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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3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65年出生,广东省新兴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广东省新兴县某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被云浮市监察委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2月7日被逮捕并解除留置措施。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8日以云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新兴县某2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新兴县某5养殖中心、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等企业或单位成功申报某1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690万元。事后,黄某甲收受上述企业或单位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5万元。
1.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某2公司申报某1专项资金3次,共计人民币280万元。事后,收受该公司老板莫某1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1)2009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某2公司申报“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09年10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该公司老板莫某1的贿赂款40万元。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2010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某2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0年6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12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该公司老板莫某1的贿赂款60万元。
(3)2012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某2公司申报“2012年省级某1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2012年11月,该公司获批专项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该公司老板莫某1的贿赂款40万元。
2.2010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莫某1物色到符合申报某1专项资金的企业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并帮助该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0年12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20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该公司老板李某1通过莫某1贿送的贿赂款100万元。
3.2010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0年12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1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该公司老板罗某1的贿赂款40万元。
4.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甲帮助黄某以新兴县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的名义分别申报“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2013年6月,该两项目分别获批补助资金3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资金拨付后,黄某甲在购买新兴县某花园三区某居某幢23层E房时要求黄某帮其刷卡支付购房款35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期间,伙同副局长麦某1(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新兴县某4某茶业食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4某公司)、新兴县荣某五金望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新兴县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新兴县兴某造纸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某公司)等企业成功申报某1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770万元。在专项资金拨付后,黄某甲安排麦某1向上述公司索要款项共计人民币335万元,其中黄某甲个人分得210万元,麦某1分得125万元。
1.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某1专项资金5次,共计人民币350万元,后向该公司老板梁某1索要款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105万元,麦某1分得45万元。
(1)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同年11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梁某1索要40万元并全部交给黄某甲。
(2)2012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专项资金”。2013年2月,该公司获批专项资金4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梁某1索要20万元。黄某甲和麦某1各分得10万元。
(3)2012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中央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13年5月,该公司获批发展资金1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梁某1索要60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40万元、麦某1分得20万元。
(4)2013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资金”。2013年9月,该公司获批建设资金3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梁某1索要10万元。黄某甲和麦某1各分得5万元。
(5)2014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2015年5月,该公司获批创建资金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梁某1索要20万元。黄某甲和麦某1各分得10万元。
2.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荣某公司申报某1专项资金2次,共计人民币130万元。资金拨付后向该公司索要款项共计65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35万元、麦某1分得30万元。
(1)2009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荣某公司申报“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09年10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该公司老板麦某2索要25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15万元、麦某1分得10万元。
(2)2011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荣某公司申报“2011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11年11月,该公司获批发展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该公司老板麦某2索要40万元。黄某甲、麦某1各分得20万元。
3.2010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新兴县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0年6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该公司老板谭某1索要40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30万元,麦某1分得10万元。
4.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兴某公司申报某1专项资金2次,共计人民币210万元。资金拨付后,向该公司索要款项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中黄某甲、麦某1各分得40万元。
(1)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兴某公司申报“2011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1年7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6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该公司经办人员黎某索要20万元。黄某甲、麦某1各分得10万元。
(2)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麦某1帮助兴某公司申报“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13年5月,该公司获批发展资金1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向该公司经办人员黎某索要60万元。黄某甲、麦某1各分得30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预算拨款凭证(回单)》、《2009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2010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2012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关于下达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预算指标的通知》、《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通知》、《2009年省级某1所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安排表》、《2010年省级某1所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安排表》、《关于申请2009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关于申请2010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关于申请2012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关于印发《2013年度省级“三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关于下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关于下达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通知》、《广东省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莫某1、李某1、罗某1、黄某、麦某1、梁某1、麦某2、谭某1、黎某、谭某2、李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新兴县某2实业有限公司、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新兴县某4某茶业食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或单位成功申报某1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460万元,事后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对指控黄某甲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黄某甲有自首情节、立功、退赃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某2公司、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新兴县某5养殖中心、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等企业或单位成功申报某1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690万元。事后,黄某甲收受上述企业或单位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5万元。
