的情况。

7、陈某1确认的涉案财物照片,证实对谭某1培所送纯金公仔、涉案两台电视机、貂皮大衣作了确认。

8、李某2红确认的银行凭证,证实其按照谭某1培安排存入林某丽账户的银行流水凭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温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2014年,其在江门某生卫某工作,任副科长。陈某甲介绍谭某1培给其认识,并说谭某1培想做某罪犯某供应,有市领导的关系,其就明白陈某甲意思就是表明谭某1培是他的关系人,陈某甲已经想好要把某供应业务给谭某1培做,也就是暗示其对他招投标过程中进行关照。由于2008年这次招投标是其某内部招投标,江门某生卫某、财务科、狱政科,规划科等科室对投标公司(包括价格、距离、仓库、管理、车辆等)进行评分,由于陈某甲的暗示和交代,其按照陈某甲的意思在这次招标的过程中对谭某1培的开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评分高一些,后来某贸易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了。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向其某供应某了。

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时任江门某基建办副科长。江门某AB门与46#、某#某备勤用房均是由谭某1培的某公司中标,但没有某领导向其打过招呼。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是其父亲。2011年上半年其结婚前,陈某甲对其说谭某1培送了一个纯金公仔,让其收起来。这是一座“男女仔”公仔,纯金,正面有一个木托,用塑料外罩罩着。2010年10月左右,其父亲的别墅加建杂物房,由其父亲原司机甄某林的父亲帮忙装修。其家别墅电视换过两次。第一次是2010年左右,换了客厅的,牌子是夏普,约46寸;2011年其结婚前,其房间的电视也换了,牌子是LG,约32寸,是谭某1培送的。其辨认并确认了金饰、电视、别墅杂物间、大衣照片。

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谭某1培是开平市某超市的法人代表,后来还担任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和谭某1培很早就认识,在90年代的时候,其经营一间叫某汽车修理行,谭某1培经常在其车行旁边的一家卖建材的商铺出入,有时也来其车行修车,所以就逐渐认识并开始熟悉,其一直叫他“老谭仔”。陈某甲和谭某1培两人是经其介绍认识的。

2006年的一天,有一次同陈某甲聊天的时候,陈某甲问其有没有认识做某的人,并说他们某犯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要采购,大概每个月几万块生意额。其就说看看有无人有兴趣,并想到了谭某1培,其对谭某1培说了这件事情,看他是否有兴趣,并说陈某甲想找人做某供应,谭某1培说他有兴趣。当时其等还商定谭某1培取得某供货业务后,他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其和陈某甲的返点,具体的比例其现在不记得了,但确定是要给其和陈某甲返点的。陈某甲觉得谭某1陪的公司实力不行。对他向某供货没有太大的信心,所以这次谭某1培的公司没有中标,也没有做成这个生意。

在2007年底2008年初其因欠了赌债生活困难,找陈某甲介绍工作,当时陈某甲告诉其某那边有物资需要采购,又要进行招投标了,其有兴趣的话就来做吧。其说想做,并去找找谭某1培,看看他想不想做某物资供应。其跟谭某1培说看他是否有兴趣做某的某供应,并说和某长陈某甲关系很好,某方面的关系其来负责疏通,谭某1培愿意做。其接着向谭某1培提出其现在经济比较困难,如某供应中标,他给点利润给其和陈某甲,经过商量其两人就商定谭某1培中标后按照供货金额的4.5%返点给其和陈某甲。当时其还想要求比例提高一点,谭某1培就说某的利润不高,比例不能再高。其与谭某1培谈妥某供应返点后,一天晚上其在陈某甲家打牌时,其跟陈某甲说谭某1培想参加某供应招投标,并同意把某供应额4.5%作为返点给其等。陈某甲听后说好,并让其叫谭某1培去投标。过了不久,其约陈某甲和谭某1培到开平水口一家饭店吃饭,这是他们两个人第一次见面。这次是三个人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其把谭某1培、陈某甲相互进行了介绍,接着又向陈某甲说如果江门某今后有什么业务,可以关照一下谭某1培。谭某1培也说如果以后江门某有业务合适的,请陈监关照一下。陈某甲说今后有业务,如其等符合有关要求可参与招投标。后来,谭某1培以某公司的名义去参加某供应投标。因为陈某甲事先帮其等向某的人员打了招呼,所以这次中标了,供货时间3年,时间是从2008年3月到2011年3月,金额大概有900多万。

