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梅州】李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享到:
点击次数:68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0日23:36: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某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23日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某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出生于广东省某县,汉族,住某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某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其妻陈某1与受害人李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杀死其二人的想法。2018年12月某日中午,李某甲购买了1把西瓜刀,藏于某县家中的洗衣机后面准备作案。当日17时30分许,受害人陈某1回到家中一楼房间玩手机时,李某甲拿到1把水果刀进入房间关上房门,责问陈某1是否与李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用水果刀去刺戳陈某1的颈部,两人扭打在一起倒在地上,李某甲抓住陈某1头发把她的头撞击地板,再用水果刀刺戳陈某1颈部两下。随后,李某甲又去拿来1把菜刀和藏于洗衣机后面的西瓜刀,看到倒在房间门口的陈某1,就用菜刀朝她头部砍了1刀。接着,李某甲携带菜刀和西瓜刀来到李某2经营的某2食坊,用菜刀朝正在厨房做菜的李某2头部砍了两刀,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赶来的群众制止。李某甲被群众带回其家,途中其几次头部撞墙欲自杀,均被群众制止。受害人陈某1和李某2均送院治疗,陈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1系符合单刃锐利工具刺戳左耳廓背侧左乳突区下缘造成左颈总动脉小分支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2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涉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梅州市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水果刀、菜刀砍击被害人陈某1、李某2,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对被害人李某2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没有逃离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案死者陈某1和伤者李某2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李某甲一贯表现良好,是系初犯、偶犯,家庭有实际困难。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其妻子陈某1与李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杀死陈某1、李某2的意图。2018年12月某日中午,李某甲购买了1把西瓜刀,藏于某县其家中的洗衣机后面准备作案。当日17时30分许,陈某1回到家中一楼房间玩手机时,李某甲拿到1把水果刀进入陈某1所在的房间并关上房门,责问陈某1是否与李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用水果刀刺戳陈某1的颈部,两人扭打在一起后倒在地上,李某甲抓住陈某1头发将陈某1的头撞击地板,再用水果刀刺戳陈某1颈部两下。随后,李某甲又去拿来1把菜刀和1把藏于洗衣机后面的西瓜刀,看到倒在房间门口的陈某1,又用菜刀朝陈某1头部砍了1刀。接着,李某甲携带菜刀和西瓜刀来到李某2经营的某2食坊,用菜刀朝正在厨房做菜的李某2头部砍了两刀,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赶来的群众制止。李某甲被群众带回其家,途中其几次头部撞墙欲自杀,均被群众制止。受害人陈某1和李某2均送院治疗,陈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省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1系符合单刃锐利工具刺戳左耳廓背侧左乳突区下缘造成左颈总动脉小分支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2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涉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8时,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书记李某4报警称某镇某村有人被砍伤,人已送往某县某人民医院途中。接警后,该派出所民警赶赴案发现场和某县某人民医院,经查是李某2与陈某1(李某甲的妻子)因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甲遂使用水果刀在其家中将陈某1刺伤,后在家拿了一把砍骨刀前往李某2家中,将李某2头部砍伤。陈某1经某县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I2月I5日,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7时50分许,我在我经营的某2食坊的厨房内准备做饭给客人吃。我的妻子李某6和我的女儿李某1在厅里招呼客人喝茶。当时我背对着厨房门在配菜,突然感觉有人往我头部砍了一刀,颈部也在流血(感觉有血流出来),我转身看到李某甲举起刀砍向我,我用左手挡了一下,左手手背又被他砍了一刀。我去抢李某甲的刀,两人扭打在一起。李某6听到异响也跑来争抢李某甲手中的刀具,我们从厨房内抢到厨房外面楼梯下,两人躺在一张桌子下面的地上争抢,李某6也在抢,这时我才看到李某甲拿着的是1把菜刀。这时李某5走过来问我们在干什么,然后他蹲下身子去抓住李某甲,将李某甲控制,我起身用我的衣服按住后颈部的伤口往店外走。我走到旁边的阳光幼儿园门口叫李某10,想让他开车送我去医院治疗,但一开始李某10没有回应,后来李某进去幼儿园叫到李某10,李某10开车载我去某县某人民医院治疗。我的后颈部、后头部和左手手背都被李某甲持菜刀砍伤。我与李某甲的妻子陈某1是同村村民,她家与我家一两百米远,我与陈某1属于朋友关系,平时有微信聊天,偶尔会一起打麻将。2018年12月15日,我在医院清醒后听说陈某1被李某甲杀了,就将陈某1的手机号和微信号都删除了。

