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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崔某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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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00:39: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崔某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904刑初某号

案  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9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某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公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及指定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开始,以林某1(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卖淫女在本区某1镇多个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该犯罪集团拉拢被告人崔某甲作为保护伞,每次给予保护费人民币1500元,共4至5次,约人民币6000元至7500元。崔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向该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公安机关查禁行动信息,使该卖淫犯罪集团在较长时期内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茂名市专业刑辩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只收到好处费4500元,没有多次通风报信。

指定辩护人李某对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无异议,认为崔某甲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崔某甲与黄某2之间的通话记录,以及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警力等情况证据,存在证据瑕疵,应对崔某甲从轻、减轻处罚;2、崔某甲主观上只为朋友黄某2提供过派出所工作信息,不知道以林某1为首的犯罪集团,应酌情从轻处罚;3、崔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4、崔某甲平时工作努力、踏实,为派出所作出过不小贡献,应酌情从轻处罚;5、崔某甲愿意退还全部赃款,应从轻处罚;6、崔某甲是初犯,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崔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开始,林某1、黄某2(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卖淫女在茂名市电白区某1镇多个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林某1、黄某2等人拉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某派出所辅警被告人崔某甲作为保护伞,每月给予保护费人民币1500元给崔某甲,由黄某2联系给付,共给付4次合计人民币6000元。崔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向黄某2通风报信,提供公安机关查禁行动信息,使林某1、黄某2等人犯罪团伙在较长时期内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茂名市专业刑辩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崔某甲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到作案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个人信息材料、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签认照片、证人林某1、黄某2证言、被告人崔某甲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崔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理成立,予以采纳,但请求对崔某甲适用缓刑,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崔某甲辩解只收到好处费4500元,没有多次通风报信。经查,证人林某1讲到一共给了四个月,共6000元;黄某2讲到共给了六七千元,给了五个月左右;结合黄某2微信向崔某甲转款的记录,最早一次是2018年8月,最近一次是2018年11月;崔某甲也供述到2018年11月份微信转款是黄某2给的一个月的钱,故应认定崔某甲共收到黄某2的好处费共6000元。证人黄某2讲到平时会向崔某甲问下派出所有什么情况,但真正有料的通风报信大概也是五六次,故崔某甲辩解没有多次通风报信与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崔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案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崔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被告人崔某甲的作案手机1部(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茂名市专业刑辩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 判 长  冼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钟某

书 记 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茂名市专业刑辩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茂名市专业刑辩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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