其没有跟陈某甲具体商量过这4.5%怎么分配,陈某甲在平时和其打牌的时候也向其说生活比较困难,谭某1培这些钱(返点)其用来救济一下自己。所以其自己的心态是这些钱其就可以自己拿着花。

在某供应投标之间,陈某甲发信息问其谭某1培参加招投标公司的全称,其把某公司的全称等资料发短信回复陈某甲,接着陈某甲把江门某生卫某负责招投标的温科(具体名字记不清了)的电话给其,其又把电话给谭某1培,叫他联系温科,并告诉他陈某甲已经跟温科打了招呼会优先考虑某超市。不久,谭某1培告诉其他已跟温科联系了,至于他们之间怎样沟通联系招投标的事情就不清楚了。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陈某甲后来还帮助其等中标了江门某的两个工程项目。2010年的一天晚上,其和陈某甲在外一起喝酒时,陈某甲对其说江门某立项AB门工程项目,并问其有没有兴趣做。其知道以后打电话告诉谭某1培江门某有个AB门工程,问其有没有兴趣做,如有兴趣做,中标后也要按照规矩分点利润给其和陈某甲。谭某1培表示同意,但讲工程的利润不是很高。后来其和谭某1培商定,他按工程总价的4%给其和陈某甲返点。其将返点情况告诉陈某甲,陈某甲也没有表示,其就认为这些款项也是默认给其了。接下来的招投标的事情就由谭某1培与陈某甲沟通,因为当时陈某甲与谭某1培已经比较熟,招投标的事情他们联系好搞定就可以了,其就没有参与了。2010年12月,某建筑公司中标了AB门工程,合同价约500多万元,结算总造价约600多万,其中智能化工程价约100万元是陈某甲要求交给他的一个同学(陈某2)做的,剩下的土建工程由其等负责,其与谭某1培谈妥给4%返点。后来,谭某1培又找其说想多给一些返点的钱,把AB门智能化工程拿过来一起做。但陈某甲最终也没同意,还是把智能化工程给陈某2做。

2011年,陈某甲告诉其江门某某备勤用房46#、某#楼工程准备招投标,让其问谭某1培有没有兴趣。其就联系谭某1培,跟他商量由他承接工程,工程返点还是按照之前谈妥的4%给,其和谭某1培谈妥以后,谭某1培就与陈某甲沟通该工程的招投标的事宜。2011年12月,某公司中标某备勤用房46#、某#楼工程,造价约400多万元,该工程是陈某甲在任期间立项的。

2008年3月份,谭某1培开始给江门某供货,从那以后,他开始给某供应额4.5%返点其等。谭某1培基本上都是通过转账或者现金存入的方式,把返点存到其指定的账户。前3次打到其一个叫麦某源的远房亲戚建行账户里,因为其当时赌博,欠的钱比较多,所以让谭某1培打到麦某源那里,再取出来。后来都是打到其前妻林某丽的建行账户上。麦某源是其的远房亲戚。因其当时到处欠债,怕钱打到其个人账户,被债主发现拿走;还有当时打牌急着用钱,所以其叫谭某1培把返点的钱赶紧打给其,谭某1培叫其提供一个建行账号,而其自己又没有建行账户,就找麦某源帮忙借一个建行的账户给其使用。麦某源就答应了并把他个人建行卡(尾号128625)给其,其告知谭某1培卡号后他就转了几笔款到麦某源账户后,其拿麦某源的银行卡到银行提现,过了不久以后卡就弄掉了,至今没找着。后来,其又叫前妻林某丽在建行(应该是在鹤山或开平开的)开设一个账户给其用,因当时是夫妻,所以林某丽也同意把账户给其用,其把林某丽刚开设的建行账户提供给谭某1培,让其以后可以把返点款打到林某丽账户,该银行卡应该还放在其这。经查看银行流水,谭某1培总共给了其549300元,这里面包括其和陈某甲的某物资供应和工程项目的返点。

因为陈某甲是江门某的某长,对某某供应及工程项目等业务有话语权,而其和陈某甲关系又比较密切,能帮谭某1培从中牵线塔桥,疏通关系,让谭某1培能顺利取得某某供应及相关工程项目,所以他才会给返点款给其和陈某甲,实际上也是给其等两人的好处费。

谭某1培给其返点后,其跟陈某甲在江门某酒店或他家打牌时,把返点给他,总共有三次,合计现金人民币1.5万元,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

2010年底,陈某甲的别墅搞装修,主要是在花园加建杂物房,其向谭某1培提出想给陈某甲点赞助,他说这笔钱由他来出,并转账2万元给其。后来结算时,其把装修款直接转到负责帮陈某甲别墅装修的包工头甄某明的账户上,是用其女朋友李某2珍的建行卡转的,大概1.4万元左右。

