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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蔡某甲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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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5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8日19:40: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蔡某甲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1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废物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3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路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走私废物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同案单位清远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另案起诉)及其前身清远市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负责人、同案人罗某2强(已判决)组织、领导下,在香港承揽被告人蔡某甲等人委托的废旧笔记本电脑等进口业务,由该公司业务人员、同案人罗某1(已判决)等人在香港接货,制作成“卡板货”并通过“封尾”、“盖面”等方法夹藏在废塑料等其他货物内,混装进集装箱货柜。货柜运至广州番禺某口岸后,广州万某1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同案人周某1(已另案起诉)将涉案货物委托广州市某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废聚丙烯碎料”等为品名,冒用他人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后没有按照监管规定运到《进口许可证》上的利用单位作原料利用,而是运输至被告人蔡某甲等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路191号某E某档口等地销售牟利。经查,被告人蔡某甲委托某通公司走私进口废旧笔记本电脑等1496.376吨,经对在某查获的废旧电脑及配件进行属性鉴定,证实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7年12月1日,广州铁路公安处某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英德市某镇新某广场附近将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蔡某甲抓获。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废旧电脑及配件等证物,被告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记录等书证,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属性鉴别报告、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查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同案单位清远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另案起诉)及其前身清远市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负责人、同案人罗某2强(已判决)组织、领导下,在香港承揽被告人蔡某甲等人委托的废旧笔记本电脑等进口业务,由该公司业务人员、同案人罗某1(已判决)等人在香港接货,制作成“卡板货”并通过“封尾”、“盖面”等方法夹藏在废塑料等其他货物内,混装进集装箱货柜。货柜运至广州番禺某口岸后,广州万某1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同案人周某1(已另案起诉)将涉案货物委托广州市某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废聚丙烯碎料”等为品名,冒用他人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后没有按照监管规定运到《进口许可证》上的利用单位作原料利用,而是运输至被告人蔡某甲等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路191号某E某档口等地销售牟利。经查,被告人蔡某甲委托某通公司走私进口废旧笔记本电脑等1496.376吨,经对在某查获的废旧电脑及配件进行属性鉴定,证实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7年12月1日,广州铁路公安处某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英德市某镇新某广场附近将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蔡某甲抓获。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资料,证实上述认定的被告人蔡某甲的身份情况。

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蔡某甲于2017年12月1日被抓获归案。

3.商事登记信息,证实:(1)广州金某贸易公司,2013年9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蔡某甲,股东蔡某甲、叶某2,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某路191号3N01-3N05,自编F3131房;(2)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2012年1月11日在香港成立,董事蔡某甲,秘书王孝设(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网站查询)。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1)扣押莫某持有的万某1公司的单位账册一批;(2)扣押废旧电脑配件及配件五托共计3868千克,纸质文件一批,公章2枚,现金1.1万元;(3)扣押旧笔记本电脑一批四托共计1689千克、单证资料一批;(4)扣押笔记本电脑2台、单证资料一批。

5.广州海关缉私局向网易公司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5份,证实调取135某@163.com(蔡某甲电话号码注册的邮箱)\gzw某@126.com(王某2设姓名拼音注册的邮箱)\aka某@163.com\159某@163.com\wow某@126.com\cst某@163.com\wow某@126.com\AKA某@163.com\luo某@163.com的全部内容、注册资料和登录信息。

6.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其中:

(1)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17]092号,证实对陈某1VIVO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进行电子数据提取,通讯录列表显示:姓名老蔡K11,手机号码188某3655;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2.19,蔡蔡顺风顺水发送给陈某1内容:链接主题:关注2017年“绿篱”行动开启,能否将“洋垃圾”拒之国门外链接内容:春节刚过,“海关国门利剑2017”联合专项行动骤起。2月7日,海关总署在京召开全国海关缉私工作会议;

(2)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17]014号,证实对苏某1苹果手机2部、三星平板电脑1台进行电子数据提取;

(3)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17]015号,证实对王某1苹果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进行电子数据提取;

(4)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17]041号,证实对张某2的移动硬盘1个、硬盘1个进行电子数据提取。

7.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编号为20170047ZJ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证实,经检验,存放在广州海关某仓库的5557千克货物(即前述在某F某蔡某甲档口、A208汤某1档口扣押的物品)为废弃笔记本电脑及配件、废弃电源、废弃光驱、废弃硬盘等,属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8.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业司会鉴所[2017]鉴字第19号《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对20170220某通公司涉嫌走私废物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蔡某甲(蔡某3K11)“K”卡板货1543板,重量共1,496,376kg。(2)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2月14日,罗某2强使用账户收到蔡某甲相关账户转入资金共1471.0175万元(含刘某平安行转入罗某1农行32.4万元),转入蔡某甲相关账户共200万元,收付差额1271.0175万元。

9.证人许某的证言:2005年我去深圳某希公司做销售至今。某希公司全名叫某希环保有限公司,总部在香港,老板是肖某,公司做回收旧电器旧电子环保回收贸易。我是2009年认识蔡某甲,他去香港某希公司货场看货,之后也在我公司购买过二手电子产品。他购买的主要是二手笔记本电脑,来自美国。我公司将美国的产品信息发给蔡看,他觉得可以就由我公司向美国采购,购买后货物就运到香港某希公司的货场,清点无误后由蔡自己叫车将货物拉走。他怎么处置货物不清楚。蔡共购买多少货不清楚了。定金及货款均以人民币计价在内地银行转存,收货款有时是个人账户,有时是公司的。蔡某甲今年2月份刚跟我公司购买了100多台二手电脑,美国货,但是货还没有在香港交收。公司销售的货物不能申报入境国内,因为都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所以我们的货要在香港交货。某希公司的就二手笔记本电脑货源是从美国来的,某希公司卖二手笔记本电脑,只卖货给蔡某甲和一个姓彭的江西人,价格根据配置不同,价格相差很大,从三四百到一两千都有,蔡某甲是银行转账给我,他转账的账户我不知道,我收款是交通银行的卡,卡号不记得了,某希公司销售的二手笔记本电脑都是蔡某甲等客户自己到五洲南路的仓库来提的,提货后我们就不管了。基本上都是蔡某甲和我微信联系的。