李某2未能辨认出李某甲用于砍伤其的作案刀具。

李某2对李某甲进行了照片辨认。

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书记。2018年12月某日18时许,我在某镇某村家里接到村民李某5电话,李某5称李某2被李某甲用砍骨刀砍伤,人已经送往某县某人民医院治疗,让我帮忙报警。我打电话报警后赶去,看到李某2已被送医院,某2食坊里面靠近厨房处的1张桌子底下放着1把不锈钢刀刃的砍骨刀,地上遗留很多血迹。接着我前往李某甲家,在李某甲家门口看到李某甲躺在门坪处,因为李某甲用头部撞墙想自残,被群众用绳子绑起来。当时李某7在现场,我交代李某7看好李某甲,不要让他自残。陈某1则躺在一楼大厅左侧第一个房间房门处地上,流了很多血,大厅地上放着1把粘着血迹的白色塑料柄不锈钢水果刀。现场的群众说已经报了120。过了没多久,救护车来到现场抢救陈某1后送某县某人民医院治疗。后来派出所的同志也来到现场。陈某1平时是比较好吃懒做的人,经常不管家中老人和小孩,自己跑去打麻将。李某甲平时在外务工,较少回家,回家后也比较少跟人沟通,是一个比较老实的人。李某甲在年约三十五岁才结婚,一直以来李某甲都不会惹事,我都没有想到李某甲会持利器伤人。我没有听说李海家族有精神病史。

4、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7时50分许,我在某2食坊店里招呼客人,我的丈夫李某2在厨房煮菜,我看见李某甲走进店里,一句话没有说直接走进厨房,李某甲用右手掀开衣服从他的后面腰部位置拿出1把菜刀迅速砍向李某2后颈部位一刀,紧接着再砍向李某2后脑勺部位一刀并发出“砰”的一声,连续砍了两刀,这时李某2才反应过来转身反抗去抢李某甲手中的刀。我见状马上冲过去,李某2抱着李某甲,两人互相推搡到桌边,李某甲被李某2推倒在地上并压着李某甲,我想夺走李某甲手中的菜刀但力气不够大。这时在店里吃饭的客人都走了,附近的人看到过来围观,其中在门口倒垃圾的李某5过来帮忙将李某甲拉开,李某甲手中的菜刀掉到桌底下。李某甲被拉开后离开了店里,我和附近的邻居一起将李某2送往医院。李某2的后颈部和后脑勺裂开了,左手手背也被砍伤。梅州市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律师

李某6未能辨认出李某甲用于砍伤李某2的刀具。

李某6对李某甲进行了照片辨认。

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7时30分许,我在某县李某2经营的某2食坊门口搞卫生,突然听到李某2的女儿李某1从店里冲出来大喊“救命!救命!”,在店里吃饭的人也从店里往外面冲。我看到这种情况就冲入店里,看见李某2、李某6和李某甲3人在楼梯下面的地上抱在一起,李某2被李某甲按到地上,李某6就在旁边救李某2。我走上前去看见李某2头部在流血,我就用手抓住李某甲衣领,将李某甲拖出来。我看见桌子底下有1把不锈钢斩骨刀,刀柄是木质的。我将李某甲拉出到店外,又拉到旁边的店门口。李某甲叫我放开他,但是我怕他还要去动手,就说不可以放。我看见李某6扶着李某2往外走,旁边的群众就叫“阿锋古,快开车去救命”。旁边开幼儿园的李某10驾驶他的面包车过来,我让旁边的村民李某7抓着李某甲,把李某甲带回李某甲家去,我送李某2去某卫生院治疗。李某2的头部、后颈部和手背部都被砍伤。过了不久,某动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卫生院调查,我带民警去现场。去到现场我看见李某甲躺在地上,上面盖着一床被子,听说是李某甲想自杀去撞墙被制止了,李某甲躺在地上呕吐不止,被群众拿了被子盖在身上。