2010年初,陈某甲叫其帮忙装修过一间位于杜某2兴花园的房子的厨房。当时陈某甲问其是否认识做厨房装修的师傅,其就说可以帮忙找人做。过了几天,陈某甲带其去看房,几天后其就带着厨具装修师傅过去房子装修厨房。这次装修花了约1.8万元,包括电器橱柜等。这些钱是从谭某1培支付给其的返点款里面支出的,具体是如何支出的现在记不清了,以银行资料为准。

2010年下半年,陈某甲叫其去某某,说他看中了一件金利来的貂皮外套,让其帮忙看看,一看价钱是1.8万元,其觉得太贵就走了。第二天,陈某甲又打电话给其并说那件貂皮外套很好看,让其看过这件衣服一起喝茶吧。其当时就想他是不是叫其把这件貂皮外套买给他,其也没有这么多钱,其就给谭某1培打电话并叫他转钱过来。最终其帮陈某甲买了一件貂皮外套,另外还有2条西裤,这次合计1.5万元左右。这些钱也是从谭某1培支付给其的返点款里面支出的。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上述合计其从返点款中一共给了陈某甲现金或为其支付款项合计6.2万元。还有几次是谭某1培支付给陈某甲的款项,具体如下:

(1)2011年左右,其在陈某甲家打牌,陈某甲对其说他

儿子房子的电视看得不舒服,想换一台。其说好,一起上去看看,在陈某甲儿子房间其对陈某甲说电视确实需要换台大点的啦。后来,其就将这件事告诉了谭某1培,谭某1培联系电器商场送了一台价值3千多元的32寸LG电视给陈某甲,该款项也是谭某1培直接支付的。

(2)2010年年底或2011年年初,谭某1培和其商量准备给陈某甲一笔好处费,一是希望今后能继续承接某更多工程,另外也是为了扩大在江门某的物资供应,其听后表示同意。不久,陈某甲、谭某1培和其一起在某饭店吃饭,吃完饭其准备送陈某甲回家时,在停车场,谭某1培从他的车里拿了一袋钱,与陈某甲一起坐在其车后座。其从后视镜看到谭某1培把钱给了陈某甲,部分钱散落在后座。陈某甲说不要,其说老板就拿着吧!后来陈某甲就把钱收下了,因当时其是从后视镜里看到的,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事后其听谭某1培说是送10万现金给陈某甲。

其因赌博到处欠债,经济困难。其当时也跟陈某甲讲过其经济困难,让他给其谋出路。陈某甲也表示过这些返点款其可以用了,不用给他了,所以其收到谭某1培的返点款后大部分都自己挥霍了,只给了陈某甲很少一部分。而且谭某1培另外还给陈某甲送了一些钱。

刘某2指认其使用林某丽、麦某源的银行卡账户接受谭某1培的贿款的银行流水;指认其用李某2珍账户与林某丽、甄某明发生过交易;指认其帮陈某甲购买的貂皮大衣。

5、被告人谭某1培的证言,证实1998年下半年,其个人独资成立某超市,属个体户。2007年12月注册成立开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其任公司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2010年下半年,其以个人名义挂靠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接工程,2015年7月,其担任某公司法人代表至今。

1995年左右,其因时常到刘某2的某汽车维修厂维修小车而认识刘某2。

2006年下半年,刘某2说与其进行生意合作,他当时拿了一些某供应的清单过来,说他认识时任江门某某长陈某甲,要和其合作做某采购的供应商,每月有几十万元的供货额,由他负责联系江门某的关系,其自营的某超市负责供货。如中标他分总额4.5%的利润,其中陈某甲占2%,后其同意与刘某2合作,并参加在押犯人某供应招投标,可惜没有中标。2008年的一天中午,刘某2约其到开平水口一饭店吃饭时介绍陈某甲其认识,并对陈某甲说其是建筑公司老板,如果单位以后有建筑项目,可以关照一下其。其也说以后单位有建筑工程,请陈某甲关照。陈某甲说没有问题,以后单位有建筑项目工程,如他们符合有关要求可参与招投标。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在陈某甲担任江门某长期间,其承接了江门某以下项目,具体如下:

(1)江门某某供应:从2008年3月开始,开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某签订罪犯个人购物供应(以下简称某供应)合同开始,每年一签,签3年供应服务资格,从2008年3至2011年3月,供货3年,供货额合计约1000万元。