(一)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某2公司申报某1专项资金3次,共计人民币280万元。事后,黄某甲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莫某1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某2公司申报“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09年10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莫某1的贿赂款40万元。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2010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某2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0年6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12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莫某1的贿赂款60万元。
(3)2012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某2公司申报“2012年省级某1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2012年11月,该公司获批专项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莫某1的贿赂款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预算拨款凭证(回单)》《2009、2010、2012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关于下达2009、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2010年省级某1所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安排表》《关于申请2009、2010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关于下达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通知》《2012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安排表》《关于申请2012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等,证实:某2公司申请“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2010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2012年省级某1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新兴县某1局拨付给该公司80万元、120万元、80万元。
2.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某2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证实:(1)2009年11月2日某2公司的尾数为9213农信银行账户收入800000元,2009年11月3日提现50000元,11月4日提取现金350000元。(2)2010年7月7日该账户收入1200000元,7月8日提现650000元。(3)2012年11月16日该账户收入800000元。
3.证人莫某1(某2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09年至2012年期间,黄某甲三次帮助我公司申报相关某1专项资金,我给了黄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2月,黄某甲帮我公司申报“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200万元,2009年10月批了80万元,事后我打电话给黄某甲约他在某升平购物广场门口大型停车场见面,从车里拿了40万元给黄某甲作为感谢费。第二次是2010年3月,黄某甲帮我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200万元,2010年6月批了120万元,事后我给了60万元黄某甲作为感谢费。第三次是2012年4月,黄某甲帮助我公司申报“2012年省级某1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2012年11月批了80万元,事后我给了黄某甲40万元作为感谢费。
经辨认,莫某1指出《预算拨款凭证(回单)》、《2009、2010、2012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关于下达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通知》及某2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等是其公司的申报资料和专项资金往来情况。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某2公司老板叫莫某1,有一次,我和莫某1在交谈的时候,莫某1说希望我能帮他的某2公司申报下项目资金,还说申报成功后,会给我好处费。2009年至2012年,我三次帮助某2公司申报相关某1专项资金,在此过程中,我收受了该公司老板莫某1送来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其中2009年送的40万元现金和2010年送的60万元现金我都给了我妻子伍某1,后来她把这些钱用在2011年3月购买中山市港口华师路9号凯旋蓝岸花园的别墅(第10幢,2015年以200万左右的价格转让出去)。2012年11月送的40万元现金我用于个人周转。资金拨付后,莫某1打电话给我,我们约定在某升平购物广场门口大型停车场见面。
经辨认,黄某甲指出《2009、2010、2012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关于下达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等是某2公司的申报资料和专项资金拨付资料,上面有其亲笔签字。
(二)2010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莫某1物色到符合申报某1专项资金的企业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并帮助该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0年12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20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1通过莫某1给予的贿赂款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预算拨款凭证(回单)》《2010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预算指标的通知》《关于申请2010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拨付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请示》等,证实:2010年11月,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获得某1资金200万元。
2.查询存款通知书、支票、银行账户流水,证实:2010年12月29日,新兴县某1局拨付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0万元到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在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2011年1月4日,该公司转账120万元到某2公司。
3.证人莫某1的证言:2010年11月的时候,黄某甲问我认不认识信得过的企业老板,可以帮助其申报某1专项资金,事成之后给黄某甲一些“好处费”就行。后来李某1到我办公室,我跟他说新兴县某1局有一些某1专项资金可以申报,事成之后要给黄某甲“好处费”。之后,李某1找人按照组织申报文件的要求做好“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0万元的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交给我,由我交到新兴县某1局。12月底,这200万元就划拨到了李某1的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的账户里。大概一个星期后,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通过支票转账120万元到我公司的账户,我知道其中有100万元是之前约定好给黄某甲的“好处费”,另外20万元则是李某1让我帮忙提现的。我分多次从我公司账户提取100万元现金出来并用一个纸箱装好,打电话给黄某甲约他在某升平购物广场见面。见面后,我从车里拿了一个装有人民币现金100万元的纸箱放到黄某甲的车上。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经辨认,莫某1指出某2公司银行账户于2011年1月4日打入的120万元是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转入的,其中100万元是李某1叫其给黄某甲的“好处费”。
4.证人李某1(原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10年11月,我到莫某1的办公室,莫某1说新兴县某1局有一些某1专项资金可以申报,事成之后给某1局长黄某甲一些好处费,莫某1可以帮我操作。我找人按照组织申报文件的要求做好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交给莫某1。2010年12月,该项目申报成功后,我公司按要求向新兴县某1局申请某1专项资金拨付,某1专项资金200万元拨付到我公司账户中。资金到账后一个星期左右,通过支票转120万元到某2公司,其中100万元是我公司成功申报某1专项资金200万元后想通过莫某1给予黄某甲的好处费,另外20万元是莫某1代我提现的钱。
经辨认,李某1指出《预算拨款凭证(回单)》《2010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等是其公司关于“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申报材料和拨付资金申请资料;指出其公司银行账户、支票的款项往来情况。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做新兴县某1局局长以后,了解到按照省厅某1专项资金有关政策,各县每年可以申报一些专项资金项目。有一次,我跟莫某1说,如果有信得过的企业老板,也可以帮帮他申报下项目资金。申报成功后,要这些企业拿点“好处费”给我。不久,莫某1找到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将一些材料交到新兴县某1局工贸发展股。我签批后,以新兴县某1局的名义向市某1局、省某1厅逐级申报。2010年12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了这笔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关于“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申请,并下发了文件,新兴县某1局根据这个文件,向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发出公函,告知某1专项资金已下达,可以申请拨款。我签批后,新兴县某1局就将该笔某1专项资金200万元拨付到了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的账户里。资金拨付后,过了两个星期左右的一个中午,莫某1打电话约我在某升平购物广场门口大型停车场见面。见面后,莫某1从他车上拿了一个纸箱放到我车上,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我收受李某1通过中间人莫某1送来的100万元“好处费”。这笔钱100万元,我记得是在2012年用于购买在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的一块地,面积666.7平方米,购买价400万元左右。