10.证人苏某1的证言:2014年10月之后我到某电子有限公司做仓管员。我现在工作的某电子有限公司老板是蔡某甲,我是在某希公司认识他的,他有向某希公司购买过二手电子产品,主要是旧的笔记本电脑。我不太清楚蔡某甲的二手电子产品在香港的供货商有哪些,都是司机接送货到仓库,我主要在仓库接货,蔡不会告诉我货的来源,而且货上面写的都是英文的,我看不懂。他们的二手电子产品没有在中国内地销售,都是在香港销售的。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情况是:老板是蔡某甲,某电子有限公司做二手电子产品的贸易。公司的地址是香港粉岭业丰街某工业大厦4楼C号,地方大概140平方米左右。我不太清楚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都有谁,因为我是在香港工业大厦上班,那里是一个仓库,平时就我一个人在那接货计数,打包这些活是请临时工的,蔡某甲偶尔过来看一下,有时我有事不能上班他就亲自过去,他每月给我工资12500元。仓库里有旧的笔记本电脑。我认不认识叶某2。蔡某甲曾在电话中告诉过我香港庆威(音)公司有货送过来,庆威(音)公司应该是一个运输(空运)公司。不清楚还有没有其他公司,蔡某甲都是电话中告诉我司机有货到,没有告诉我具体名称。送过来的货物我们清点数量打包,然后联系司机将货送走,拿货司机号码是由蔡某甲告诉我的。负责送货的司机基本都是固定的,是一个叫良哥的香港男子,全名我不知道。每次我接到蔡某甲的电话后,让我打电话通知良哥过来拉货,(我手机里面有良哥的电话,通讯录上面标准“良哥”,是香港电话),良哥会开一个货车过来拉货,一般每次能装8-10板货。送去的地方我知道一个叫K11的地方,我没去过,不过司机都知道,蔡某甲直接跟他们说地点的。我不需要提供给司机任何单据,说送几板货就让司机送几板,都是二手笔记本电脑,一板有300至400台。我负责记账的内容,就是收发货的时候记一下板数及台数数量就可以了。我不清楚蔡某甲是否在内地有门店,也不清楚香港购买的二手电脑是不是在内地销售。蔡某甲有客户会直接将货物交到香港的仓库这边,我就负责收货。我在收货时就会开出一张“交货运单”给客户,证明已经收到了货。我收到货时,会在对方司机的送货单上盖上“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章,公章是蔡某甲给我的,现在这个章还在香港。然后进行清点后重新包装,再发货。按照蔡某甲的要求,我对着送货单清点数量。清点无误后,就将货物装入大纸箱重新包装好,并在箱上面标注K1、K2、K3等标注,并写明每箱是多少台。都是直接写在纸箱上面的。K开头的标注是蔡某甲告诉我的,每次到货蔡某甲都会打电话告诉我,具体每箱如何标。打包好了之后,我会通知蔡某甲,然后蔡某甲会安排一个叫良哥的司机来仓库提货。我只是听说蔡某甲在广州有公司,但我从没去过,也不知道具体的名字。2月15日上午,蔡某甲给电话我,说有一个叫黎某的客户要送一板硬盘过来,谈好的是20万报价费、2万元运费。然后,当天没多久黎某就打电话给我,说货送到了。我就下到一楼去接货了。当时送来的一板货是打木箱过来的,不用我拆箱或者重新打包。当时,黎某身上还没带笔,就找一个香港人借了一支笔,写了张“交货运单”,然后我就在上面签名确认了。为了保险起见,我又拍了照留底,并通过微信发给蔡某甲。这个货我就没有编K字头的编号,只是按蔡某甲要求写个“黎”字。这个货在仓库里面没放多久。后来蔡某甲就让我打电话给良哥,让良哥送到K11仓库。具体运费我不清楚。运费、报价费那些都不用找我,都是蔡某甲自己管的。黎某应该有两次送货给我。第一次送的是旧笔记本电脑,另外一次就是2月15日的旧电脑硬盘。旧笔记本那次也应该是在2月初送的,那次我也写了一个签收条,但没有写运费、保价费,只写了一个收货数量,我记得是300多台旧笔记本。除了黎某,没有其他类似的客户,我主要还是在仓库收蔡某甲自己的货。我在香港收发的那些旧笔记本据我所知是从日本、美国运过来的。如果是日本来的就是日文键盘,美国的就是英文键盘。我是从2014年10月份左右开始给蔡某甲打工的。每个月有一千多台旧笔记本电脑,我打工期间应该总共有一万多台。蔡某甲说赵某2应该是他表弟,赵某2曾和蔡某甲一起到过香港仓库,叶某3、叶某2、汤某1、蔡某1、王某2设等人我就不认识了。我只有一个电子邮箱是332某@qq.com,我在香港帮蔡某甲接货、点货、打包、叫司机良哥发货,然后将数量通过该电子邮箱发给蔡某甲的vip某@163.com。还有就是蔡某甲的朋友(客户)说没有货场卸货,让我帮他卸货在某大厦然后他客户自己拉走货物。我知道很多二手笔记本电脑这些旧货都运往大陆,但我没有看到不好说,这些都不是我经手的。某希公司也是做二手电子产品的,在香港叫香港某希集团,他们原来是在香港供货给蔡某甲的,在深圳也有办公地点。蔡某甲向某希采购的都是国外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出示从苏某1手机中提取的其与张某3等人的聊天记录)这些都是我手机里面的聊天记录,一部分是我张某3、蔡某甲的聊天记录,另一部分是我同张某3两人的聊天记录。里面的内容都是张某3将二手旧笔记本电脑及配件等相关货物送货到香港某工业大厦四楼41号,由我负责打板,打成“卡板货”后,由我联系梁哥,梁哥再问蔡某甲送到其指定的香港地点。张某3是蔡某甲的生意伙伴。2016年的时候,张某3和蔡某甲一起到过某大厦看到货的情况我就见过他,但我和他说话不多,业务都是蔡某甲和张某3具体谈的。我所做的就是以前供述的那样负责打“卡板货”。张某3是从2015年底的时候开始将二手旧笔记本电脑及配件等相关货物送到某大厦的,蔡某甲安排的,和其他货主一样的。每次张某3要送货前,蔡某甲都会电话我,跟我讲到货多少板。货到了之后,我会马上通过微信或电话告诉蔡某甲。同时也会将到货情况通过微信告诉张某3。然后,我就找人和我一起开始点数,点完数之后,将详细的数字填入电脑(黄色底单),再用手机翻拍,通过微信发给张某3确认。如果张某3确认数量没有问题,我就再将相关货物进行打板,打成一个立方左右,不超过一吨的“卡板货”。外包装都是纸箱,打好之后是看不到里面装的是什么货物的。如果数量有对不上,张某3会让我再点一遍,如果还是对不上,张某3自己会去找发货方。我这边就继续将相关货物打成“卡板货”。我不经手收取费用和保金,都是张某3直接和蔡某甲联系的。张某3总共运到某大厦给我的旧二手笔记本电脑等货物我印象中每个星期都有一到两次送货,每次几百台,一般都是打成两个“卡板”,每次打完“卡板货”后,我都会在纸箱上用记号笔写上具体的数量和一个“义”字,以作为标记。所有打完卡板,梁哥司机运走后的后续事情都由老板蔡某甲去联系和安排的,我具体情况是不太清楚的。张某3有没有其他的名字我不清楚。我的电脑登记的黄单中是以“义”或“张某3”来作标注的。张某3只运旧二手笔记本电脑及配件(电源等)。我和张某3主要是通过微信联系,但偶尔张某3也会打电话给我,确认收货情况。张某3送过来的旧二手笔记本电脑及配件固定是一个姓刘的司机送过来,司机给我的签收本上面写的就是庆威货运公司。我听刘姓司机说过,都是通过空运从美国运过来的。