(2)AB门工程:2010年12月,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江门某AB门工程,合同价约540多万元(含智能化工程约100多万元,智能化工程是由另外一个老板陈某2负责),最终该工程的结算价格约600多万元。

(3)某备勤用房46#、某#楼工程:2011年底,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江门某某备勤用房46#、某#楼工程,合同价约400万元,工程结算价约450多万元,该工程是陈某甲在任期间立项,所以是陈某甲决定的。

2007年底,刘某2打电话给其并说江门某2008年某供应招投标准备开始,问其是否还有兴趣去做,其说有,刘某2说如果这次能中标,还是按照之前说好的返点(4.5%)给回扣,其同意了。之后,刘某2说他负责去江门某那里去疏通关系,不久刘某2就回复其说陈某甲已经和负责某供应招投标的温科打过招呼,让其与温科联系即可,并把江门某生卫某温科(温某1副科长)的电话提供给其。后来其打电话给温某1说其是某超市的谭某1培,想参与某某供应的招投标,他听后就好像已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并回答说好的,让其到时过来他们科室找负责招投标的科员,询问具体怎样投标就好了。接着,温某1就把他们科室的负责招投标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诉其。联系过后,其将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姓名给超市的林某锋经理负责具体的投标事宜。因为当时某供应是江门某内部招投标,程序较为简单,就是他们内部人员进行评标,需要按照生卫某的要求出具超市的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证、卫生许可证等。此外招标资料包括一份商品明细表,按要求填写单价,当时某已经向其超市提供了一份各类商品的最高限价,其等的报价只要不超过最高限价就可以了,其等把上述的资料准备好并封好,在规定的时间送回生卫某即可。开标过程是不公开的,送到资料后就回去等消息。几天后,江门某的工作人员通知其公司中标了。中标后,其公司成为江门某3家供货商之一,供货3年。

2010年底,刘某2告诉其江门某准备有一个AB门工程项目,约是540多万(含智能化工程约100多万元),如果其公司(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由其公司承建AB门土建工程部分,陈某甲的同学陈某2做智能化工程部分,其公司要拿AB门土建工程总造价3.5%作为利润(工程返点)给陈某甲和刘某2,刘某2说陈某甲拿其中的2%,听后其表示同意。当时刘某2对其说已经找陈某甲联系好,陈某甲已经交带了某基建科的负责人范某在工程招投标的时候要优先考虑其公司,并给了其范某的联系电话,叫其去联系他。其就按照刘某2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范某,并约范某商谈工程的事情,当时其和陈某2都有在场,按照陈某2的意思是其和陈某2各做一部分,陈某2做智能化部分,其做土建部分。范某当时就把工程相关资料提供给其,包括工程的工程量,大概预算的造价提供给其,其就按照范某提供的资料,挂靠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参与AB门工程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因其公司智能化工程资质不符合要求,按照事先的约定,将智能化部分分包给陈某2承接,其公司只负责土建部分。2011年,AB门工程验收时,智能化工程中的人脸识别系统验收不合格,需拆除,并由甲方某方面另请其他公司重做,江门某在总工程款中扣除这部分款项约16万元。

2011年年底,刘某2联系其并说江门某要搞一个某备勤房工程,其公司中标承建以后,还是按照之前的规矩要拿总造价3.5%作为利润(工程返点)给他和陈某甲,其听了觉得可以也答应了。过了不久,刘某2就叫其联系范某并说陈某甲已经向范某打过招呼了。于是其又去找了范某跟他联系招投标事宜,向范某拿了工程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的工程量,大概预算的造价等等,后来其就按照范某提供的资料制作标书参与招投标。最终某公司中标江门某46#某#某备勤用房工程,合同价约400多万元。根据事先约定,其应该给陈某甲和刘某2工程回扣款14万元,但因之前AB门工程人脸识别系统验收不合格,江门某(甲方)在总工程款中扣除这部分款项约16万元,而这部分进度款其已给了承建的深圳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以其对刘某2说其有部分AB门进度款已经给了陈某2,但后来某由于人脸识别系统不及格扣除了16万元工程款,其就暂不给46#某#某备勤用房工程的回扣款给他们。刘某2听后说其因陈某2的问题对陈某甲有意见可以理解,但他应得的部分应该给他。其同意了,之后分几次合计转账给刘某2约8.5万元。据刘某2说他没有分钱给陈某甲,具体有没有分钱给陈某甲,不清楚。后来,其公司在该工程尾款和保修金(骏工验收后三年保修期)中基本收回16万元。