经辨认,黄某甲指出《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等是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关于“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申报资料和申请拨付资料,上面有其亲笔签名。
(三)2010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0年12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1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1的贿赂款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新财工函[2010]102号)、《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向新兴县某1局行文的请示》、《2010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新财预字第2979号)、《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云财工[2010]157号),证实: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申请“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获得150万元的某1拨款。且经罗某1辨认确认。
2.存款查询结果证实: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收入1500000元,其中2010年12月30日共提取390000元。
3.证人罗某1(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10年,曾某帮我约到了黄某甲,我们约在新兴县某酒店吃饭。后来,曾某找到我说,黄某甲答应给我们批一些项目扶持资金,叫我做好申报材料。我们公司做好项目申报资料交给新兴县某1局,某1局帮我们逐级申报。当时申报了200万元,2012年12月省里批了150万元下来。然后我公司又做好拨付申请的材料交到了新兴县某1局,很快这150万元就拨到我的公司的账户。项目资金到账不久的一天,曾某找到我,说要给黄某甲局长“好处费”。我不得不拿出40万元的现金交给曾某。由曾某将这40万元现金拿给黄某甲。
经辨认,罗某1指出《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新财工函[2010]102号)、《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云财工[2010]157号)等其公司申请“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申请资料,指出新兴县某1局拨付给其公司的150万元及支出情况。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的时候,在某酒店一个房间,罗某1、我和曾某等一起吃饭。后来,曾某又跟我说罗小姐想请我帮她申报一下项目,罗小姐这个人不错的,又大方,信得过。曾某还说如果我帮她申报项目,罗小姐识做的(意思是事成之后会给我一些“好处费”),到时他和罗小姐沟通,我不用出面。我跟曾某说你叫罗小姐做好材料,交给我,我帮下。于是,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很快做好申报材料,送到了我们某1局,逐级呈批上来以后,我签批同意,再由新兴县某1局的名义向市某1局、省某1厅逐级申报。当时申报的项目资金是200万元,2010年12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了这笔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关于“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申请,并下发了文件,新兴县某1局根据这个文件,通知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某1专项资金已下达,可以申请拨付。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即向新兴县某1局提交申请拨付的材料,逐级审核呈批后,再报到我这里。我签批后,新兴县某1局就将该笔某1专项资金150万元,拨付到了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的账户里。资金拨付到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账户后一个星期左右,曾某打电话约我,我们在沿江路沿江酒店斜对面见面,曾某从他车上拿了一袋装有4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到我的车上,说这是罗小姐给我的。我收下了。这笔40万元,我记得是在2012年用于购买在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以我妻子哥哥伍某4的名义向香港人郑某购买的一块地,面积666.7平方米,购买价400万元左右,2014年开始建房,2016年建好。
经辨认,黄某甲指出《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新财工函[2010]102号)、《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向新兴县某1局行文的请示》等是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资料,上面有其亲笔签名。
(四)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甲帮助黄某以新兴县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的名义分别申报“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2013年6月,该两项目分别获批补助资金3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资金拨付后,黄某甲在购买新兴县某花园三区某居某幢23层E房时要求黄某帮其刷卡支付购房款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解决新兴县氹双冲坑机耕路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新财[2013]2号)、《2013年省级“三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关于印发《2013年度省级“三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农[2013]29号)、《新兴县某1局农业专项报账资金拨付申请表》《某1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函》(新财农函[2013]187号)、《关于安排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请示》《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2013年6月28日)》《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函》(新财农函[2013]187号)、《关于下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云财农[2013]51号)、《关于下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粤财农[2013]154号)发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证实: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3月7日以“新兴县新城镇某某居委会中坪村氹双冲坑机耕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名义申报某1资金,2013年7月24日获批30万元。
2.《关于下达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关于名优水产种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新财[2013]1号)、《广东省省级某1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广东省省级某1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保证书》、《新兴县某1局农业专项报账资金拨付申请表》、《某1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函》(新财农函[2013]186号)、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2013年6月28日)、《关于安排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请示》《关于下达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通知》(云财农[2013]52号)、《关于下达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通知》(粤财农[2013]156号)、发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证实:新兴县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于2013年1月4日以“名优水产种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名义申报某1资金,2013年7月24日获批30万元。
3.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流水、POS商户明细清单报表、POS机消费凭证,证实:2013年7月26日,黄某新兴农商行账户转入50万元和43420元;2013年8月1日9时45分,黄某用其持有新兴农商行的卡号为62×××57的银行卡向商户名称为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支付350000元。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4.证人黄某(新兴县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老板)的证言:在2013年初,我找到时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黄某甲,请求他帮我申请专项资金。黄某甲答应,给我找了“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新兴县氹双冲坑机耕路建设项目”,并叫某1局农业股工作人员提供组织申报文件给我,叫我按照组织申报文件的要求准备资料报送;在专项资金批复后,新兴县某1局农业股工作人员告诉我要提供工程发票、工程合同等资料到新兴县某1局申请某1资金拨付。很快这两笔某1专项资金就拨下来了,共拨付了60万元。资金划拨后一个多星期,黄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某买楼,叫我拿35万元给他。于是,我和黄某甲老婆伍某1一起来到某房地产公司,我用个人的银行卡帮黄某甲刷了35万元支付给某公司。我以新兴县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和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申请的两笔某1专项资金共60万元,新兴县某1局会拨付给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是因为上述这两笔某1专项资金都是某1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都要实行报账制管理,我为了能顺利申请到某1资金拨付,就找了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负责人伍某2的儿子伍某3,叫他用该公司名义分别同新兴县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和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工程合同,该公司扣除税费和挂靠费后就将剩余的资金转回给我,这些发票和工程合同是用于申请某1专项资金拨付的。
经辨认,黄某指出《关于下达名优特农产品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函》《关于解决新兴县新城镇某某居委会中坪村氹双冲坑机耕路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是其申报材料和申请某1资金拨付资料,指出其银行流水、消费凭证等资金来往情况。