李某5对李某甲进行了照片辨认。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7时40分许,我在李某甲家附近,李某4从李某甲家里跑出来说:陈某1被李某甲打,你快去救一下。于是我向李某甲的家里走去。走到半路,李某甲的女儿李某2也哭着跑过来跟我说:“我爸爸(指李某甲)在打我的妈妈(指陈某1),你快去救一下。我走到李某甲家里,看到陈某1已经躺在大厅左侧第一个房间房门处的地上,头部有伤口,流了很多血。李某甲则在大厅里走来走去,李某甲将1把银色刀刃的刀装在胸前衣服里。我对李某甲说:阿山,你干什么?李某甲没有说话,往外面走了。这时周围很多群众过来了我对他们说:赶紧送医院。之后我离开李某甲家,走到村道上,李某7等人将李某甲拉回李某甲家里。后来救护车过来将陈某1送医院治疗了。

7、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8时许,我在旁边,李某2的女儿大喊救命。我走到某2食坊,看到李某5用手抓着李某甲,李某2用手捂着流血的头部往外面跑。李某5跟我说:“你先将李某甲抓回家,我开车送李某2去医院。”我用手抓住李某甲,拉李某甲回家。走到半路时,李某甲说:“我好重(即好辛苦)。”我就让李某甲坐下来休息一下,突然李某甲想自杀,用头部撞向路边的墙壁。我看到这样赶紧拉李某甲回家。回到李某甲家门坪时,李某甲又用头部撞墙,后来我和群众用绳子将李某甲绑起来,这时我才看到陈某1躺在家里一楼大厅左侧第一个房间房门处地上,流了很多血,大厅地上放着1把带着血迹的白色塑料刀柄不锈钢水果刀。后来救护车过来,群众合力将陈某1抬到大厅由医生抢救,期间陈某1吐了两次血,没什么反应了,后来被送去医院抢救了。我事后才知道李某甲用水果刀将陈某1刺伤后,使用不锈钢砍骨刀将李某2砍伤,这把砍骨刀遗留在某2食坊一张桌子底下,后来被公安机关扣押。因为陈某1与李某2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李某甲恼火才会持利器砍伤陈某1和李某2。

8、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8时30分许,我在家听到有村民说“李某甲把李某2砍伤了”。我马上去李某甲家里,看到李某甲在门坪处被人用绳子绑住了手脚,李某甲家一楼靠近大门第一个房间门口,陈某1躺在地上,头部都是血,地面上也有很多血,旁边有1把带血的水果刀。我走过去跟陈某1说:“阿美,你要坚持住,已经叫了医生,救护车在来的路上。”陈某1“唔”了一声就没有再发出声音了。过了一段时间,救护车来到现场把陈某1送医院抢救,后来陈某1没有抢救过来死亡了。其在现场听村民说李某2被李某甲用斩骨刀砍伤了头部也送医院抢救了。李某甲和陈某1刚结婚时夫妻感情很好,后来陈某1经常去打麻将,李某甲要跟陈某1离婚,经过亲戚劝解才没有离婚。李某甲平时忠厚老实,性格内向,在外做工很少在家。陈某1在家经常打麻将,不去务工做钱补贴家用,在家连鸡都没有养,村里还有风言风语说陈某1和李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9、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实:我与李某甲是同**个生产组的人。李某甲平时在外做工搞室内装修,每年都回家过年,在外地没有做工时就返回某家中照顾家庭。李某甲性格有些内向,但对亲戚邻居很热情,没有乱交朋友,李某甲以前与我聊天时说过他每个月寄2500元给陈某1作为家庭开支。据我所知,李某甲家族中没有精神病史。梅州市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律师