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通过刘某2联系原江门某某长陈某甲承接某的某供应及工程建设项目,并送给刘某2、陈某甲财物合计约77万元。

其与陈某甲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其通过两种方式给陈某甲送钱物,一是向刘某2指定的账户汇款或者存入现金,由刘某2转交给陈某甲;二是其本人另外出资给陈某甲送现金或购买物品。

2008年4月,其某公司供货后不久,就开始给刘某2、陈某甲回扣款。某公司林某锋每月都会发短信向其汇报供货情况,其按供货金额的4.5%算个大约数,按照刘某2要求从其个人建行账户(尾号49×××20或尾号67408)转账到他指定的账户,起初是麦某源的建行账户,2008年6月后是林某丽建行账户。有时刘某2急用钱,其没空去银行办理转款业务,会叫妻子甄某萍或吩咐某超市的财务人员(李某红、谭某娟)拿其个人建行账户(尾号49×××20)到银行办理柜台转存或现金存入给刘某2指定的林某丽建行账户。(某公司从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止,三年时间供货额合计约964万元,按照之前与刘某2商定好供货额的4.5%作为回扣给他们,合计约43.4万元。另外46#某#号备勤用房的给刘某2、陈某甲的回扣款8.5万元也是转到林某丽的账号给他的。实际金额以银行资料为准。另外的回扣款部分其是通过现金或为陈某甲支付款项的方式送给陈某甲的。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其和妻子甄某萍及某超市财务人员是在开平建行卫东或东郊支行办理上述转款给刘某2的业务。因为这两家银行距离某超市较近。

(出示谭某1培建行账户62×××08和43×××20于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交易流水及林某丽建行账户62×××38交易流水中转账和现金存入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给你辨认)经其辨认,两个账户都是其本人开设的建行账户。2008年4月20日至2011年7月10日,由其本人或妻子甄某萍及某超市财务人员(李某2红或谭某3娟)通过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给刘某2指定的麦某源和林某丽建行账户转款合计549300元,该款项包括给陈某甲的某供应和基建工程的回扣款。

刘某2与陈某甲如何分钱其不清楚,听刘某2说他从中拿2%给陈某甲。但有两件事其清楚是刘某2帮陈某甲付钱的。(1)2010年下半年,刘某2说陈某甲房子装修,他想过去帮忙,让其给点赞助。其听后说算其的。接着其从个人建行账户(尾号06×××08)转账给刘某2提供的林某丽建行账户(尾号39×××38)约2万元。(2)2011年春节前,刘某2曾告诉其,与陈某甲在某商场逛街时,陈某甲看中一件1.2万元的“金利来”貂皮外套,刘某2帮他买单。

其直接给陈某甲送款物的情况:(1)2006年下半年,刘某2在其家谈某供应合作事宜时,提到要钱疏通陈某甲的关系,其随即给他2.2万元。

(2)2010年12月,其公司顺利中标江门某AB门工程。不久,其与刘某2商议,送给陈某甲10万元表示感谢,也希望他关照,增加某超市某供应量。几天后,其、刘某2和陈某甲三人在江门某饭店吃饭后,大家来到停车场,陈某甲坐在刘某2车后排座位,其从自己车上拿了一袋钱交给陈某甲说:“我公司能做AB门工程,感谢你关照,希望以后多多关照。这里有10万元现钞给你,作为感谢。”陈某甲客气了一番,就把钱收下。其给陈某甲的10万元现钞是事前叫公司财务人员从其个人建行账户(尾号49×××20)提现交给其,其用报纸包好,再用塑料袋装着,一直放在其的手提袋内。

(3)2011年1月某天,其带着礼物到陈某甲家里拜访。陈某甲对其说:“我大厅里这部电视时间比较久,也比较小,我想换台电视机,你知道那种牌子电视机好一点吗。”其说:“等我打电话问问。”其打完电话后说:“有一款叫夏普46寸电视不错,可以吗。”陈某甲说:“我不懂,人家说不错,那就不错了。”后其叫开平某电器商场的吴某经理安排人员送电视机到陈某甲家里并安装。电视机约13500元,是其付的款。

(4)2011年5月某天,刘某2告诉其,陈某甲杜阮别墅需要添置一台电视机放在他儿子婚房,问其有没有认识的电器商场,其说:“江门没有,开平有,但可以问开平是否可以送货上门。”接着,其打电话给开平某电器商场的吴某经理咨询是否可以送货,吴经理答可以叫江门的电器商家送货。其把情况告诉刘某2,刘某2听后说:“购买电视的钱,一人一半,当咱们送给陈某甲。”其说:“电视不值什么钱,小意思,我付款就可以了。”刘某2和陈某甲商量好买什么型号品牌电视后,其将有关型号品牌告诉吴经理,价值约3500元,接着,刘某2把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短信发给其,其再转发给吴经理。过了一、两天,电视机就送到了。