5.证人罗某2(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证言:2013年3月的时候,欧朗和黄某找我在一份申报新兴县氹双冲坑机耕路工程某1专项资金的材料上签名,并说是申请某1资金回来修中坪村的村道,我就在相关申请手续上面签名和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大概过了三个月左右后,欧朗又带黄某来村委找我办理新兴县新城镇某某居委会中坪灌排渠及机耕路工程某1专项资金的申请拨款材料,我按照他们的意思在申请拨款材料上签名和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
6.证人欧某的证言:2013年3月的时候,黄某告诉我需要以新兴县新城镇某某居委会的名义申请一点某1资金,我就带黄某找到某某居委会村支书罗某2。罗某2就在黄某带来的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上面签名并盖了居委会的公章。大概过了三个月左右后,我又带黄某找到罗某2办理相关的申请拨款手续。
7.证人伍某3的证言:2013年的时候,黄某曾找到我,要求挂靠其所在的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开发票走账。第一笔是以黄某的猪场新兴县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名义申请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某1补助资金。黄某就制作了一份发包人是新兴县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承包人是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的标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30万元),由双方签名加盖公章,之后黄某就拿我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地税局开了一张30万元的工程发票。后来新兴县某1局将30万元某1专项资金拨付到我公司,公司在扣除税费和挂靠费后就将剩余的资金转给黄某。第二笔是以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名义申请中坪村灌排渠及机耕路工程的某1补助资金。黄某就制作了一份发包人是新兴县新城镇某6居民委员会、承包人是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的标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30万元),由双方签名加盖公章。后来新兴县某1局将30万元某1专项资金拨付到我公司,公司在扣除税费和挂靠费后就将剩余的资金转给黄某了。在2013年7月25日,上述这两笔某1专项资金各30万元共60万元拨付到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后,我公司扣除大约10%的税费和挂靠费后,在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转了50万元和43420元到黄某在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两个银行账户中。
经辨认,伍某3指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发票、流水清单是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该公司的资金往来。
8.证人伍某2的证言:我不太清楚黄某2013年在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是否有挂靠有工程,该公司的事情都是我儿子伍某3负责。
9.证人伍某1(黄某甲的妻子)的证言:2013年,我和黄某甲购买新兴县某花园三区某居某幢23E号房以及三个车位(A138、A139、A140),房子面积310.74平方米,车位每个20多平方米,购买价总共150多万元,2016年11月以162万元左右的价格转让给了陈爱琼。2013年7、8月份,购买新兴某这套房子和车位的时候,黄某帮我刷卡支付了35万元,用我家公在新兴某花园的房子抵押贷款30万元,其他就是平时黄某甲给我的现金,大约有100多万元。黄某甲给我的现金我都是存进银行,买房的时候再刷卡。
伍某1对《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POS商户明细清单报表、收款收据等进行辨认。
10.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妹夫黄某在新兴县开有养猪场叫新城镇某5养殖中心,2013年的年初,黄某想让我帮帮忙。我给黄某找了“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和“2013年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让农业股的工作人员给黄某组织申报的文件,让黄某去做申报材料。黄某很快就做好申报材料送到某1局农业股,逐级审核后呈报到我这里。我签批后,2013年7月新兴县某1局就将这两笔某1专项资金各30万元共60万元,拨付到了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该公司扣除税费和挂靠费后,把余款50多万元转给黄某。大概一个星期后,我以妻子伍某1名义在某买房的时候,让黄某帮我刷卡支付了35万元人民币购房费。这两笔项目资金从申报到拨付,都必须经过我同意。
黄某甲《关于名优水产种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某1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第一批)的函》等进行辨认。
二、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期间,伙同该局副局长麦某1(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某4某公司、荣某公司、新兴县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兴某公司等企业成功申报某1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770万元。在专项资金拨付后,黄某甲安排麦某1向上述公司收受或索要款项共计人民币335万元,其中黄某甲个人分得210万元,麦某1分得125万元。
(一)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某1专项资金5次,共计人民币3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1款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105万元,麦某1分得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2012年3月,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同年11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收受梁某140万元并全部交给黄某甲。
(2)2012年10月,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专项资金”。2013年2月,该公司获批专项资金4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收受梁某120万元。黄某甲和麦某1各分得10万元。
(3)2012年11月,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中央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13年5月,该公司获批发展资金1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收受梁某160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40万元、麦某1分得20万元。
(4)2013年3月,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资金”。2013年9月,该公司获批建设资金3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收受梁某110万元。黄某甲和麦某1各分得5万元。
(5)2014年8月,黄某甲、麦某1帮助某4某公司申报“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2015年5月,该公司获批创建资金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麦某1收受梁某120万元。黄某甲和麦某1各分得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12﹞44号)、《关于下达2012年度省级某1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12〕482号)、《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某1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通知》(云财工﹝2012﹞153号)、《2012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名称:热水浸渍原理在低咖啡因茶加工中的应用)》《关于申报新兴县2012年度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新财〔2012〕56号)、《2012年度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审计报告》、《检测报告》、预算拨付款凭证(收款通知)(2012年11月16日)、《关于下达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新财工函﹝2012﹞80号)、《关于解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请示》、《2012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新财预字第2950号),证实:2012年4月,某4某公司申请“2012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160万元,同年4月16日由新兴县某1局上报省某1厅,2012年11月16日,获批某1专项资金80万元。
2.《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某1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2﹞433号)、《关于解决新兴县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资金的请示》(新财[2012]151号)、《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2]480号)、《关于转下达2012年中央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12]153号)、《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的函》新财农函([2012]345号)、《关于解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请示》、《新兴县某1局农业专项报账资金拨付申请表》、《某1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新兴县某4某茶业食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票4张、2012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新财预字第3254号)、《广东省农业某1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名称: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证实:2012年10月15日,某4某公司申请“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150万元,并由同年10月15日由新兴县某1局上报省某1厅,2013年2月,获得某1专项资金40万元。