苏某1签认了“黄单”29页,是蔡某甲给我使用的手机中微信群聊天记录的图片,我们称呼为“黄单”,黄单里面的数量都是经过清点的,都是张某3让司机交到蔡某甲的香港仓库的,所有的货物包括二手笔记本电脑及电源线,货到蔡某甲仓库后会在当天或者第二天让司机运走,有时候蔡某甲也会跟司机一起送货,据我所知货送去K11。2P41-68.注:黄单内容包括日期、姓名(张某3)、板数、到货数量、清点数量、电源重量等。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张某1、苏某1微信群黄单统计表,由番禺海关缉私局根据上述黄单制作,经统计,共计43273台、电源重量7249千克。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从2014年底至今在某路某2楼223B档开档口,主营旧电脑配件及旧电脑生意。我主要做的品种是旧的笔记本电脑,产地基本是美国的,品牌主要有HP、IBM和Dell戴某(Dell主要向蔡某甲购买的)。2014年之前主要是同行炒货为主,2014年之后,开始自己通过中介公司向境外订货(到某开档口之后),然后运货到香港,再从香港卖货出去。我卖的笔记本电脑都是二手笔记本电脑,没有全新的。我的微信号是:某,微信昵称是“张某3”。我只有一个邮箱,邮箱号是sam81288@vip.163.com,密码是Hogan871124abc,邮箱主要用于与境外美国卖家(BLLON)订货专用的。我主要做的品种有三种,HP、IBM和DELL,早期购买HP、IBM都是通过中介向国外购买的,后期就通过直接找到美国卖家(BLLON)订货了。早期购买HP牌旧笔记本是通过一个叫山某的人(微信名称Mar某)订货的,山某的全名叫刘锦山。IBM是通过某希公司订货的,某希公司的联系人是陈某5(微信名juli),DELL做的比较少,偶尔一两批,都是通过找蔡某甲订货的。我不知道二手笔记本电脑是禁止进口的。2015年10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蔡某甲,当时他告诉我他也在做二手笔记本运输生意,可以帮我把二手笔记本电脑运进来,问我是否需要,我考虑我有些客户想在国内收货,所以就答应他了。后来大约2015年年底,我在香港粉岭某大厦,在蔡某甲的安排下,我开始把二手笔记本电脑和电源等配件交给苏某1。我在香港的供应商安排司机直接交货给苏某1,由蔡某甲安排运输进来,到国内后,再由蔡某甲安排货车司机送货,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我的货,蔡某甲就会安排司机直接送货到某档口给我,另一种是我在香港完成交易的客户,需要在大陆收货的,都是以我的名义交给蔡某甲运输回广州,再由蔡某甲或我安排司机送货给买家。我的货交给蔡某甲有口头约定收兑保费,没有实际打款,每台电脑的保费是大约300-400元。每台电脑的运费约定是50元,交给蔡某甲的都是二手笔记本电脑,和在我档口查扣的电脑一样。蔡某甲没有丢过货,所以没有赔过钱给我。我和蔡某甲都是同行做电脑的,有时候会电脑联系了解业内行情,主要是通过手机联系的。我主要找蔡某甲买二手笔记本电脑。苏某1我认识,见过几次面,和他有微信联系过。大约在2015年底,我认识蔡某甲后,由蔡某甲介绍我认识苏某1的,苏某1是蔡某甲在香港货场的负责人,我的货就是在香港交货给苏某1。当时是蔡某甲推送微信介绍我认识苏某1的,因为当时我有一批货在香港要交给他们帮忙运输来广州。我认为我在香港交货给蔡某甲进口,我不清楚他们是如何运输回广州的,我也没有直接参与他们的走私行为。我在香港或美国采购了旧笔记本电脑及相关配件后,会要求卖家直接将相关货物送到蔡某甲指定的香港粉岭某工业大厦。蔡某甲在某大厦有档口,负责人是苏某1。我、苏某1、蔡某甲、曹某四个人建了一个微信群,群的名字我记不清了。每次我有货到香港,我都会在群里通知苏某1,要求他安排出货,并告诉他到货的数量,让苏某1进行清点。苏某1清点完了以后,会通过微信群发一个黄色点货单(简称黄单)给我。黄单上面有到货数量、实际点货数量、到货日期、电源数量等相关的信息。如果实际点货数量少于我告诉苏某1的到货数量,我就会和我的上家索赔,苏某1点完数后,就会将货物重新打板成“卡板货”,大概就是一个立方左右体积,用纸箱装的。2016年年底,我曾和蔡某甲一起去过某大厦,和苏某1也见过面,看到过苏某1清点打包的过程。货物运到某大厦后,具体是怎样运到国内来的我就不管了,2015年底到2017年2月,我委托蔡某甲将旧笔记本电脑运回国内来,这一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出过问题,所以我在香港交的货都运回了广州,直接交到某我的档口,一般从香港交货到某收货需要10到15天的时间,每次货到了某都是蔡某甲三楼档口的工仔阿成送到我A223B的档口,我照收货就行了。阿成送货到了之后,蔡某甲会打电话给我确认应收的运费。我就会按照之前商量的50元每台价格付运费。付款有几种方式,一种是我直接通过微信付给蔡某甲的微信,一种情况是我让国内我的客户以我的名义直接付款到蔡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他收款的银行账户是建设银行,开户名是蔡某甲自己的名字。我在香港没有档口,我在国内的档口就是某A223B这个,我用这个地址注册了一家广州新裔新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股东是我妻子景华,还有我的朋友曹某,但注册这个公司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交社保,没有用这个公司实际做过经营活动,旧笔记本电脑及配件这个行业内也没有人要求开发票。我在香港有卖过货,我会借用蔡某甲的档口,让香港的客户直接到蔡某甲某大厦的档口去看货,看中了之后有些客户会直接从某大厦提货走,有些就要求我负责运到国内来交货,也就是“香港看货,国内交货”的模式,但这些货物最终也都是通过蔡某甲的途径运到国内来的,当然也有一部分货是在国内的档口卖。曹某和我是朋友关系,他在新裔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份都是干股,实际是没有出资的。是蔡某甲把他拉进群里的,蔡某甲也认识他。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在香港负责卖那些二手电脑的,包括旧电脑主机和旧服务器卖给印度或越南,二手笔记本由我负责清点打包交给罗坚报关走货回中国销售。卖的电脑中没有新的,全部都是旧的,都是打包回来的。我们公司没有报关资格,所以都是交给别人走回来的。我在香港都是交给一个叫罗某3的,报关的事都是罗坚在负责。公司会将在香港卖不出去的货(二手笔记本电脑)交给我请的公司员工打包后,然后交给负责走货的人报关进口到大陆。我有货要运就通知罗坚来,他会开货车过来接货。我认识蔡某甲,他是我老乡,他和我都是浙江省温州市人,也是做二手笔记本电脑的。他有到香港我在的货场来过,找王某2设聊天。我不知道有没有生意往来,是他们老板的事。国内客户在香港我公司看好货后,一般也会交给我帮忙交“坚哥”他们运输回大陆收货,因为如果我们交货给“坚哥”运输越多卡板货,坚哥就会给我们更便宜的运输通关费用,这样能节省成本。我在香港将从国外采购回来的旧电子设备分类,旧笔记本电脑归旧笔记本电脑,旧显示器分拆后归旧液晶屏等,然后按照“坚哥”的要求装在长宽高1.15*1.15*1.3米的卡板上,再封装好,我们统称“卡板货”,然后按照他们的要求在外包装上喷上K4,K4就是代表我公司的货物。国内客户交给我的货物是我公司内部再给客户做编号,但国内客户的编号不固定的。我公司主要是给坚哥走货,还有就是蔡某甲。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13.证人罗某1的证言:我在清远某通公司负责跟单工作。我是负责编号为K1-K32的客户跟单工作,具体就是各位货主将需要运进来的货物先送到香港某通公司的仓库,然后就告诉我有多少个卡板需要运进内地,由我报给公司其他员工,由他们编排装柜,货到内地后我就通知.各个客户可以取货。我认识蔡某甲的具体时间我忘记了,那次蔡老板来某通公司,我见到了他。他的客户编号是多少K11,V11也是蔡老板。陈某1和我都跟过蔡老板的单。我在2016年10月份因做了个手术身体不好就开始负责跟单了,开始跟进蔡老板的货物。蔡老板委托某通公司运输到内地的货物都是用木箱纸箱封闭起来的卡板货物,我没去看过是什么东西。蔡老板是做什么生意的我不清楚。蔡老板每次要委托运输都只说有几个卡板,并没有说是什么东西,具体运输什么东西,还有运输费多少我都不知道,具体情况应该是他跟我哥哥罗某2强谈的。我跟单蔡老板货物的时候,蔡老板已经跟某通公司合作有段时间了,之前的单都是陈某1跟进的。

14.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6年9月我到清远市在某通贸易公司工作,主要做跟单业务,一直到现在。我是2016年9月初到某通工作,试用期一个月。某通是做废塑料、废五金、废电脑等之类进口业务的。和我一起做跟单还有一个女孩叫“阿琼”,但是我们分别跟不同的客户,我们跟单不用出门的,只是在手机上看看要跟的单到了那里。具体来说,客户有货在香港要走回来就会通过电话或者微信通知我,我就记录在我的手机微信上,这样就完成一份接单,我接完单就把单通过微信发给公司另外的一个叫做“洁仪”的女孩,什么时候客户把货送到我们公司在香港的仓库,然后有公司的一个微信名叫“红茶”(香港人,真实名字不知道,无电话,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同事在香港仓库接货,接完货称重之后把重量发给我,我就会把重量发给“洁仪”,在香港那边由“洁仪”负责安排配柜,然后把柜号发在我们的一个微信群里面,群的名字叫做“出前一叮”。“洁仪”还会把《货物跟踪表》通过她的名为“Ae”的微信发送给我,在我的手机里面有。等货到了国内之后,“洁仪”会通知我货到清远了,我再通知客人过来清远的一个叫做牛路决的村子的仓库提货,某通进口的货物都在这边的仓库存放。《货物跟踪表》是洁仪做的,是用来记录香港发货的货主、柜号、品名、重量、发货日期等。我看过《货物跟踪表》。我愿意签认这些《货物跟踪表》。“洁仪”的真实名字应该是张某2,电话是131某6469、159某8944,她是负责配货的,客户在香港那边的货在香港那边发货之前会根据她的配货情况装柜。我不知道货物从香港发出后交给谁。我也不知道货物是如何报关进口的。我的客户名字记不清楚了,有几个有名字的,一般都是叫姓,这段时间货比较多的有蔡某2、李某2、张某5、胡先生,蔡某2的货是最多的。这些客户有的是本人直接联系我,有的是跟单员联系我,这些人的联系方式在我的号码为00652-某3的ViVo工作手机里面有,这部手机是公司配给我专门用于联系客户的。微信名“蔡某311,cstdf88888,vip18843655”和“蔡蔡顺风顺水,vip62115551”是一个蔡某2的,电话存的是“老蔡”,号码是188某3655;“蔡文42”是另一个蔡某2的,这两个蔡某2的货都比较多。其他客户的联系方式也都在这部手机里面。我有见过蔡某2一面,我应该可以辨认出来他。两个蔡某2的货基本都是二手手提电脑和废塑料,偶尔有一些废五金和其他的货。其他客户的货都是很少的,基本都是手提电脑。客户老蔡的编号是K11,客户蔡文的K42。在我的工作手机微信里面也有备注的,老蔡的微信备注为“蔡蔡顺风顺水、蔡某311”,蔡文的微信备注为“蔡文42”。某通公司的“货物跟踪表”统一都是由公司的张某2做的。“货物跟踪表”上面登记的K4是客户王某1,K11是客户蔡某3。我不清楚蔡某3的真名,后来发案之后才知道叫蔡某甲。蔡某甲今年2月中的时候到过一次某通公司,因为他欠公司的钱,就来公司说想晚一点儿给钱。当时接待的就是强哥和我。除了我在公司跟单外,还有坚哥负责跟单。K字头的那些客户,一部分是我跟单,一部分是坚哥跟。如果客人有“卡板货”要运,罗某2强会主动发微信给我,通知有货送到香港仓库。然后坚哥就会在香港接货,并磅称,手写出重量数量,再拍照到工作群。我就负责再把这个手写照片转给客人,确认重量数量。运费都是老板罗某2强定好的,不用每单货商议运价。货到了清远龙潭仓库后,就通知客户提货。但提货有一般都要求付清运费。每板大概八千到一万不等。我不清楚这些“卡板货”是如何进口到清远的。“卡板货”是里面实际装的是什么货物,正常情况下我是不知道的。有时候箱子碰破了,客户就会发图片给我。我才看到里面都是一些旧笔记本电脑。有的客户要对保。就是每次收货前,老板罗某2强会安排打现金3万元每板到客户那里,然后客户才会将货交到香港五洲路仓库那里。货运到清远后,客户就会将保金和运费一起付回给公司。但客户如果要对保,运费就会每板贵5**元左右。蔡某甲的货不用打保金,王某1的就要打保金。某通公司的运作流程,卡板货的客户直接在香港,将打好板的卡板货交到某通公司在香港五洲南路的仓库,然后在仓库过磅。某通公司的基本要求是每板1吨为限,超过1吨每100公斤收取500元超重费。体积要求是1.15米*1.2米以下,体积是绝对不能超的,超了就不收货。香港仓库负责人是罗某1和钟某1,另外还有一个香港本地工人叫辉哥。“货物跟踪表”上面登记的K4是王某1,K11是蔡某甲。后来K11改成了V11,据我所知是蔡某甲向罗某2强说,他的卡板货有一部分是别人转包给他的。一直用K11的话,他的客人就会知道货是通过罗某2强进口到国内的,所以就要求罗某2强改编号,后来就改成了V11。香港仓库打标,以及货物跟踪表都相应地做了更改。K就是代表卡板货。我在某通公司接触的全部都是K字头的卡板货客户。