10、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8时,李某甲的大女儿李某2来到我家中一直哭,说她的妈妈(陈某1)被她的爸爸(李某甲)打了,出了很多血。我听后走去李某甲家,看见陈某1躺在她的房间门口处,头部一直流血。我想上前将陈某1抱着坐起来,但是抱不动。我问陈某1会不会很严重,陈某1没有回应。我在陈某1家中找了1条毛巾按住陈某1的头部流血的位置,医生说出血太多止不住,后来陈某1被抬上救护车载走了。在陈某1没载走之前,李某甲被村民拉回家,当时李某甲还在他家门坪处用头磕地等,后来村民用绳子捆住手脚。当晚我听说李某甲还将李某2砍伤了,听说是因为陈某1与李某2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甲才去杀人的。我知道陈某1和李某2经常一起打麻将,在几个月前,李某2来到我家里借我的手机打电话给她外婆,说她的妈妈是坏妈妈,她的妈妈晚上将“浩古”(李某2)带回家。当时我还对李某2说不要什么事情都告诉她外婆,可能是她妈妈晚上吃完宵夜带李某2回家喝茶的。李某甲的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11、证人李某10的证言证实:我住在某2食坊旁边的阳光幼儿园,与李某2是邻居。2018年12月某日18时许,我在阳光幼儿园做饭,听到李某2的女儿李某1在外面喊“救命”。我走出去看到李某2站在门口,李某2的上衣沾了很多血,脖子处有1件外套包着,外套也沾满了血。李某2的妻子李某6叫我送李某2去医院,我马上开车将李某2送到医院抢救。事后我才听李某6说是李某甲用菜刀将李某2砍伤。

1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某县某镇某村五福中学附近(相距某镇某村约2公里)经营五福百货综合商店。我商店有卖菜刀、西瓜刀、餐具等,我商店卖的西瓜刀是不锈钢制成的,西瓜刀长约44厘米,刀刃长约33厘米,刀面宽约4.3厘米,白色金属刀柄,卖10元1把。在2018年12月某日某时许,有一个年约40岁,身高约1.65米的红衣男子来过我店里,当时他还和来我店里买东西的人聊天,但我记不清楚该男子来我店里购买了什么物品。

经辨认照片,曾某辨认出作案现场扣押的刀具在其店中有售卖,辨认出在2018年12月某日来过其店里的男子是李某甲。

13、证人翁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7时许,我在某2食坊吃饭,刚点了菜就看到一个穿红色外套、年约30岁的男子直入某2食坊里面,接着听到老板娘在里面喊“救命”,我没有看清里面的情况,就走出门口帮忙喊救命。由于害怕里面会发生什么意外,而且我还要继续在工地加班施工,我就离开了某2食坊。

某、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翁某1、甘某1、李某开等6人在做建筑。2018年12月某日18时许,我们6人做完工去某2食坊准备吃饭,某2食坊的老板问我一行6人吃什么,我说随便炒几个菜就可以了,说完菜我坐着边喝茶边玩手机。过了约10分钟,我看到某2食坊的人都往外走,我由于玩着手机不清楚发生什么事就跟着大家走了出来。我走出某2食坊时听到有个妇女从某2食坊走出来喊救命。我是外地人人生地不熟,怕惹事,我们6人就一起返回工地了。

15、证人李某开的证言证实:我和翁某1、甘某1等6人在搞建筑。2018年12月某日18时许,我和翁某1、甘某1等6人在吃晚饭,当时菜还没有上,我们在玩手机喝茶。这时有1个穿红色外套的男子双手抱在胸前,从大门径直往厨房走去。那男子进去厨房一会后,我们就听到老板娘在叫“救命”,老板娘和她的女儿拉着那个男子往厨房外面走,老板的头部在流血。我们看到这样的情形就一起往店外走了。