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及上报2012年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粤财工﹝2012﹞512号)、《2013年度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名称:2013年度新兴县某4某公司特色茶叶加工标准化生产线升级改造)》、《关于申报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新财〔2012〕187号)、《关于申报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报告》、《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农﹝2013﹞43号)、《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函》(新财工函﹝2013﹞20号)、《关于解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请示》、2013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新财预字第1299号)、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工贸字第01537号)(2P189-330、6P92-191、7P156-297、8P236-237),证实:2012年12月28日,某4某公司申请“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50万元,并由同年12月28日由新兴县某1局上报省某1厅,2013年5月23日,获得某1专项资金150万元。
4.《2013年度省级“三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3年省级“三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名称:新兴县某4某公司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关于解决新兴县某4某公司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资金的请示》(新财﹝2013﹞60号)、《关于下达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粤财农﹝2013﹞158号)、《关于下达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云财农﹝2013﹞57号)、新兴县某1局农业专项报账资金拨付申请表、某1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函(新财农函﹝2013﹞191号)、新兴县某4某茶业食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票、采购发票、茶叶设备采购合同、茶叶机购销合同、茶叶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照片、大额来账凭证,证实:2013年4月1日,某4某公司申请“2013年度省级“三农”专项资金”60万元,同年4月1日由新兴县某1局上报省某1厅,2013年9月18日,获得某1专项资金30万元。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5.《广东省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4﹞33号)、《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申报书》《关于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立项的通知》(粤财农﹝2014﹞59号)、《关于下达2014年国家菜果茶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4〕447号)、《云浮市某1局关于下达2014年国家菜果茶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14〕166号)、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云财农字第184号)、新兴县某1局农业专项报账资金拨付申请表、某1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某1直接支付凭证、结算业务委托书、新兴县某4某茶业食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票、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广东省新兴县里洞镇某4某旧茶场改造)、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2014年国家菜果茶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函》(新财农函﹝2015﹞7号)、《关于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与中央禽畜标准化健康养殖扶持项目验收考评结果的通知》(粤农财﹝2015﹞13号)、《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新兴县某4某茶园)县级初验意见》、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验收技术考核表(茶叶)县评、云浮市金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预算)书(咨询号:2014-Y173)、云浮市金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预算)书(咨询号:2014-Y201)、云浮市金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预算)书,证实:2014年8月22日,某4某公司申请“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50万元,同日由新兴县某1局上报省某1厅,2015年5月18日,获得某1专项资金50万元。
6.银行流水证实:(1)某4某公司银行账户于2012年11月16日收到新兴县某1局拨入“2012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80万元,2012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5日共提取现金966000元。(2)该公司账户于2013年2月8日收到新兴县某1局拨入“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专项资金”40万元,2013年2月8日至同年3月25日共提取现金354000元。(3)该公司账户于2013年5月24日收到新兴县某1局拨入“中央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50万元,2013年5月24日至同年7月1日共提取现金1510000元。(4)该公司账户于2013年9月26日收到新兴县某1局拨入“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资金”30万元。2013年9月26日提取55000元、2013年9月26日提取50000元,2013年10月8日至23日共提取现金318000元。(5)该公司账户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新兴县某1局拨入“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50万元,后转入到梁某2在工行的个人账户提取200000元现金。
7.证人麦某1(原新兴县某1局副局长)的证言:黄某甲早先跟我说过,如果有符合某1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公司,可以叫他们申报,但是成功后要给一些“好处费”。某1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都必须要经过我和黄某甲的审批同意,所以某4某公司才能顺利申请并获得某1专项资金。2012年3月,我知道省某1厅有一个“2012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适合梁某1公司申请后,打电话给梁某1,告诉他现在有某1专项资金申报,问他申不申报,不过要给一些“好处费”。我把相关组织申报某1专项资金的文件交给他,并要求梁某1尽快把申报材料报过来。梁某1回去后,根据组织申报的文件,做好了一整套申报材料,交到了新兴县某1局工贸发展股,然后由工贸发展股审核报到分管领导那里,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到局长黄某甲处,黄某甲签批后,由新兴县某1局行文往市某1局和省某1厅逐级上报。2012年11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了这笔“2012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并下发了文件,新兴县某1局根据这个文件,向新某4某公司发出公函,告知资金已下达,可以申请拨付了。某4某公司即向新兴县某1局提交申请拨付的材料,新兴县某1局审核材料后,就将该笔某1专项资金80万元拨付到某4某公司的账户里。黄某甲叫我向梁某1要“好处费”,我就通知梁某1给“好处费”,梁某1都照办了。梁某1打电话给我说“某1专项资金已到账,现在可以到地下车库拿了”。于是我就下到我居住的某花园地下车库梁某1的车位处,梁某1将一个黑色胶袋40万人民币现金拿给我。第二天,我将这40万现金依旧用黑色胶袋装好,在上午快下班的时候拿到了黄某甲的办公室,交给了黄某甲,并告诉他是梁某1多谢他的。
2012年11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了这笔“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资金的申请,并下发了文件,国库支付中心即将该笔某1专项资金40万元拨付到了某4某公司的账户里。资金拨付后,黄某甲跟我说,资金已经拨付给梁某1了。我就打电话给梁某1,说让他收到资金后,按之前的约定给“好处费”。2013年2月,我到黄某甲的办公室,对黄某甲说,梁某1给回了20万元,然后我把装有20万元的黑色胶袋给黄某甲,黄某甲从里面拿了10万元。
2013年5月,某4某公司申报“2013年度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50万元成功后,梁某1分两次拿了人民币现金60万元给我,第一次的40万元我全部交给了黄某甲,并告诉他是梁某1多谢他的,还有20万元没取回来。黄某甲说剩下的20万元都给我了。2013年9月,某4某公司申报“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资金”30万元成功后,梁某1拿了人民币现金10万元给我,我拿着钱全部交给了黄某甲,并告诉他是梁某1多谢他的。后来,黄某甲拿出其中5万元交给我。2014年8月,某4某公司申报“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50万元成功后,梁某1拿了人民币现金20万元给我,我拿着钱全部交给了黄某甲,并告诉他是梁某1多谢他的。后来,黄某甲拿出其中10万元交给我。
麦某1对《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立项的通知》《新兴县某1局农业专项报账资金拨付申请表》等进行辨认。
8.证人梁某1的证言:麦某1知道某4某公司从2008年起多次通过新兴县某1局向广东省某1厅申请某1专项资金,于是他在知道省某1厅有适合我公司申请的某1专项资金后,就会打电话给我,告诉我现在有某1专项资金申报,问我申不申报,不过要给一些“好处费”,金额大概是所申请到的某1专项资金的一半。2012年至2015年,某4某公司在新兴县某1局副局长麦某1的介绍下,先后5次通过新兴县某1局向广东省某1厅申请某1专项资金,分别为:2012年11月“2012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80万元、2013年2月“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专项资金”40万元、2013年5月,“中央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50万元、2013年9月,“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资金”30万元、2015年5月“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5次都是在某1专项资金拨到公司账户上后,我安排我儿子梁某2从公司或个人账户上提取现金,打电话联系麦某1并约到某花园18幢地下车库其车位处将用黑色的胶袋装着的现金送给麦某1共计150万元。分别因“2012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送给麦某140万元,因2013年2月的“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送给麦某120万元,因2013年的“中央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送给先送给麦某160万元,因2013年9月的“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资金”项目送给麦某110万元,因2015年5月的“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项目送给麦某120万元。
梁某1对《关于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2012年度省级某1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通知》《预算拨付凭证》等进行辨认。