15.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文化程度高中,2016年4月开始在清远市某通国际货运公司任职跟单员。公司客户怎么编号是罗某1告诉我的,全部都是K开头的,编了约60个号,每个编号代表一个客户,除了一个K11的客户是三个月前老板让我把它改成是V11,我的客户主要有K11的蔡某3,K4的王某1,还有K32的李坚利等。这些客户我没见过,都是老板编好号和名字告诉我的。K11蔡某3的真名我是在案发之后才听说叫蔡某甲。进口“卡板货”时,罗某2强会工作微信群里要求将“卡板货”放在货柜的最里面,然后再用塑料来“封尾”,也就是把塑料放在靠近柜门的外侧。也就是将“卡板货”与塑料进行混装,我制作的货物跟踪表上面也有明确的标注出“混装”。但至于为什么要这样装我并不清楚。香港那边仓库就是由钟某1负责。香港负责收货之后,就把那些卡板货称好重,并标注记客户代号和重量在每个卡板货箱子外面,例如K4就是代表王某1,K11就是代表蔡某甲。然后香港那边就会拍照,发到“累S牛”微信群里面。陈某1、罗某1就会把图片转发给相应的客户,让客户确认板数和重量。我在群里看到这些图片后,就会登记在物流跟踪表上面。罗某2强同意,我就向香港的租柜公司租柜,一开始是中氏公司,后来又找了诚信公司租。我租柜都是根据卡货板数量来租的。卡板货都是和废塑料一起混合装柜才能进口的。有的是一个货柜装6卡板,然后配的是很重的塑料。有的是一个货柜装20卡板,配轻质的塑料。反正,总的一柜重量都是20吨左右。但至于为什么要这样装我就不清楚了。我将卡板货配到每个货柜后,会将配货的情况发到群里面,香港仓库就会按照我发的配货情况来装柜。在货物跟踪表里面登记清楚哪一个柜具体装的是哪几个客户的货。香港仓库装好柜后,会再发一个最终装柜清单到累S牛聊天群里面,我会再根据香港仓库的最终装货清单核对修改物流跟踪表,但一般变动不大。某通公司的“货物跟踪表”统一都是由我做的,罗某2强会定期去看。“货物跟踪表”上面登记的K4是王某1,K11是蔡某甲。后来K11改成了V11,香港仓库打标,以及货物跟踪表都相应地做了更改。

张某2签认了《货物跟踪表—涉及卡板货528柜》,签认该统计表21页,是根据我移动硬盘里存有记录涉案卡板从香港运到境内全流程情况的货物跟踪表(文件名:货物跟踪表1月2.xls、货物跟踪表10-17.xls、货物跟踪表8-1.xls)汇总统计出来的,大部分是我制作,小部分是由谢某制作。根据该表显示:清远市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间,走私进口卡板货528柜。9P1-21。证据分析:该货物跟踪表内容:客户栏写明混装;描述部分有写明“蔡某3K11,16板15288KG或者王某1K4、4板5696KG、公司塑料20包、2020KG”等字样,分别表示装柜方式、货主、卡板货数量、塑料数量;装柜日期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注明每一柜的柜号、封号、香港落水重量、租柜单位、目的港起水重量、目的地、目的地重量、合作单位(“R”)、首付款情况、有无装柜图片等;涉及货柜共528柜。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张某2签认了《某通客户—蔡某3卡板货统计》,签认该表格5页是我统计制作(赵某1协助),记录了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间,蔡某甲编号K11委托清远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卡板货的相关数据,总共1543板,1496.376吨,资料来源是我和谢某制作的“货物跟踪表”,以及赖某、罗某1、彭某等人的银行流水资料。

张洁怡签认了相关图片,签认是其电脑硬盘中“货物跟踪表”文件中“香港进销存”工作表中蔡某甲K**/V11客户相关联的图片,包括香港入库图片、香港装柜图片、内地卸柜图片、货柜号等,都是罗某2强安排我归档的,我根据图片信息整理制作了货物跟踪表10-17.xls等,真实记录了蔡某甲委托某通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卡板货的相关情况。证据分析:图片包括蔡某甲K**数量的手写单、包装好的标明K11字样的货物图片、卡板货装入货柜内的照片、香港装柜含柜号的货柜照片、破损包装中可以看到里面旧电子产品、写明有柜号、货物数量、货主姓名(K11蔡某甲)、送货司机姓名车牌电话号码(包括肖某1等)的手写纸、封箱号、称重单等等。

16.证人谢某的证言:我在某通公司工作期间,是根据微信群里面发出的信息来制作记录货物跟踪表的。我经手客户期间,“K板货”一共有五十多个客户。卡板货的客户直接在香港,将打好板的卡板货交到某通公司在香港五洲南路的仓库。由仓库的员工负责过磅。香港收货后会把卡板货称好重量,标注好客户代号和重量在每个卡板货箱子外面。K4就是代表王某1,K11就是代表蔡某3(具体叫什么不知道)。然后,香港那边就会拍照,发到“某通装货群”微信群里面。我、陈某1就会把图片通过微信转发给相应的客户,让客户确认板数和重量。通知香港仓库那边装库我会在货物跟踪表里面登记清楚哪一个柜具体装的是哪几个客户的货,并在“某通装货群”微信群里面发出来。香港仓库那边的人看到后,就会按我配好的货柜号,将卡板货装进货柜。

谢某签认了《某通客户—蔡某3卡板货统计》,签认该表格5页,是张洁怡统计制作,记录了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间,蔡某甲编号K11委托清远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卡板货的相关数据,该客户由2016年7月由我跟进、联系。

17.证人赵某1的证言:某通公司的“货物跟踪表”都是由公司的张某2做的。“货物跟踪表”上面登记的K4是王某1,K11是蔡某3,我不清楚蔡某3的真名。我没见过蔡某3、王某1。蔡某3、王某1和其他货主一样,主要都是委托某通公司从香港进口“卡板货”到清远,但具体卡板货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我就不清楚了。某通公司还会在香港买一些废塑料,运回清远销售。此外也有一些客户委托某通公司从香港进口废塑料到清远。

18.证人周某1的证言:我是2016年1月底认识李某3的,当时香港某塑料行的老板李某3在某码头找到我,说有很多货要进,我为了扩展业务,经过商谈就把意向定下了,后没有多久,就开始运作了。2016年2月,李某3未经我同意,就发了一票货到某码头,然后通知我说有不能开箱破坏的货在货柜里面,是那种白色簿膜封的纸箱装好一卡板的货。我说没办法过得了海关查验,他就要求我用换货的方式解决。于是我就安排江某2,让江某2把有不能开包装的货,整柜地换到已经查验过的货柜里面,也就是是上面所说的换货。此后,就一直做下去了,有类似不能开封的货物过来,我就安排江某2换货。这种换货行为是为了逃避海关监管的,我只是想多做一点业务。我没有看过那些货,李某3告诉我说是废塑料。货物离开码头后,司机送货的地址是李某3通过电话告诉我的,我将写有地址的提单交给司机的领头阿某2(外号光头强,曾某),再由阿某2将送货地址告诉送货的司机。送货地址就有一个某某先生、某某小姐,再加一个电话号码,送货地址大多在清远、南海等地。万某1公司没有送货单开出,码头有一个送货单,但只能显示送货的车牌号。万某1涉及的业务很多,除了废塑料之外,还有食品进口等,但具体操作废塑料进口的是我、丘某、莫某三个人。丘某主要是管批文,莫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管某,具体码头是由我联系的。我帮李某3换货没有额外收取费用。万某1公司代理通关费每柜300元,其他所有费用都是实报实销,先由万某1公司垫付,再报给李某3现金支付给我。万某1公司都是由我与李某3对数,收付款由我操作。2014年开始我请江某2等人帮我开叉车装卸货物的,每柜350元。江某2手下有两个司机,开两辆叉车。我们公司只代理香港某贸易行这一家的塑料进口业务,在这之前没有做过换货的事情。万某1公司没有废旧塑料的经营权,仅提供通关服务。具体是:货到码头后,万某1公司负责整理提单、准备好报关用的批文、代理报关委托书(经营单位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李某3提供),就提供给番禺某码头的某润公司,由某润公司负责具体的报关报检业务。经营单位很多,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万某1公司提供清关服务的经营单位的货柜都是堆放在3号废物堆场,该码头的安排是相对固定的,但偶尔也会有例外。每次要进货,李某3会在香港订好仓,出提单装船以后,就会电话通知我。船到后某公司就会帮万某1公司到船公司那里拿随船提单。我知道进行换货操作就必须破坏封锁,封锁破坏后是可以重新插回去的,我就告诉江某2每次换完货后,将封锁重新装回去。破坏的都是商业封锁,不是海关关锁。我见过的都是一种钢丝的,可以容易地拆开再装回去。还原后,从外面也不太看得出来曾拆过。这样做是李某3告诉我的,用撬棍可以拨出来,然后再大力插回去就可以了。江某2所做的都是我告诉江某2的,包括如何拆装封锁。我也和江某2说过,货都是香港李某2的,如果不按李某2说的去换货,那么就没有生意做。我不知道李某3的废塑料里面,是否夹藏有其他货物,如果我知道的话是绝对不会给他做的。