经辨认照片,李某开未能辨认出将某2食坊老板砍伤的男子(李某甲)。

16、证人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8时许,我和工友刘某2、翁某1、李某开、甘某2、甘某3一起在吃晚饭,我们在一楼厅中喝茶等上菜,我坐在凳子上玩手机。过了10分钟左右,我听到老板娘大喊“救命”,我抬头看到厨房里某2食坊的老板和1个年约40岁、高约1.65米的男青年在抱着扭打。我是外地人,看到这样的情况,我跑出去对周边群众喊“救命啊,里面在打架”。接着有人去救架,我们离开某2食坊。

经辨认照片,甘某1未能辨认出将某2食坊老板砍伤的男子(李某甲)。

17、证人甘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I2月I4日18时许,我和甘某1、刘某2、翁某1、李某开、甘某3一起在吃晚饭,我们在一楼厅中喝茶等上菜,我在玩手机。过了10分钟左右,我听到一个女性的声音在喊“救命”。我反应过来后看到甘某1他们往店外跑,我跟着跑出店外,看到有很多当地的村民进去某2食坊。因为我们是外地人,不想多事就离开了。

18、证人甘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I2月某日17时30分许,我和工友刘某2、甘某2、翁某1、李某开、甘某1共6人一起到准备吃晚饭,我在客厅进门左边的茶几桌边边喝茶边玩手机。在我们等上菜的时候,我突然听到厨房内有很大响声,听起来像是有人在打架。我看到这样的情形就起身往外走,接着我们6人就骑摩托车回到工地。梅州市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律师

1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I2月I4日18时许,我在厨房门口站着,我的父亲李某2和母亲李某6在厨房里面干活,这时有一个男子从我身边进入店里,突然我听到厨房里面有响声,就跑进去看到李某甲和李某2在厨房门口楼梯下面互相推搡着,李某2的头部都是血,李某6在旁边救架,当时李某甲被李某2按倒在地面上。我见状就大喊“救命”,在店里吃饭的6个客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就往店外跑了,这时李某5跑进来按住李某甲,李某2就站起来,李某6扶着李某2。我跑出某2食坊外面大喊“救命”,周边的邻居听到响声就跑到店里看。之后李某5和另一个男子一起动手把李某甲拉出店外,李某2捂着头往外面走,周围的人看到带李某2去医院治疗了。李某甲躺在马路上不肯起来,有一个男子一直拉他,但没有拉起来。我后来跟着亲属一起坐车去医院看望李某2,李某2的头部、后颈部和左手手背都被砍伤了。

李某1对李某甲进行了照片辨认。

2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7时30分许,我和我的妹妹李某3在家看电视,我的母亲陈某1在家做了饭就走进房间玩手机,我的父亲李某甲走进陈某1房间,过了一会,其听到李某甲、陈某1在房间里吵架,房门关着我没有看到里面发生了什么。这时李某4找我和李某3玩,李某4看到房门关着就去把房门打开,这时我看到李某甲和陈某1在床上打架,李某甲把陈某1按在床上,手上拿着刀,我很害怕,就跟着李某4跑出去了。因为陈某1出轨了,所以李某甲才会和陈某1打架。2018年1月2日零时许,我在家客厅睡觉,看到“浩古”(李某2)来到其家里,走进陈某1房间,大约凌晨2点多才离开。之前我看到陈某1手机里,“浩古”发了“亲爱的”之类的暧昧信息给陈某1。陈某1去打麻将时跟“浩古”走得很近,“浩古”的手搭在陈某1肩膀上。陈某1因为此事打了我多次,警告我不准对其他人讲。

2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7时30分许,我从家中前往李某3家,准备找李某3玩(平时我经常和李某3一起玩)。当我去到李某3家时,看见李某3站在房间门口哭,李某3的姐姐李某2坐在客厅的长凳上玩手机。我走过去问李某3为什么哭,李某3说她父母亲不让她进房间里去。我看见房门关着,就用手将房门打开,看见李某甲和陈某1在床上打架,李某甲将陈某1按住。我很害怕就跑出李某3的家,到了刘某1的小店里,跟刘某1说李某甲和陈某1在打架,李某甲把陈某1按在床上打。刘某1听到后也害怕,不敢去看。这时李某2哭着跑过来,我因心里害怕就跑回家了,之后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李某4对李某甲进行了照片辨认。