9.证人梁某2的证言: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某4某公司通过新兴县某1局向广东省某1厅共申请了14笔某1专项资金共864万元。其中有5笔资金其是按照梁某1的吩咐,将这些某1专项资金分多次从某4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提取出来并交给梁某1,分别为:一是“2012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80万元,二是“绿色茶叶产业化加工基地建设专项资金”40万元,三是“中央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50万元,四是“特色茶叶产业化生产能力升级建设资金”30万元,五是“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50万元。
梁某2对某4某公司的记账凭证、工商银行账户流水等进行辨认。
10.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自2012年至2015年,经麦某1推荐并经我同意,先后5次帮助某4某公司向省某1厅申报了“2012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2012年中央某1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项目、“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2013年度省级“三农”专项资金”项目、“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项目等5个项目,该公司先后5次获得80万元、40万元、1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共计350万元的某1拨款。为了感谢我与麦某1的帮助,麦某1先后5次收取梁某1给的好处费150万元。第一次是在梁某1收到拨款不久后的一天,麦某1在上午快下班的时候来到其办公室,将用黑色胶袋装有40万元现金的人民币交给我。之后我将这40万元用于购买新兴县某花园三区某居某幢23E号房的购房款。第二次是在资金拨付后不久后的一天,麦某1到办公室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胶袋给我,我从里面拿出10万元,将剩下的10万元给了麦某1。我将这10万元用于购买某三区某居某幢23E的房子的购房款。第三次是在资金拨付后不久后的一天的下班后,麦某1来到办公室,将一个用黑色胶袋装有4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我,这40万元中的25万元其用于建位于天堂镇老家的房子,另外15万元用于购买某某居某幢23E的房子。第四次是在资金拨付后的一天上午下班的时候,麦某1到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黑色胶袋交给我,把剩下的5万元连同黑色胶袋塞给麦某1。之后这笔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第五次是在资金拨付后不久后的一天上午下班的时候,麦某1到办公室,将一个装有2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的黑色胶袋交给我,我从中拿10万元,这笔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项目资金从申报到拨付,都必须经过我同意签字才能往上报,项目资金上报后我亲自到省某1厅去跟踪。
黄某甲对《2012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名称热水浸渍原理在低咖啡因茶加工中的应用)》、预算拨付款凭证(收款通知)、《关于解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请示》等进行辨认。
(二)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麦某1帮助荣某公司申报某1专项资金2次,共计人民币13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指使麦某1向该公司索要款项共计65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35万元、麦某1分得3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与麦某1帮助荣某公司申报“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09年10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指使麦某1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2索要25万元,黄某甲分得15万元、麦某1分得10万元。
(2)2011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与麦某1帮助荣某公司申报“2011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11年11月,该公司获批发展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指使麦某1向麦某2索要40万元,黄某甲、麦某1各分得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申请2009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新财[2009]39号)、2009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云财工字第94号)、关于下达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预算指标的通知(云财工[2009]96号)、预算拨款凭证,证实:2009年2月12日,新兴县某1局向省某1厅请示给予荣某公司申报“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0万元。同年10月19日,该公司获得某1拨款50万元。
2.《关于申报2011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新财[2011]131号)、《新兴县某1局公文拟办签发表》《关于下特色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函》、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预算经费请拨单、《关于要求划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请示》、《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工〔2011〕532号)、《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工〔2011〕141号),证实:2011年8月12日,新兴县某1局向省某1厅请示给予荣某公司申报“2011年第二批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同年12月1日,该公司获得某1拨款80万元。
3.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流水,证实:(1)2009年10月30日,荣某公司账户收入50万元;同日,以往来款的名义被支取35万元。(2)2011年12月2日,荣某公司账户收入80万元。
4.证人麦某1的证言:2009年,我和黄某甲帮助荣某公司申报到了1笔“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50万元,之后收受了该公司老板麦某2送来的25万元;2011年,我和黄某甲又帮助荣某公司申报到了1笔“2011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80万元,之后收受麦某2送来的40万元。黄某甲早先曾交代过我找一些信得过的企业去申报某1专项资金,并收取好处费。2009年初,我知道省某1厅有一个“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适合麦某2的公司申请,我就打电话给麦某2,告诉他现在有某1专项资金可以申报,但申报成功后要给我和黄某甲一些“好处费”。我把相关组织申报某1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交给麦某2,并要求麦某2尽快把申报材料整理好报过来。资金拨付后,黄某甲打电话对我说,资金已经拨付给麦某2了,让我问麦某2要好处费。麦某2将装有25万人民币现金的黑色胶袋给我,黄某甲从中拿出10万元交给我。2011年12月,80万元拨付到荣某公司的账户后,麦某2分两次共送40万元给我们,每次20万元。第一次是在新兴县华侨中学附近,麦某2开一辆小车过来给20万元,我将这20万元钱拿到黄某甲办公室全部交给了黄某甲。
麦某1对《关于申请2009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新财[2009]39号)、2009年度支出预算(上级补助)通知书(云财工字第94号)、《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工〔2011〕141号)等请示、文件、拨款凭证进行辨认。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5.证人麦某2(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我得知环保项目可以申请某1专项资金后就打电话给黄某甲,黄某甲让我找麦某1联系,麦某1答应帮忙,并提出要按申请到的资金金额的一半左右给好处费。2009年初,麦某1通知我申报了“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在2011年申报了“2011年第二批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在我公司收到第一笔50万元拨款后,麦某1便打电话给我要好处费。我就取出25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将这25万元送给麦某1。收到第二笔80万元拨款后,麦某1打电话给要好处费。我打电话约麦某1在新兴县华侨中学附近见面,并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给了麦某1。
麦某2对《关于申请2009年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请示》、《关于申报2011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新财[2011]131号)、《新兴县某1局公文拟办签发表》、支出预算拨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进行辨认。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就让麦某1跟麦某2联系,申报成功后,要向这些企业要点“好处费”给我们。就这样,2009年和2011年,我和麦某1两次帮荣某公司申报相关某1专项资金,在此过程中,我和麦某1收受了该公司老板麦某2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其中我分得35万元,15万元用于购买中山市莲棠路的商铺,20万元用于购买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的土地,麦某1分得30万元。2009年初,麦某1有一天跟我说,省某1厅有一个“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适合麦某2的公司申请。他说已经跟老板麦某2说好了,麦某2答应申报成功后给回我们一些“好处费”。于是我让麦某1尽快去办。我签批后,由新兴县某1局的名义向市某1局、省某1厅逐级申报。项目申报上去后,我亲自到省某1厅跟踪。2009年10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了这笔新兴县荣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资金的申请,并下发了文件。资金拨付后,我跟麦某1说资金已经拨付给麦某2了,并交代麦某1去向麦某2拿点“好处费”。2011年,我和麦某1帮麦某2荣某公司申报“2011年第二批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资金拨付后不久,麦某1来到我办公室睡房,一次将一个装有2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给我,我给了10万元麦某1;另一次将一个装有2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给我。
(三)2010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麦某1帮助新兴县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报“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0年6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8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指使麦某1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1索要40万元,黄某甲分得30万元,麦某1分得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新财工函[2010]70号)、预算拨付款凭证(收款通知)、请示、《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证实:2010年4月新兴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省某1厅申请“低品位钽铌矿的高综合回收率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资金,同日,由新兴县某1局审批后向省某1厅请示。2010年7月6日,该公司获得某1资金80万元。