19.证人莫某的证言:万某1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是一家代理出口旅游商品、小商品的有限责任公司,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股东是周某1和我,其中大股东是周某1,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我出资100万元,周某1出资400万元,公司现有三个人,分别是股东周某1、丘某和我。周某1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运作,丘某负责单证整理,我负责与珠江中转对接。2014年4月至今在广州万某1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船务方面的事情,与珠江中转物流对接。我公司除了代理出口旅游商品、小商品之外还有代理日用品和食品的一般贸易进口,除此之外,我公司于2016年5月开始在番禺莲花港码头有一些废塑料代理通关服务业务。香港某塑料贸易行安排发货(废塑料)上来某港,我就找珠江中转的阿某1问船是否到港同时了解提单号、货柜柜数、供货商具体情况,然后告诉丘某货柜船到港信息,由丘某找某润公司代理报关,我的工作就是这样。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20.证人丘某的证言:我是大学本科文化,2015年1月至今我在广州万某1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废塑料进口的单证整理。周某1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运作,我负责单证整理,莫安帮负责码头的提单等公司杂务。周某1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运作,我负责单证整理,莫安帮负责码头的提单等公司杂务。公司从2016年5月份开始代理香港某塑料贸易行的废塑料进口通关服务的,该业务是周某1联系的,具体细节我不清楚。我负责整理过的废塑料进口单证的情况是香港某塑料贸易行通过DHL快递相关单证到我公司后我就开始对相关单证进行整理,香港方面快递过来的单证有发票、装箱单、合同、中检证以及运输资料,发票开出的单位是某(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和某(香港)有限公司,收货单位有肇庆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某镇某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公司,合同是这些收货经营单位与某(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和某(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香港某塑料贸易行这个公司的名没有出现在相关单证中,运输资料的内容有提单号、柜号、收货人名和电话号码,我除了整理这些资料还有相关经营单位快递过来的许可证和代理报关委托书和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是盖了经营单位公章和签名的空白委托书,报关单是盖了经营单位公章的空白报关单,海关查验放行后我再将某润交给我公司的相关报关资料(报关单、税单)整理好后快递给相关经营单位,我整理的资料情况就是这样的。公司代理香港某塑料贸易行的废塑料进口通关服务而我在整理相关单证时却没有看见有关香港某塑料贸易行的资料,我不理这些,我只是打工的,周某1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公司找某润代理报关没有签订代理合同。海关查验放行后公司会按照李某3的要求将放行提单和李某3提供的收货人电话号码交给一个叫“阿某2”的人,由他提货和送货。2016年五月前我们没有代理进口过废塑料。李某3快递过来的运输资料只提供收货人的名字和电话号码,没有具体的收货地址,由送货司机联系收货人后再确定具体地址。阿某2我叫他光头强,他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他应该是广州人,他好像是做车队中介的,他手上有几台货柜拖车,他在某港一带做运输,他的电话是136某7863。我公司不用向阿某2支付运输费用,他的费用是李某3给的。我不负责海关对公司代理进口通关服务的废塑料进行查验这块。关于某(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和某(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我只知道这两家公司有同国内进行废塑料贸易资格的公司。

21.证人徐某的证言:当时万某1公司做旅游小商品出口,因为有政府补贴,我负责统计公司做旅游商品出口的相关数据作为拿政府补贴的依据。我在这个公司的时侯公司有4个人,老板是周某1,还有莫某、丘某,公司位于番禺某镇。公司除了做旅游小商品出口还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只负责我自己的工作。我在中国银行广州某支行开过相关账户,账户号我不记得了,因为这个账户是2016年4月左右周某1带中国银行的人来公司帮我办的,银行卡办好后就交给了周某1,我从来没有用过这张银行卡,我也不知道周某1拿这个银行卡做什么用。公司用我的名字只办了中国银行的一张银行卡。我不知道我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62某31银行卡与广州某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的怎么回事,我从来没有用过这个银行卡。我不认识叫李某3的香港人,没有听说过这个人。

22.证人吴某的证言:2015年4月左右,广州万某1贸易有限公司的周总(周某1)找到我,请我为他们公司做账,每个月给我500元的人工,从这个时候起我就一直帮他们公司做财务账了。一般都是根据他们公司的银行流水和相关发票做财务账册。我记得周总跟我说过他有一个姓李的香港客户给他的业务量比较大,这个客户求万某1公司帮忙支付船运费,而万某1公司的业务从收入到支出是比较平衡的,如果帮李生支付船运费的话账就会不平衡,税务那边会很难过关,于是周总要求我帮万某1找几家贸易公司帮忙支付船运费,我手头有很多公司的资源,我就介绍了几家公司帮周总支付船运费,好像有佛山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至8家企业。开始的时候是周总给我现金,由我把现金给这些公司,这些公司收到现金后根据珠江中转的付款信息向珠江中转支付船运费,后来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这些公司一直都帮周总支付船运费,因为我一直帮这些公司做账。周总叫周某1,我通过做账知道万某1公司是做进出口生意的,具体做的是什么进出口从账面上看不出来。

23.证人江某1的证言:我是佛山市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请吴某帮我公司做账。我通过吴某介绍帮香港一个李生用公司账户向珠江中转支付船运费。2016年4月份,李老板约我见面并安排一个叫Dany的香港人和我联系,我用公司账户向珠江中转支付了40多万,第二天Dany将现金给了我。我用这样的方式分别帮李老板支付了40万、120多万的船运费。每次都是我支付多少船运费Dany就给我多少现金。我不知道广州万某1贸易有限公司,也没有接触过这个公司。

24.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佛山市顺德区某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我主动找到吴某帮我解决一部分支出费用的款项用于降低公司税务成本。吴某回复我说有一个香港的李老板可以帮忙,我电话约李老板00852某97见面,2016年3月,李老板和我在公司楼下一个茶餐厅见面,说他有货从香港发国内,通过珠江中转运输,但珠江中转收款只对公账,需要用我公司公账向珠江中转交船运费,发票可以开给我公司,我帮他支付后他给我现金。2016年4月至7月,我用某源公司公账支付珠江中转40多万元、70多万元、150多万元,后来李老板的工仔大卫打我电话将现金交给了我。