(5)2011年上半年,其得知陈某甲儿子准备结婚,事先在澳门花1.5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2750元)买了—个纯金公仔(具体多少克记不清楚)。5月的一天晚上,其把纯金公仔送到陈某甲位于杜某1某的家里交给陈某甲,作为给他儿子结婚礼物。该公仔是一对恋人拥抱接吻的造型,用透明盒套着。

另其为了与陈某甲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在某供应和基建工程方面给予其公司帮助和支持,从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在中秋、春节前—个月,其会到陈某甲杜阮家送一些礼品和“红包”给他。

(1)2009年春节前,刘某2约陈某甲和其到江门某酒家吃饭,饭后,其将春节礼品袋放在陈某甲车上,然后离开。礼品袋内装有1瓶拱桥洋酒约1800港元、海味年货约1000港元、糖果约500元,还塞着5000元现金的“红包”。

(2)2009年中秋节前,其和陈某甲在江门某酒家吃饭,饭后,其将中秋礼品袋放在陈某甲车上,然后离开。礼品袋内装有1瓶拱桥洋酒约1800港元、月饼糖果约1000港元,“红包”款5000元。

(3)2010年春节前,其到陈某甲家拜访,并送给他春节礼品袋,袋内装有1瓶拱桥洋酒约1800港元、海味年货约1000港元、糖果约500元,“红包”款5000元。

(4)2010年中秋节前,其到陈某甲家拜访,离开时,将中秋礼品袋送给他,礼品袋内装有1瓶拱桥洋酒约1800港元、月饼糖果约1000港元,“红包”款5000元;另外还送一台苹果手机(iPhone)约5000港元、一台苹果平板(iPad)约5000港元。

(5)2011年春节前,其拿着春节礼品袋到陈某甲家拜访,袋内装有1瓶拱桥洋酒约1800港元、海味年货约1000港元、燕窝约3000港元、糖果约500元,“红包”款5000元。

(6)2011年中秋节前,其拿着中秋礼品袋到陈某甲家拜访,袋内装有1瓶拱桥洋酒约1800港元、月饼糖果约1000港元,“红包”款5000元。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7)2012年春节前,其拿着春节礼品袋到陈某甲家拜访,袋内装有1瓶拱桥洋酒约1800港元、海味年货约1000港元、燕窝约3000港元、糖果约500元,“红包”款10000元。

因为陈某甲是江门市某的某长,主管某全面工作,其希望能够得到陈某甲的关照,从而拿到江门某某供货生意和基建工程。一开始其送钱给陈某甲是刘某2提出陈某甲明要回扣,也就是回扣款,而其考虑到陈某甲在某供应和AB门工程的招投标等方面确实帮了其的忙,所以才送钱给他,感谢他帮忙使其能中标某的相关工程、业务。

其辨认转给刘某2指定的林某丽、麦某源账户贿赂款的银行流水,以及相关存款凭条。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与刘某2相识是2005年上半年,其与司机甄某林(交通事故已逝)到刘某2修车铺修车相识的。当时在修车铺里甄某林说:“这是我的领导。”指着刘某2说:“这是修车铺的刘老板。”其等互相认识后,刘某2有时会给电话其闲聊汽车保养之事,也会相约一起打牌等。

2008年某天中午,刘某2打电话约其到开平水口一家饭店吃饭,这是其和谭某1培第一次正式认识。人到齐后,刘某2指着谭某1培对其说:“这是谭老板,是搞建筑的,如果某以后有建筑项目,可以关照一下谭老板。”谭某1培接着说:“以后贵单位有建筑工程,请你关照。”其说:“以后单位有建筑项目工程,如你们符合有关要求,可到参加招投标。”饭后各自返回。

谭某1培与刘某2合作,由谭某1培出资,通过其的帮助承接了江门某以下三项业务:1、某供应:从2008年3月开始,开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某签订罪犯个人购物供应(以下简称某供应)合同,每年一签,签3年供应服务资格,从2008年3月至2011年2、3月左右,供货3年,供货额合计约900多万元,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2、AB门工程:2010年12月年底左右,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门某AB门工程合同,合同价500多万元(含智能化工程140多万元),最终AB门土建工程结算价500多万元,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3、某备勤用房46#、某#楼工程:2012年1月5日,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门某某备勤用房46#、某#楼工程合同,合同价约400万元,工程结算价多了一点,450多万元,该工程是在其任期内立项,并于2011年12月投标(其于2011年8月离任),具体合同数额以合同为准。