2.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流水、开户许可证、对账单、支票存根,证实:新兴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于2010年7月7日以“省追加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展”转入80万元,于2010年7月9日提取242648元。
3.证人麦某1的证言:黄某甲叫我去找新兴县内一些企业,申报某1专项资金,并收取好处费。在2010年,我得知省某1厅有一个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比较适合谭某1的公司。我就打电话给谭某1,告诉他现在有某1专项资金申报,要收一些的好处费。我把相关组织申报某1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交给谭某1,谭某1根据这份申报指南,做好了申报材料,通过新兴县某1局逐级上报。资金拨付后,黄某甲跟我说,资金已经拨付给谭某1,要谭某1给40万元“好处费”。我就打电话给谭某1要40万元“好处费”。谭某1打电话给我,我们约定在新兴县水务局门口路段见。谭某1将装有40万人民币现金的一个黑色胶袋拿给我。我随即打电话给黄某甲,黄某甲叫我开车到旧锁厂门口路段(西门附近),我把装有40万元钱的黑色胶袋放到黄某甲车的后尾箱里,黄某甲从中拿出10万元交给我。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麦某1对《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新财工函[2010]70号)、预算拨付款凭证(收款通知)、新兴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新兴县某1局行文的请示、《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云财工[2010]60号)等进行辨认。
4.证人谭某1(新兴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10年初的某一天,麦某1打电话给我,说某1局有很多某1专项资金可以申报,申报成功后要给一些“好处费”。麦某1给了我一份组织申报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文件给我,叫我按照这个组织申报文件的要求准备材料。2010年7月份,广东省某1厅就批复我公司某1专项资金80万元,并把80万元资金划转到我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麦某1打电话要我给他40万元“好处费”,我从银行提取20多万元人民币现金出来,另外向我弟谭某2借了20万元,用一个黑色的胶袋装好,我在新兴县水务局路段拿着装有40万元的黑色胶袋走到麦某1车驾驶位旁,递给麦某1。
谭某1对存款查询单、《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预算拨付款凭证(收款通知)等进行辨认。
5.证人谭某2的证言:新兴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2010年申请的80万元某1专项资金是谭某1完成的,在这笔80万元到账后一两天,谭某1打电话向我借了20万元。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跟麦某1说,认不认识一些信得过的企业老板,如果信得过,帮他们申报下项目,我到省厅跟踪下,应该可以申报下来,申报成功后,要向这些企业拿点“好处费”给我们。麦某1答应了下来。2010年上半年,麦某1有一天跟我说,新兴县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错,刚好省某1厅有一个“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适合这家公司申请,他已经跟这家公司的老板谭某1说好了,谭某1答应申报成功后给我们一些“好处费”。于是,我让麦某1尽快去办。资金拨付后,我告诉麦某1资金已经拨付给新兴县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了,要麦某1去向新兴县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老板要“好处费”。2010年7月,麦某1打电话给我,我叫他开车到新兴县旧锁厂路段(西门附近),麦某1把装有40万元现金的黑色胶袋放到我车的后尾箱里,我又从中拿出10万元用袋装好交给麦某1,30万元用于购买中山市莲棠路的商铺。这笔“低品位钽铌矿的高综合回收率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资金从申报到拨付,都必须经过我的同意,而且这笔资金是我亲自到省某1厅去跟踪才能审批下来的,否则的话,就算报上去,上面也不可能批。
黄某甲对《关于下达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新财工函[2010]70号)、《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云财工[2010]60号)等进行辨认。
(四)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麦某1帮助兴某公司申报某1专项资金2次,共计人民币210万元。资金拨付后,黄某甲指使麦某1向该公司索要款项共计人民币80万元,黄某甲、麦某1各分得4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与麦某1帮助兴某公司申报“2011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11年7月,该公司获批开发资金6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指使麦某1向该公司经办人员黎某索要20万元。黄某甲、麦某1各分得10万元。
(2)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与麦某1帮助兴某公司申报“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13年5月,该公司获批发展资金15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黄某甲指使麦某1向该公司经办人员黎某索要60万元。黄某甲、麦某1各分得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关于下达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关于拨付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申请》、预算拨款凭证、《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通知》等,证实:2011年3月,兴某公司向省某1厅申报“2011年第一批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新兴县某1局向省某1厅请示后,2011年7月18日,该公司获得某1拨款60万元。
2.《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函》、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预算经费请拨单、《关于安排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拨款的请示》、《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等,证实:2011年,兴某公司向省某1厅申报“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由新兴县某1局向省某1厅请示后,2013年5月22日,该公司获得某1拨款150万元。
3.收条证实:2017年7月22日,李某2收到麦某1让黎某转给其的30万元,并写收条给黎某。
4.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客户明细对账单、银行流水、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1)兴某公司的农信银行账户于2011年7月19日到账600000元,同日,无折现金取款的9万元。(2)兴某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13年5月24日收入150万元,2013年5月28日转出100万元。
5.证人麦某1的证言:2011年初,我接到新兴县兴某造纸厂老板李某2的电话,说是黄某甲叫他来找我的,要我帮他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具体事宜跟他们公司的黎某联系。于是我把相关组织申报某1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交给黎某,要求黎某尽快把申报材料报过来。2011年7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了这笔兴某公司关于“2011年第一批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申请。资金拨付后,黄某甲电话跟我说,资金已经拨付给兴某公司了,要我向兴某公司要“好处费”。我就打电话给黎某,说让兴某公司收到资金后,按之前约好的金额给“好处费”。黎某打电话给我,约定开车到新兴县烟草局旁边的路边,黎某将装有20万人民币现金的一个黑色胶袋拿给我,我到黄某甲办公室将这装有20万元钱的黑色胶袋拿给了黄某甲,黄某甲又从中拿出10万元交给我。2013年5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了这笔兴某公司关于“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并下发了文件,黄某甲签批后,新兴县某1局就将该笔某1专项资金150万元拨付到了兴某公司的账户里。不久,黎某打电话给我,约定开车到,黎某将装有60万人民币现金的一个黑色胶袋拿给我,我到黄某甲办公室将这装有60万元钱的黑色胶袋拿给了黄某甲,黄某甲又从中拿出30万元交给我。
麦某1对《关于下达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关于安排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拨款的请示》、《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等进行辨认。
6.证人李某2(兴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2011年初,我通过我亲家李永安打招呼请求黄某甲帮助我的企业申请某1资金,黄某甲让我具体联系麦某1副局长。我打电话联系麦某1说是黄某甲叫我找他,希望麦某1可以帮我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具体事宜由我公司的黎某负责联系。2011年7月,新兴县某1局通知我公司这笔“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60万元已经下拨,要我公司准备材料申请资金拨付,于是我就让黎某和莫某2二人整理申请拨付的材料交到新兴县某1局。资金到账后,黎某和莫某2又向我请示要给一些“好处费”黄某甲和麦某1,我同意给20万元黄某甲和麦某1,并让他二人具体操办。由黎某经手将20万元送给了麦某1。“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50万元拨付到了我公司的账户后,黎某和莫某2又向我请示要给一些“好处费”给黄某甲和麦某1,我同意给60万元黄某甲和麦某1,由黎某经手将60万元送给了麦某1。上述我在2011年和2013年申报某1专项资金后,共计给了8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新兴县某1局黄某甲和麦某1。
李某2对《关于下达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函》、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等进行辨认。
7.证人黎某的证言:2011年初,兴某公司老板李某2交代我跟麦某1联系办理申报某1专项资金的事情。2011年7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兴某公司申报的某1专项资金,下拨60万元。资金拨付后,麦某1打电话给我,说已经将钱拨付到兴某公司。我知道麦某1是要求我们按约定给他“好处费”,莫某2打电话给我说已经准备好20万元现金了,叫我约麦某1把钱交给他。我和麦某1约好在县烟草专卖局旁给钱。然后我和莫某2就开车到新兴县烟草局旁,见到麦某1的车后,我就把一个装有20万元的黑色购物袋放到麦某1车上。2013年5月,新兴县某1局就把那笔“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50万元划拨到兴某公司在车岗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的公司账户里。资金拨付后,莫某2打电话给我说已经准备好了60万元现金,我拿钱后就打电话约麦某1,我和麦某1约好在新兴县北门附近见面给钱他,我下车把装有6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放到了麦某1的车上。