25.证人江某2的证言:2014年年中,我就开始在番禺某码头做装卸工作了。在某码头做装卸货柜的工作,是周某1叫我们去的,周某1的公司好像叫万某1公司。某码头有三个废物进口的堆场,其中一个3号堆场,就是由万某1公司经营的。我们在某码头主要叉的废旧塑料,有胶纸、胶膜、破碎料那些,这些东西有用扎装、木箱包装、太空袋包装、纸箱包装,包装袋里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不清楚。我没有叉过旧的笔记本电脑或液晶屏的电子产品。白天有海关、商检的工作人员来看货,晚上6点钟之后,海关、商检就都下班了。我们大多数时候都会在晚上6点以后继续装卸柜。一般晚上6点钟前后,周某1就会电话告诉我,要将哪两个柜的货物互换,然后我就按照他告诉我的柜号,进行换货的操作。具体来说,有两种换货方式。一种是只将柜门口一排的两箱(袋)或四箱(袋)互换;另一种就是将两个货柜整柜的货物进行全部互换。一般来说,主要是整柜互换的情况,换柜门口货物的情况比较少。这种换货的情况,白天是没有的。都是在晚上六点钟以后进行的。这种在晚上换货的情况,我印象中记得是从2016年初开始的,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4年刚去的时候是没有这种情况的。晚上6点钟以后,按照周某1要求这样换货操作,是没有海关或商检的工作人员在场的,也没有码头的人员,只有我们三个人。这种换货的情况,不是每天都有。有时候有,有时候没有。如果有的话,也就是两个柜互换,因为对换两个柜的货要一个多小时,基本上也就是只够时间对换两个货柜的货。从六点多到七八点钟。码头每天晚上9点会清场我们晚上最晚8点左右就会离开码头。晚上换货的具体情况,一般是周某1就会电话告诉我,要将哪两个货柜换货,晚上6点前后我们就按照他告诉我的柜号找到这两个柜,一般来说两个货柜都是靠在一起的,不会隔很远,两个货柜都是有封锁的,主要是铁制的,也有少部分是塑料的,我就用大卡钳剪断封锁,剪断后就开始换货。换货的两个柜,一个货柜是白天海关、商检开柜检查完货的,另一个柜是海关、商检还没有查过货。两个货柜换完了后,我就会用塑料管将剪断的铁封锁重新接起来,如果是塑料封锁,则会用打火机烧一下重新熔在一起。白天海关、商检查过的货里面应该都是废旧塑料,另一柜没有查过的,主要是1立方米大小的纸箱,箱子上面很多都标注“K”这个字母加一个数字,但纸箱里具体装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这种晚上换货的货柜和白天海关、商检查验装卸的柜,装卸费用是一样的,都是350元每柜来算的,两柜互换就是700元了,如果只是换柜门口几包的话,一般就不收钱了。每个月,都是周某1自己计好了数,直接拿现金支付装卸费给我。每个月两万多至四万多不等。白天是没有进行换货的,都是晚上六点以后进行。我记得换货是从2016年年初开始的,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2014年的时候没有换货的情况。剪封锁、连回封锁都是周某1告诉我的,我只是按照要求做。我们破坏的封锁有3种,有钢丝封锁,子弹形封锁,塑料封锁。子弹形封锁就是直接用大压力剪剪断,再用透明胶粘起来;钢丝锁用力一拉就拉脱了,换完货后再把钢丝插回锁孔;塑料封锁就是用手直接拉断,换完货后,用打火机烧一下,粘起来不掉就行了。这样破坏后再还原不仔细看看不出来。白天海关查货开柜时,有时候是我剪封锁,有时候是报关行的人剪封锁。开柜时,武警根据资料核对封锁号,核对无误后武警说可以了,我或者报关行的人就会把封锁剪掉,由海关人员查货。然后就开锁查货。我愿意配合侦查实验,还原我破换封锁进行换货的过程。

26.证人陈某2的证言:1989年以来我在某番港货运有限公司工作一直至今。某码头有三个废塑料堆场,分别属于三个老板,有废塑料进口之后会将货柜直接卸到对应的堆场,在各个堆场,海关已放行的货柜放在一边,没有放行的放在一边,并且每一票提单涉及的货柜是放在一起的,放行的货柜和没有放行的货柜是不放在一起的。海关查验后没有放行之前货柜是放在未放行的货柜那里不动的,并且从货柜里面的货在海关查验的时候要从货柜里面掏出来查验,查验完之后就放在外面,等海关通知可以装柜的时候再装回柜里。海关查验完之后,有的是海关白天通知装柜的话,就白天把掏出查验的货物装回柜子,如果时间比较晚就要等到晚上海关下班后才装柜。将货物从货柜里面掏出来及装回柜里的时候,海关人员是不在场的,海关下班之后是不能将货从货柜掏出来。根据2017年2月14日晚上的录像回放,三号堆场有人在卸柜、装柜,这个情况我不知道,当时是我值晚班,海关没有通知卸柜、装柜,所以如果我见到了会阻止的,因为海关规定下班后不允许卸柜,只能将海关查验过的货物装回货柜。

26.证人叶某1的证言:我在广州某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任经理,负责公司揽货、人员管理等相关业务。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报关经营权。我是公司驻某港的经理,负责在某港的具体业务操作。公司在番禺某港只是代理进出口客户报关和报检工作。主要代理报关废塑料的进出口。在某港废塑料进口分三个堆场,其中第一堆场是东某塑料,第二堆场是集泰塑料,第三堆场是万某1塑料,所有从某口岸进口的废塑料集装一箱都要堆放在这三个堆场,我公司主要就是帮上述这三个公司代理报关进口废塑料。为什么要分三个堆场是码头和海关定的,我不清楚。这三个公司有货进口就会找我公司代理报关,他们提供向海关报关所需的有关废塑料进口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票、装箱单和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给我公司,我公司根据他们提供的这些资料填写报关单后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查验放行后我公司将提单交给这三个公司由他们自己提货,情况就是这样。东某、集泰和万某1找我公司代理进口废塑料,但提供的单证是其他公司的(肇庆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某镇某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我公司对此没有产生过疑问,作为一家有报关经营权的公司对国家关于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使用规定我是了解的,但我认为他们三家公司(东某、集泰和万某1)也是代理其他公司进口,他们提供了委托书给我们,同时提供了进口经营单位的相关单证,但他们和经营单位和批文单位的具体关系我就不清楚了,我作为代理报关报检单位只是对单证的合理性审查。我公司从来都没有接触过肇庆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某镇某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海关通知我公司要查货时,我公司会派人陪同海关人员到货场,一般都是陈某3、李某4和万某2三个人去,他们会协助海关人员找货柜、开柜门等工作,海关整个查验过程他们都会陪同。我公司收取的代理费用以我公司财务做的费用汇总表为准,收取费用的方式一般都是以转账为主。我公司代理东某、集泰和万某1报关进口废塑料,海关税单出来后有时候是客户自己去交,有时候是客户打钱过来我公司由我公司代交,报关后的相关单证都交回给这三个公司,没有向境外代付过货款,海关查验放行后,放行条和提单都是分别交给林某、何某2和丘某,由他们自己提货。具体什么时候开始代理东某、集泰和万某1报关进口废塑料的不记得了,好像有两年了吧。我是2014年7月左右到广州某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莲花港业务点工作的。