2008年年初的一天,刘某2找到其说能不能给点罪犯某供应给他做,其问刘某2有没有实力,刘某2说有实力,并说他现在没有事干,哪怕赚点生活费也可以。其说那将来有,并让他去报名看看,刘某2说他会和开平市某超市合作一起参加某供应招投标。随后不久,某准备某供应招投标前,其对分管罪犯某供应的副某长李某2光(现任江门某调研员)当面说开平某超市要到某做点罪犯某供应业务,如果与其他公司实力、积分相同的话,能否优先考虑一下给点他们做。最后,谭某1培的开平某超市参加了某供应招投标并顺利中了标,承接了部分罪犯某供应业务,从2008年3月至2011年2、3月左右,供货3年,供货额合计900多万元。

2010年5月,刘某2找到其并说听说江门某A/B门差不多招投标了,其说是呀。刘某2就问其可不可以帮点忙,给他们(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其说其给基建办打个招呼。投标前,其到了基建办负责人范某的办公室,当面对范某说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实力符合要求、可优先考虑。不久,谭某1培的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承接A/B门工程。46#、某#某备勤用房在招投标过程中,其没有特意再帮打招呼,其相信基建办的同志已经知道了其和谭某1培的关系,会给予相应的关照。

其作为江门某长主要负责人,兼“一把手”,给下属打了招呼后,相信下属都会明白其的意思或者意向,具体操作就由他们负责去跟进了。

其与谭某1培、刘某2之间的不当往来,具体如下:

(1)2006年下半年一天中午,刘某2打电话叫其到悦来酒店吃饭,饭后刘某2将装有2万元现钞的信封放进其的口袋里(后来打开看到是两捆1万元的人民币,面额都是100元的),并对其说以后如果有机会能不能给一点某罪犯物货采购给他们做,其对刘某2说将来某招投时,你们如果符合条件,那就去报名吧。其把钱收下,并各自回去。后来招投标,刘某2的公司没有中标。钱其也没退回给他。

(2)2010年春节前,其女朋友胡某1位于杜某2兴花园房子装修,其找陈某2安排人帮她装修,期间装修师傅不会装修厨房,其就找刘某2说其朋友的房子装修,并问他认不认识搞厨房装修的师傅,刘某2说他联系一下。过几天,刘某2对其说已找到厨房装修师傅了。又过了几天,其和刘某2及师傅一起到房子看厨房实况,装修师傅简单说了几点装修意见后就回去了。过几天他们就开始装修厨房了,在厨房装修期间,其曾问过师傅这个厨房装修及购买的抽烟机、煤气杜等设备需要多少钱,师傅说可能需要1.8万元,不久厨房装修完工了。刘某2不认识胡某1,他一直认为是帮其装修另一套房的厨房,这装修款是作为其帮助他承揽有关业务的感谢费出的。

(3)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谭某1培到其家里坐送给其一部苹果(iPhone)手机(约5000元)、一部苹果iPad(约5000元)及一合瑶柱(海产品)放在吃饭台上,并对其说听说苹果手机质量不错,给一部让其试试。其说:“不好意思吧。”然后就收下了,谭某1培看见其收下后就回去了,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合计约1万元。上述手机和平板电脑已经淘汰扔掉了。

(4)2010年年底的一个中午,刘某2打电话给其并叫其到江门某饭店吃饭,刘某2和谭某1培在场。饭后大家来到停车场,其坐到刘某2车后排座位准备回家,其刚上车,谭某1培就从他车上拿了一袋东西给其并说:“我们现在能做AB门工程,多谢你关照,希望以后多多关照。这里有10万元现钞(当时是用黑色的塑料袋装着的)给你,作为感谢。”其对谭某1培说:“你们做AB门工程要保证工程质量,依期完成,不要出现质量问题,以后的事以后再说。”然后,刘某2把其送回家,其把钱拿回家里放好。其收到10万元,是一万元一捆的,面额也是100元的,一共是10捆。这笔钱用于日常开支了。