2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某县某镇某村李某甲住屋、某县某镇某村坪上21号某2食坊,现场提取水果刀1把、血样8份、菜刀1把、不锈钢水果刀1把。

23、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从李某甲处提取了李某甲的血样2份、李某甲左手可疑血迹擦拭物1份、李某甲右手可疑血迹擦拭物1份、李某甲左外耳道可疑血迹擦拭物1份、李某甲外裤可疑血迹提取物1份、李某甲衬衫1件。

24、某县公安局华公扣字(2018)0024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扣押了李某甲持有的不锈钢单刃西瓜刀1把、不锈钢单刃水果刀1把、铁质家用菜刀1把。

25、某县公安局华公扣字(2018)0035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扣押了李某2持有的金色华为牌手机1部,于2019年1月23日发还给了李某2。

26、广东省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司)鉴(法尸)字(2018)12007号鉴定书,证实死者陈某1系符合单刃锐利工具刺戳左耳廓背侧左乳突区下缘造成左颈总动脉小分支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7、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公鉴字(2019)023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李某2持有的HUAWEI手机1部,型号为TRT-TL10A,IMEI:866927032199645,通过使用厦门美亚柏科FL900手机取证塔V2对送检手机进行恢复,恢复了送检手机内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内容,发现用户登录了微信号“wxid_4jnq3ccwlaqt22”昵称“某2食坊(流动宴席)”。

28、广东省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司)鉴(法活)字(2018)12034号鉴定书,证实李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9、广东省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司)鉴(法活)字(2018)12023号鉴定书,证实李某2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30、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化)字(2018)12047号检验报告,证实编号为D201812047001(死者陈某1胃内容物30ml)、D201812047002(死者陈某1心血10ml)检材中均未检出利眠宁、氯丙嗪、异丙嗪、多虑平、阿普唑仑、泰尔登、三唑仑、阿某替林、艾司唑仑、劳拉西泮、氯氮平、咪达唑仑、硝基安定、安定、氯硝安定、巴比妥、苯巴比妥、速可眠成分。梅州市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律师

31、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DNA)字(2018)12059号鉴定书,证实①A201812059001、A201812059001-1号检材(距南墙1.4m、距西墙2.5m的客厅地面水果刀,用无菌棉签擦拭刀柄处可疑血迹和刀刃处可疑血迹),A201812059002号检材(在距南墙85cm、距西墙355cm的客厅地面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03号检材(距大门门框74cm、距南墙164cm处地面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04号检材(客厅南墙东端距地面60cm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05号检材(陈某1房间门框地面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17-3号检材(李某甲衬衫,用剪刀剪取可疑血迹)的STR分型与A201812059018号检材(死者陈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67×1028;②A201812059006号检材(在距阶梯东沿17cm、距阶梯北端27cm处地面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13号检材(李某甲左手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17号检材(李某甲衬衫,用剪刀剪取可疑血迹)、A201812059017-1号检材(李某甲衬衫,用剪刀剪取可疑血迹)、A201812059017-2号检材(李某甲衬衫,用剪刀剪取可疑血迹)、A201812059017-4号检材(李某甲衬衫,用剪刀剪取可疑血迹)的STR分型与A201812059012号检材(李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61×1027;③A201812059007号检材(距东墙24cm、距北墙20cm处菜刀,用无菌棉签擦拭刀柄处可疑血迹),A201812059008号检材(在距东墙93cm、距北墙260cm处地面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09号检材(距东墙68cm、距桌南沿5cm处桌面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10号检材(在距北墙125cm、距西墙50cm处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15号检材(李某甲左外耳道可疑血迹擦拭物),A201812059016号检材(李某甲外裤可疑血迹剪取物,用剪刀剪取可疑斑迹)、A201812059016-1号检材(李某甲外裤可疑血迹剪取物,用剪刀剪取可疑斑迹)的STR分型与A201812059019号检材(伤者李某2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0×1027;④A201812059011-1号检材(厨房内距西墙20cm、距南墙某0cm水池地面不锈钢水果刀,用无菌棉签擦拭刀刃处)检见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A201812059012号检材(李某甲血样)、A201812059018号检材(死者A2018120590某号检材(李某甲右手可疑血迹擦拭物)检见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A201812059012号检材(李某甲血样)、A201812059019号检材(伤者李某2血样)所检出的DNA分型。陈某1A2018120590某号检材(李某甲右手可疑血迹擦拭物)检见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A201812059012号检材(李某甲血样)、A201812059019号检材(伤者李某2血样)所检出的DNA分型。血样)所检出的DNA分型;⑤A2018120590某号检材(李某甲右手可疑血迹擦拭物)检见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A201812059012号检材(李某甲血样)、A201812059019号检材(伤者李某2血样)所检出的DNA分型。