27.证人陈某3的证言:我是2014年7月开始在广州某润公司从事报关工作的。我公司代理东某、集泰和万某1三个公司报关的具体过程是,首先这三个公司的人会向我公司提供需要代理报关的货柜的提单、经营单位名称、收货单位名称、发票、装箱单、合同、协议和许可证(或者叫批文)等相关报关资料,以及空白的经营单位代理报关委托书(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我公司报关的打单员就先根据他们提供的这些单证,录入海关联网的电脑,对单有没有错误,无误后就发送到海关,海关电脑审核完成后,我司就打印报关单并随附客户提供的资料去海关递单申报。我公司提供的176份公司的报关单据就是我们向海关申报废塑料的留存的报关单据,我们公司提供的是进口代理报关的资料复印件,这些都与原件相符,是我司留存的报关单企业留存联、相应的进口货物提单。报关单刚才讲了,现在讲讲《代理报关委托书》,是需要我们代理进口的货主盖好经营单位印章的委托书,我们会在公司电脑上根据固定格式打印出来去给海关;相关的提单也是货主或者货主委托的船公司拿给我们,我们就随附的。提单都是珠江中转物流有限公司的,上面有提单号,托运人,受货人,通知人,船名航次,港口信息,日期,标记及编号,件数,重量,货物名称等信息。其中标记及编号栏写的是货柜号码、香港装柜后的施封封条号码、货柜尺寸等,货物名称写的是废塑料。(出示某润提供的报关资料之中的提单CKNLIH1700420C复印件)提单上的手写批注的内容要从货物报关的流程说起,首先,货柜到某港以后,吊上码头后,我或我司人员就会拿提单给海关,海关会根据提单上的货柜号码信息,和我司的人一起核对柜号和香港原封条号码,无误后就剪封条并开柜门照相,同时海关人员会核对完后在提单的原封条号码处用笔划掉,并签名确认。然后商检就在视频监控下对货物进行卸货检验检疫并出具商检的“通关单”,我们有通关单后就向海关申报,然后我们就协助海关和货主查验货物,查验完后就由我们公司的人去码头调度处领新的封条封好己经查验好的货柜重新施封,并由我司人员在原柜号和原封条号后面手写施封号,并由海关人员在核对封条号码后在号码后面打钩确认。出税单后,海关和商检就在提单处分别加盖放行章放行货物了。海关人员在剪掉货柜原施封号码后不是即刻对该货柜的货物进行查验的,这些货柜都是堆在码头的废塑料堆场里面的,这时是商检先对货物进行卸柜查验,出通关单,然后我们再向海关递单申报,然后海关会再过来查验货物的。这个过程都是当天解决的,几乎没有隔第二天查货的情况,如果有,当天会将货物放回货柜并施封,第二天再来开柜查验的,如果这样,那份提单相应的货柜的新施封锁就会写两个。某港的货柜过海关X光机检查是在货柜吊上码头的时候选查过机的,是在开拆原柜封条之前。在海关查完货后还要加封新的封条是海关对码头货柜物流监管的要求,货柜出码头闸口之前一定有新封条的,而且出闸口时一定要核对新封条号码的。我公司代理相关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废塑料,海关向我公司下达的《海关查验通知单》时签收人的签名以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的收发货人的签字大部份都是经营单位的委托人,比如麦汉平、何某3的签名,这些签名都是我公司的报关员代签的。签委托人的名字没有其他原因,为了方便就按照委托书上经营单位的签名代签了,是万某1授权我们这样做的,我公司的宋某问过万某1的丘某,他说签名就签委托书上委托人的名字就可以了。我有报关员证,我2000年考了两次没有考过,现在凭身份证办理了报关员证。作为报关员应该知道在报关相关单证上的签名是要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但宋某的意思就是万某1的意思,所以我们就这样做了。万某1公司的人也有签名的,只是有时候他们的人不在场时,我们作为代理报关公司帮签一下收货人名字。我们签名是根据报关委托书上的名字签的。报关委托书上的“委托方”签名和盖章的是批文上的经营单位或者收货单位。经营单位或者收货单位没有人在现场海关,就是万某1公司的人在,我们没有见过所有经营单位或者收货单位的人,所有的单证和货物都是万某1公司拿过来的,我们只对万某1公司的人。宋某是我们公司录入报关单的人。每次查货我们公司的人都在场的。货主的代理人(比如万某1公司)我去的时候他们也都在海关现场一起查货的。我有时不在现场,多数是我公司的何某1去的。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28.证人何某1的证言:2014年3月至今我在广州某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任报关员,负责在公司向报关时递单和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报关经营权。公司在番禺某港主要是代理进出口客户报关和报检工作,主要代理报关的进出口货物有汽车配件、食品和废塑料等。在某港我们叫废塑料进口场为一废、二废和三废,其中第一废是东某塑料,第二废是集泰塑料,第三废是万某1塑料,所有从某口岸进口的废塑料集装箱都要堆放在这三个废场,我公司主要就是帮上述这三个公司代理报关进口废塑料。这三个公司有货进口就会拿相关的资料(比如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票、装箱单和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以及报关报检委托书)给我公司,我公司宋某负责收单,他收单后将相关资料输入与海关联网的电脑并填写报关单,核对后发送给海关向海关申报,之后他将相关资料整理好后交给陈某3,陈某3拿资料到莲花港报关大厅向海关递单,海关人员如果要查验,我和李某5就配合陈某3开车送海关人员到废场配合海关人员查验。我公司一般都是宋某、劳某和钟某2负责制作报关单,废塑料一般都是宋某负责填写报关单,他们只制作报关单,不去现场向海关递单。我公司代理东某、集泰和万某1报关的具体过程是,首先这三个公司的人会向我公司提供需要代理报关的货柜的提单、经营单位名称、收货单位名称、发票、装箱单、合同、协议和许可证(或者叫批文)等相关报关资料,以及空白的经营单位代理报关委托书(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我公司宋某就先根据他们提供的这些单证,录入海关联网的电脑,对单有没有错误,无误后就发送到海关,海关电脑审核完成后,我司就打印报关单并随附客户提供的资料由陈某3去海关递单申报。我公司提供的176份公司的报关单据就是我们向海关申报废塑料的留存的报关单据,我们公司提供的是你们目前需要调取的进口代理报关的资料复印件,这些都与原件相符,是我司留存的报关单企业留存联、相应的进口物提单。这176份报关单都是万某1的货。万某1的负责人是周某3,他的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大家都叫他周某3。万某1与我公司对接代理报关进口废塑料业务的是丘某(131某3160)。提单都是珠江中转物流有限公司的,上面有提单号,托运人,受货人,通知人,船名航次,港口信息,日期,标记及编号,件数,重量,货物名称等等信急。其中标记及编号栏写的是货柜号码、香港装柜后的施封封条号码、货柜尺寸等,货物名称写的是废塑料。留存提单上的手写批注信息(出示某润提供的报关资料之中的提单CKNLIH1700420C复印件为例)要从货物报关的流程说起,首先,货柜到某港,吊上码头后,海关会对货柜过磅,有时候会抽一些货柜过X光机,然后就将货柜送入相关废场,之后我或我司人员(陈某3、李某5)就会拿提单给海关,海关和武警会根据提单上的货柜号码信息,由武警人员和我们一起核对柜号和香港原封条号码,无误后就剪封条并开柜门照相,同时武警人员会核对完后在提单的原封条号码处用笔划掉,并和海关人员签名确认。然后商检就在视频监控下对货物进行卸货检验检疫并出具商检的“通关单”,我们有通关单就向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向公司下查验通知书,我们签名后就协助海关和货主查验货物,查验完后就由我们公司的人去码头调度处领新的封条封好已经查验好的货柜重新施封,并由我司人员在原柜号和原封条号后面手写施封号,海关人员在核对封条号码后在号码后而打钩确认。出税单后,海关和商检就在提单处分别加盖放行章放行货物了。海关的查验通知书签的是经营单位委托人的名字,这是委托我公司代理报关的公司认可的,海关也没有异议。海关人员在剪掉货柜原施封号码后不会即刻对该货柜的货物进行查验,这些货柜都是堆在码头的废塑料堆场里面的,这时是商检先对货物进行卸柜查验,出通关单,然后我们再向海关递单申报,然后海关会再过来查验货物的。这个过程是当天解决的,一般是上午海关人员核对香港原封条,商检出通关单,下午海关就进行查验。海关查完货后要重新加封新的封条是海关对码头货柜物流监管的要求,货柜出码头闸口之前一定有新封条的,而且出闸口时武警和码头管理人员一定要核对新封条号码的。我认识林某、何某2和丘某,他们分别是东某、集泰和万某1的人,海关查验货物时他们会在相应的废场等候。公司代理东某、集泰和万某1报关进口废塑料后的相关单证,我或者陈某3拿到后交给宋某,海关查验放行后,我们拿到放行提单后也交给宋某,由他再交给三家公司。

29.证人宋某的证言:2014年7月至今我在广州某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报关员,负责在公司填写报关单以及向海关发送报关数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报关经营权。公司主要业务是在莲花港代理进出口客户报关和报检工作,主要代理报关的进出口货物有广汽的汽车配件、散客的食品、旧挖掘机和废塑料等,主要就是帮东某公司、集泰公司和万某1公司代理报关进口废塑料。这三家公司具体的名称我不清楚,大家都是叫他们公司的简称。这三个公司要进口废塑料时就拿相关的单证(比如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票、装箱单和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以及报关报检委托书)给我公司,我公司代理报关废塑料一般都是我收单,我收单后将相关资料输入与海关连网电脑,核对后发送给海关向海关申报,然后我将上述资料整理后交给公司负责递单的同事,这样我的工作就完成了。东某公司、集泰公司和万某1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发票、装箱单、废塑料进口许可证都是原件,代理报关报检委托书是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名的空白件,我收到委托书后再根据他们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空白件上打上具体内容。我不清楚东某公司、集泰公司和万某1公司有没有与我公司签代理协议。我公司负责向海关递单和查货的是陈某3、李某4和万某2。我公司负责填写代理进口废塑料报关单的只有我。有时候在报关单上录入公司其他同事的名字,因为我填写报关单时一般都是用以前固定格式的模板,所以有时候会录入其他同事的名字。东某、集泰和万某1三个公司具体与我公司接洽业务的分别是林某、何某2和丘某。林某电话是151某6560。何某2电话是135某7374,丘某电话是131某3160,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海关对我公司代理报关进川的废塑料进行查验的情况我不知道,我只是负责录入报关单,陈某3应该清楚。陈某3他们完成业务后将报关单证和放行提单交给我,我再将相关单证和放行提单分别交给东某、集泰和万某1这三个公司的林某、何某2和丘某。

30.证人陈某4的证言:某润公司就我一个财务人员,出纳会计都是我干。万某1公司的人员我只接触过一个叫丘某的人。某润公司为万某1公司提供代理报关服务。收费是每个柜90元,月结。每各月代理报关的有几百柜,报关费达到四、五万元。万某1公司付款有时是通过转账,从一个叫徐某的账户转到叶某1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时是现金直接付。拿现金过来的是万某1公司的丘某。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31.证人曾某的证言:我没有运输公司,我只是一个个人运输中介,专门在码头帮货车司机揽货并收取中介费用。我在某港帮万某1公司运输货柜有两年多了,我知道万某1公司的周某3做废塑料生意,就问他们有无货柜运。我不清楚周某3的名字,但我经常见到他,电话是132某6682,可以辨认。我一般与阿海接触,阿海电话是159某5358,全名不知,可以辨认。我帮周某3运输废塑料货柜从某港到顺德某镇是1050元,到南海是1200元,到清远是1750元,到东莞是1750元,是按月结的,其每车收到30-50元佣金。需要运输的时候,万某1公司的人就有某港货运有限公司一式几联“货柜交接\派车单”交给我,我就交给其手下的司机从码头提柜出来,运送到指定的地方。万某1公司还有另外一张纸上有货柜号和送货地址和联系人电话,他们在送完货后就会让我手下司机将这些资料收回,没有留底。周某1他们都是现金给我运费的。货物到过目的地之前不能打开柜门,因为码头出柜时汽车单上是有封条号的,货主收到货柜时要核对封条号码再接收,所以不可能中途卸货的。我不知道货柜中装载的是什么货物,货柜都是有封条封住的。