(5)2011年春节前,其到某某逛街,刚好碰见刘某2,就一起去看衣服了。其当天看中了一件“金利来”貂皮上装,里面是毛,外面是布的黄绿色上衣,其来来去去看了好几遍,还让刘某2看看给点意见,刘某2说:“好看。”其就跟店家讨价还价,最后成交价1.2万还送2条西裤,刘某2听后,就争着帮其埋单,他当时刷卡支付了1.2万元。接着,其等就各自回家吃饭。这件衣服现放在家里衣柜里。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6)2010年底或2011年初,其叫开平甄某明(原司机甄某林父亲)师傅在其家花园路边盖了一个简易的杂物房,并在房内靠近杂物房一个房间重新铺上瓷砖,总费用约1.4万元,完工后刘某2帮其支付1.4万装修款给甄某明师傅。

(7)2011年1月一天中午,谭某1培到其家里把一合花菇(菌类)和一合瑶柱送给其并说他来江门办事,顺便给合花菇其试试,听说质量较好,有鲜味。其收下后,双方坐在沙发喝茶。其对谭某1培说其大厅里这部电视时间比较久,也比较小,想换台电视机,并问他知道哪种牌子电视机好一点,谭某1培说等他打电话问问。打完电话后,谭某1培对其说有一种叫夏普46寸电视不错,并问其可以吗。其说不懂,人家说不错,那就不错了。然后,谭某1培就向其要送货地址。不久,供应商送电视机到家里并安装,这部电视机其没有付钱。这部电视机现在还在其客厅使用。这部46寸的电视送货单上显示是1.35万元。

(8)2011年5月一天,刘某2在其家打牌,其对刘某2说其儿子三楼的电视看得不舒服。刘某2说一起上去看看,接着其和刘某2到其儿子房间,刘某2对其说电视的确是小了点,换一台大的会好一点。过了十天左右,刘某2本人亲自送了一台36寸LG电视给其,并亲自帮其儿子装好,其记得保修单和送货单上面注明是约3500元。

(9)2011年5月一天晚上,谭某1培到其家并对其说其儿子准备结婚,他送吉祥如意好意头的金摆件给其。其表示感谢并收下了。谭某1培送给其儿子的是一个纯金恋人形象的摆件,外面有一个透明盒子盖着,装在一个纸质的红色礼品盒里面。后来,其把纯金摆件交给其儿子陈某1,并告诉他这是谭某1培送给他的。这件纯金摆件公仔打开时是原包装的,里面有一张标价纸显示1.5万元港币,按照当时1:0.85的汇率估算,人民币价值约1.3万元。该纯金摆件现放在其儿子陈某1房间。

(10)2012年的春节前的一个晚上,谭某1培打电话给其并问其在不在家,其说在,他说一会儿过来。过了一会儿,谭某1培拿着一合燕窝、一合瑶柱等放在饭台上,并对其说过年了送点土特产给其,随后他把装有1万元的红色大利是封(里面有1捆用银行封条捆住的1万元现钞)给其,并对其说新年利利是是,给个利是给其,祝其大吉大利。其对谭某1培说不好意思,也祝他生意兴隆。”接着,其收下利是,并闲聊几句,谭某1培就离开了。这笔钱其在日常生活中花去了。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其自行统计,其收过谭某1培、刘某22万元现钞,胡某1房子厨房装修约1.8万元,别墅杂物间装修约1.4万元,购买“金利来”貂皮外套1.2万元,A/B门工程好处费10万元,手机和平板电脑约1万元,纯金摆件公仔约1.3万元,别墅大厅夏普46寸电视机约1.35万元,其儿子婚房32寸电视机约3500元,2012年春节红包1万元,还有一部分节日礼品,具体价格不清楚。综上所述,其合计收过谭某1培和刘某2的好处费约21.4万元。

谭某1培和刘某2没有直接具体说按多少比例给多少钱其,只是暗示了其的。其印象中是当时其等之间自认为是“兄弟”关系,谭某1培、刘某2在与其交谈中,他们表示在他们承揽的上述工程和业务中,他们会按照承揽工程和业务的潜规则给其好处的,其当时也是默示明白的,所以大家之间就没有太直白讲这个收钱比例的问题,后来其也是在这样默示同意的情况下,收了他们上述给其的好处费,一共是21.4万元。

其指认并确认收受谭某1培、刘某2电视、貂皮大衣、金饰及刘某2出资为其装修的房屋。

现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赃人民币114.3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代其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甲受贿共计人民币1142369元。

以上各项据以定罪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予采信。

关于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此,被告人、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能退清赃款,庭审后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据其犯罪事实、数额及认罪态度,应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相应刑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二、扣押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的赃款人民币114.3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某

审判员 陈某

审判员 周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997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收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上判处罚金。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江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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