32、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梅市三医精鉴所(2019)精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甲涉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3、某县公安局华公调证字(2019)00018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开户资料、通话记录,证实某县公安局调取手机号码为157××××****(用户姓名陈某1)、134××××****(用户姓名李某6)的开户资料及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的通话记录。

3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某县公安局经对李某甲的尿液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均呈阴性反应。

35、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2018年12月某日,李某金在案发现场有阻止李某甲自杀的行为,因近期李某金不在家中,暂无法对李某金形成询问笔录。(2)证实2018年12月某日,因李某甲自杀时头部受伤,某县公安局民警将其带往某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为了及时取证,民警在某县人民医院内对李某甲制作了第一次讯问笔录,当时未有同步录音录像。(3)2018年12月某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陈某1使用的手机1部,手机号为157××××****,因被害人陈某1已死亡,经民警询问其近亲属,均表示不知道陈某1所持手机的密码锁,故无法对该手机进行数据恢复鉴定。

36、某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甲在村里表现好。

37、有村民签名的请愿书,反映李某甲是个老实忠厚的人,案件的发生是因为陈某1与李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请求对李某甲从宽处罚。

3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证实李某10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某县旁边的阳光幼儿园门口2018年12月某日17时40分起的监控视频,李某甲指认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是其本人,当时其在前往李某2经营的某2食坊的路上。

39、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2月某日18时58分许,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某镇某村村委书记李某4报警称:某村村民李某甲持刀将陈某1与李某2砍伤,伤者已送医院治疗,李某甲已被控制在其家中。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李某甲的住宅依法传唤李某甲到公安机关,后发现李某甲头部受伤,民警遂将李某甲带往某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对其进行讯问。李某甲如实供述因怀疑其妻子陈某1与李某2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水果刀和菜刀在家中将陈某1砍死,之后持菜刀和水果刀前往李某2家中将李某2砍伤。在传唤过程中,李某甲配合民警的工作,未出现有反抗的行为,民警未使用警械武器。