34.证人肖某1的证言:我在南海大沥从事货运,我有两辆车,请了两个司机,一个肖某2,一个龙杨金。我们主要拉的是二手旧复印机,还有一些打成板的电子产品,有二手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耗材,很杂的东西,都是旧的没有见过新的。板货在清远某高速旁边一个无名货场,都是阿某3发货,运这种板货是从2016年年中开始的,一开始是送到大沥的遐志物流市场,收货的档口每次都不一样,每次阿某3会把收货人电话给我,到了打电话就会有人出来接货了。收货人名字很多。2016年下半年开始,阿某3有一些板货叫我送到某电子市场,收货人就一个老板叫蔡某甲,档口在二楼。蔡某甲每月有四五车的量,每车平均七八板,每板八九百公斤。2016年中至2017年初,总共有30几车。货物是大纸箱包装,应该是二手电子产品,他档口就是摆的旧笔记本。我也曾从遐志物流运过和蔡某甲一样的板货送到番禺的伟迅电子市场。

35.证人肖某2的证言:2015年8月份后一直至今年年初我买车之前我是给肖某1打工开车。拖的货都是肖某1联系的,拖的绝大部分是二手复印机,还有一些打成板的电子产品,有二手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耗材,很杂的东西,都是旧的没有见过新的。装板货地点在清远某高速旁边一个货场,没有名字。运这种板货是从2016年年中开始的,一开始送到大沥的遐志物流市场,2016年下半年开始,清远有一些货肖某1就让我拉到某的某市场,收货人叫蔡某甲。2016年中至2017年初,共为蔡某甲运货十来次,每车平均七八板,每板八九百公斤。我在某门口见过蔡。板货主要是大纸箱包装的,包一层白色或者黑色的塑料膜,但是应该装的二手电子产品。有时候箱子会破,看得到里面都是一些旧笔记本、打印机之类的二手电子产品。

36.证人叶某2的证言:我老公是蔡某甲,我妹妹是叶某3。广州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某路某F某,有三个员工,分别是蔡某甲,赵某2,陈辉皇,公司是卖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全部是旧的。主要卖的品牌是惠普、戴某等。蔡某甲是老板,越章城、陈辉皇负责看档口和点货的。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37.证人赵某2的证言:我是蔡某甲的远方表弟。我微信号是我名字“小赵”,蔡某甲微信号好像叫“金某贸易”,叶某2、叶某3的不记得了。我是2015年9月开始给蔡某甲打工的。鼎丰科技在广州某某电子广场的三楼F某档口,是一家销售二手电脑配件的,我掌握该店钥匙,负责开关门,收货及拆解旧电脑。老板及老板娘不经常到店,一般是司机送货与我联系,送货的公司不清楚,司机固定有两个人,一个姓肖,另一个不清楚。姓肖的司机送的多,我接过十来次,每次数量差不多,总共有一千多台旧笔记本电脑。公司的货款由老板或老板娘收,遇他们不在,我就先收再交他们。店面进来的是旧的笔记本电脑,卖的有能用的旧笔记本电脑,及在店面分解出来通用的旧笔记本电脑零配件。进出货由老板他们自己记。我在档口卖的旧笔记本是老板蔡某甲告诉我的销售价格,也是蔡某甲、叶某2他们自己做账。

38.证人汤某1的证言:2011至2015年间,我曾帮蔡某甲打工,当时是在某西金桥电脑城C126档口,2014年7月某开张后就搬到了某F某档口,我主要是在档口看档,销售二手笔记本电脑,不知道他的货从哪里进的。老板蔡某甲和老板娘叶某2不是经常在档口,蔡某甲给我每月4000多元工资。我只负责淘宝卖货和档口销售。蔡某甲的档口有批发过旧笔记本。我不知道二手笔记本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我在广州天河某开了一个档口,档口号是A208,主要经营旧二手笔记本电脑,是2016年12月开始经营的,货都堆在店里,货是我从南海大沥的遐志物流找一个叫卢某的人买的。我不清楚他的货源,我没有单独的仓库。我是主要卖给某三楼的黄生。蔡某甲的档口主要是经营二手旧笔记本电脑,我没有向蔡某甲购买二手电脑。我和蔡某甲、叶某2没有资金上的往来。我不知道蔡某甲的档口是谁负责作账。2016年2月23日上午,是蔡某甲的弟弟蔡成亭叫我去蔡某甲的档口帮手打包装货。我不知道打包好的货运到哪里了。

39.证人叶某3的证言:叶某2是我姐,她做什么我不是很清楚。蔡某甲是我姐夫。我手机上有和蔡某甲关于二手电脑货物的事情以及我为蔡某甲转账的短信往来,是因为我向他问价格。2015年4月左右我和我老公丁云合一起开办某电子,主要经营二手手提电脑以及配件的买卖,某电子位于广州市某路某电子市场内A210商铺,档口面积20多平方,我负责销售,我老公负责帮忙找货源。我一般都是在某电子市场内找货源。我手机邮箱里面有大量有关日本BL公司发给我的关于二手电脑、CPU以及配件的电子邮件,是他们要发给我,我也没办法,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会发这些邮件给我。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40.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上半年开始在某某做二手电子产品。跟佛山南海一个叫郑某的男子购买的。郑某,浙江台州人,40岁左右。他在佛山南海里水开五金厂的,具体地址我忘了,他的货源来自美国.他舅舅老李(不记得全名)在南海接货卖货。我跟郑某买货是在他的五金厂交接。我是在2015年去南海里水那里逛五金厂认识郑某的。我跟他买货,他都要求现金支付,我不能提供向他购货的证明,他的联系方式我记不住了,我之前的手机135某4486里面有,通讯录里存的名字就叫“郑某”。135某4486号码的手机应该是被你们民警收走了。你们在今年2月份抓我的时候,我从家里走廊消防门逃跑了,跑的时候把手机扔楼下了。我因为心慌就跑。当天还有我老婆还有我女儿在家里。她们俩都没买货,什么都没做,所以就不跑。我买货就跑,因为别人都说买二手笔记本什么的可能是不正规进口的。苏某1是帮我打工的,在香港帮别人装装东西、点点货、装箱。装完箱后,是谁的货就谁拉走了。我不清楚拉去哪里了。我干这些打包清点的事情,好处是可以赚人家手工费.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赚1块钱.电源线不用手工费。我在香港没有货场,有个仓库在香港粉岭业丰街某工业大厦,就是在那里点数、打包、装箱。在香港仓库装的货没有我的,我在某卖的二手电子产品基本是跟郑某买的。我不认识陈某1。不知道清远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我认识罗某2强、罗某1,他们是兄弟,他们是做废五金的,我是2015年通过我清远朋友介绍认识在清远认识的,他们以前有做塑料生意。我跟罗某2强、罗某1没有什么交往,我跟他们买过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年有几十个卡板,是在清远交货给我的,我没有在香港跟他们交过货。我认识张某3,张某3就是张某1,他是做二手笔记本电脑生意的,我在市场卖过二手笔记本电脑、电源线给他,我卖给他的货是在南海买的。我有在香港帮张某1打包过二手笔记本电脑、电源线,打包完他自己拉走了,我不知道他拉去了哪里。我认识王某2设、王某1,他们是我老乡,我们没有生意往来。我在香港有设立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是我自己的公司,注册人里面有王某2设为股东。我所在的公司在广州叫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老板是我,股东还有我老婆叶某2。我在香港开的公司叫某香港电子有限公司,当时股东是我和王某2设,我还请了员工苏某1在香港配合我工作。我香港公司是帮人委托我的旧笔记本电脑、旧液晶显示器、旧电脑配件等,没有新的。我广州公司是销售二手笔记本电脑。我有一个135某4486的手机和一个香港手机,香港手机的号码我忘记了,就是你们在我家搜查出的那一部手机。我在某广州金某贸易公司销售的旧笔记本电脑是我从南海大沥我朋友郑某等人处购买的,都是旧笔记本电脑,具体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了。我没有在国外采购过旧笔记本电脑。我认识罗某2强、罗某1,是我在清远的朋友介绍认识的,我在国内向他们购买旧笔记本电脑,我和他们在香港没有生意上的接触。我不认识陈某1。我在国外没有采购过旧笔记本电脑,我认识罗某2强、罗某1,是我在清远的朋友介绍认识的,我在国内向他们购买旧笔记本电脑,我和他们在香港没有生意上的接触。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资深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蔡某甲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某甲在整个走私废物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该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蔡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经查并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1496.376吨货物不能全部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意见,经查,根据涉案货物的货物跟踪表及已查获的同案人的供述可证实,被告人蔡某甲委托某通公司走私进口废旧笔记本电脑等1496.376吨,根据证人证言可证实,上述货物被运输至被告人蔡某甲在天河区某的档口进行销售,而对于前述档口查获的货物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故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废旧电脑及配件等固体废物,予以没收,销毁;番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其他涉案财物一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丁某

审判员 茹某

人民陪审员 何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某

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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