40、嫌疑人情况查询登记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陈某1、李某2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甲案发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4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8年12月1日,因为我的母亲魏某姝生病需要照顾,我从江西省南昌市(我在那边搞装修)回家照顾我的母亲。在家照顾我的母亲几天后,我在村中听到很多风声,说我的妻子陈某1与李某2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1还将李某2带回我的家中。我听到后想着我们夫妻俩一直以来关系都不好,晚上陈某1也不愿意跟我同房,所以觉得有这个事实存在。同年12月12日左右开始,我就一直在想着这件事,加上陈某1平时经常外出打麻将,平时对我母亲魏某姝和小孩也不怎么打理,我就想着要跟陈某1离婚还是怎么处理好。同年12月某日某时左右,我前往某镇某村五福中学附近桥对面的一间百货店购买了1把西瓜刀(长约40厘米),我想着如果要将陈某1杀害,就用这把刀去杀她。买完刀回到家后,我将西瓜刀藏在我家楼梯下面的洗衣机后面。之后我就在家一直想着陈某1背叛我这件事,想来想去还是气不过,我决定要将陈某1杀了。到了当天17时30分左右,陈某1从外面打麻将回家,回家后她先去下米煮饭,之后就回到房间(进大门左手边第一间)内玩手机,当时我在厅里坐着,我的两个女儿(李某2和李某3)也在厅里玩手机。坐了一会后,我前往厨房拿了1把水果刀,右手拿着水果刀藏在胸前,用外套挡着。接着我进入陈某1的房间内,将房门关上。当时陈某1站在背靠着房间内的办公桌在玩手机。陈某1看见我关上房门,就问我为什么关门。我就说“你跟别人”(指她跟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陈某1回复我说“没有”。我就说”村里这么多人都这么讲”。接着我右手持刀往陈某1的脖子处插去,但是插到了衣服上,并没有插入陈某1的身体。这时陈某1开始反抗,我们俩倒到了床上去了,两个人在争抢这把水果刀。抢了一会我们又倒在床边的地上,陈某1就在我身体的下面,我用身体压着她,右手抓住她的头发,然后使劲将她的头往地上撞击了两三下,接着又用右脚往他的头部踩了三四下。我看见水果刀在旁边的地上,我又捡起水果刀往陈某1的颈部插了1刀,刀子插入比较深,当时就鲜血直流,我没有将水果刀拔出来。接着我又回到厨房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和洗衣机后面的西瓜刀,准备去砍李某2,当时想着就是要去出这口气。当我走到房门的时候,看见陈某1躺在房间门口,她的头向着客厅,我走上前去用菜刀又往她的头部砍了1刀。之后我左手腋下夹着西瓜刀,右手拿着菜刀藏在胸前,都是藏在外套里面,然后往李某2的店走去。走到李某2的店门口的时候,我看见五六个我不认识的人围着茶桌在喝茶,李某2在厨房里面煮菜,李某2的妻子和女儿在厅里招呼客人。我径直往厨房里面走去,走到李某2的背后我拿出菜刀往李某2的头部连续砍了两刀,这时李某2才反应过来,我们俩扭打在一起争抢我手中的菜刀,李某2的妻子和女儿也过来争抢,在争抢中我的手和李某2的手都受伤了。我们从厨房一直争抢到厨房门口的空地上,这时很多人都围过来了,我手中的菜刀也被他们抢走,之后我被李某5和李某72人拉出店外,由李某7拉着我往我家走。在路上我还去撞了墙和路边的坟墓等,但是我还是一直被李某7拉着往我家里去。去到我家后,李某7将我按住在我家门口的门坪处,我就用头去撞地板想自杀,但是被他们制止了。在制止的过程中,他们将我的外套都脱了,之后我被他们用绳子绑住了手脚。我因为自杀用头撞地板,导致我一直呕吐不止,他们看见我冷得发抖,就拿着被子出来盖在我身上。过了一会,救护车来到现场,先将陈某1抬上救护车前去抢救。过了一段时间后,我也被抬上另外一辆救护车去某县人民医院救治。梅州市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律师

李某甲对其将陈某1杀害的作案现场某县某镇某村其住家和其将李某2砍伤的作案现场某县某镇某村某2食坊进行了指认。

李某甲对其用于杀害陈某1的工具水果刀、用于砍陈某1和李某2的工具菜刀、其带往李某2店里的工具西瓜刀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对被害人李某2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经查,被告人李某甲用锐利工具刺戳、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没有逃离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当地群众控制,由当地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不属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死者陈某1和伤者李某2有明显过错。经查,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但就故意杀人犯罪方面,不能认定死者陈某1和伤者李某2存在过错。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家庭有实际困难经查属实,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西瓜刀1把、水果刀1把、菜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范某

审判员   黄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丘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某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梅州市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广州刑事律师.jpg

上一条:【广东】李某甲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下一条:【梅州】胡某甲贪污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