黎某对《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函》、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等进行辨认。
8.证人莫某2的证言:60万元的“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拨到公司的账户后,李某2让我取出20万元人民币现金联系黎某由他送给麦某1。经我仔细辨认《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客户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中2011年7月19日到账的600000元,就是兴某公司申请到的“2011年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60万元。对账单中2011年7月19日无折现金取款9万元,是我经手在车岗信用社提取的9万元现金,加上我从兴某公司货款及公司日常备用金中凑的11万元,共计20万元。这20万元就是李某2叫我准备的交给黎某的现金,由黎某把这笔钱送给别人。经仔细辨认兴某公司交易明细清单,2013年5月24日转入该账户150万元就是2013年某1局批下来的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013年5月28日转出100万元到伍尚鑫的账户,2013年5月28日网银转出60万元,是我经手从简木英这个银行账户上转到我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用于提取出来交给黎某送给麦某1。
莫某2对《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函》、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等进行辨认。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9.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初,李某2通过他的亲家李永安跟我打招呼,让我帮下忙,为他的企业申报下项目。我答应了,并让李某2联系麦某1具体操办。后来李某2打电话给麦某1,麦某1向我求证,我告诉他确实如此,但是申报成功后,要向兴某公司拿点“好处费”给我们。就这样,2011年和2013年我和麦某1两次帮兴某公司申报相关某1专项资金,在此过程中,我和麦某1收受了该公司老板李某2派人送来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中我分得40万元,麦某1分得40万元。这笔钱10万元我用于购买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的土地,30万元我用于购买新兴县某花园三区某居某幢23E号房。2011年初,麦某1跟我说,省某1厅有一个“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适合兴某公司申请,他已经跟该公司的经办人说好了,他们答应申报成功后给我们一些“好处费”。2011年7月,省某1厅审批同意了这笔兴某公司关于“2011年第一批省级某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申请,并下发文件。资金拨付后,我跟麦某1说,资金已经拨付给兴某公司,你去向该公司老板要“好处费”。
黄某甲对《新兴县某1局关于下达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函》、年度支出预算(追加)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预算经费请拨单、《关于安排2013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拨款的请示》等进行辨认。
认定上述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逮捕证,证实:黄某甲于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同年2月7日,黄某甲被逮捕。
2.关于黄某甲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案的线索来源及立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5日,中共云浮市纪委对信访反映的新兴县某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黄某甲有关问题开展初核。2017年11月17日,黄某甲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审查。2018年1月19日,黄某甲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云浮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并留置调查。
3.关于黄某甲到案经过、交代犯罪事实和退赃等情况的说明,证实:2015年以来,云浮市纪委陆续收到群众举报:黄某甲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期间,在帮助某4某公司等企业申请某1专项资金过程中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纪问题。2016年12月,云浮市纪委决定对黄某甲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经审查,梁某1和麦某1证实,在某4某公司申请某1专项资金过程中,黄某甲伙同麦某1共同收受某4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粱燕华150万元贿赂。2017年11月17日,云浮市纪委据此对黄某甲采取“两规”措施。“两规”期间,黄某甲如实供述了云浮市纪委已掌握的关于其在某4某公司申请某1专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和伙同麦某1收受150万元贿赂款、其个人获得10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黄某甲还主动交代了云浮市纪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一是其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期间,伙同该局原副局长麦某1在帮助其他企业申请某1专项资金过程中共同受贿185万元,其中黄某甲个人得款105万元:二是其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期间,还在帮助其他企业申请某1专项资金过程中,单独受贿315万元。2018午1月19日,云浮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黄某甲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过程中,黄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赃款去向,劝其家属全额退赃525万元。
4.关于黄某甲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检举材料、起诉书等,证实:黄某甲于2017年12月5日检举揭发云浮市某1局副局长叶某在任新兴县某1局局长和云浮市某1局副局长期间收受企业贿赂。根据黄某甲的检举揭发,云浮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5月18日对叶某立案审查调查,5月22日对叶某采取留置措施。
5.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实:云浮市纪委于2018年1月28日暂扣伍某1代黄某甲缴纳的550万元,麦小平代麦某1缴纳的65万元,李某2代麦某1缴纳的30万元,麦某2代麦某1缴纳的30万元,以上共计675万元。
6.干部履历表、新兴县对外实业有限公司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中共新兴县委员会组织部文件、新兴县某常委会文件,证实:黄某甲于2008年5月16日任新兴县某1局党组成员、书记、5月22日任命为新兴县某1局局长;2015年8月7日免去其新兴县某1局局长职务;2015年3月11日黄某甲当选为新兴县某常委会副主任;2016年10月19日,黄某甲当选为新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12月22日,新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决定接受黄某甲辞去新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指定管辖的复函,证实:2018年3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将黄某甲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交回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
8.中山市房地产(土地)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交易审核表、房地产权证(他项证)签收表、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山市某1镇新路村(伍某4)用地示意图、不动产权证,证实:(1)2012年3月12日,伍某4向郑纪平以787953元购买了中山市某1镇新路村面积为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伍某4对坐落于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69号之1、之2、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222.2、222.2、222.3平方米、房产面积分别为999.12、999.24、754.59平方米、土地证号分别为中府国用(2014)第2400088、2400089、24007**号房地产申请登记。(3)陈某1名下的、坐落于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69号之1、之2、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222.3、222.2、222.3平方米、房产面积分别为999.12、999.24、754.59平方米的房地产证号分别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某1、某2、某3号。
9.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POS商户明细清单报表、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8月29日,伍某1以一次性付款117.5879万元的方式向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某花园三区某居某幢23E号房。2013年8月9日,伍某1分别以一次性付款98223元、101645元、101645元的方式向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某花园三区某居某幢车库A138号、A139号、A140号小车位。
10.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某2公司、新兴县某3印刷有限公司、新兴县某4纸业有限公司、新兴县某5养殖中心、某4某限公司、荣某公司、新兴县浩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兴某公司、云浮市建筑工程公司新兴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1.新兴县某1局文件证实:2008年黄某甲负责某1局全面工作,2009年麦某1分管农业股。
12.新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新兴县某1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情况。
13.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黄某甲的身份情况。
14.证人伍某1的证言:在2012年,我和黄某甲在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以伍某4的名义向香港人郑某购买了一块地,面积666.7平方米,购买价400万元左右,2014年开始建房,2016年建好,建房大概花费400万元。建好以后房产证办在伍某4名下。2016年6月,该房的房产证由伍某4名下转到陈某1名下。该房在2016年9月份开始出租,每月租金由租户存入陈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该银行卡由我保管,实际上租金由我收取。买地大约一共花了400万元。这些钱部分是黄某甲给我的现金加起来有170多万元。黄某甲给我的现金是陆续给的,我存进伍某4中山建行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由我保管支配使用)。因为担心影响不好,就挂在我大哥伍某4的名下,后来我也不想牵涉到我哥哥伍某4,所以转到朋友陈某1名下,不过房产证都在我手上。
2013年,我和黄某甲购买新兴县某花园三区某居某幢23E号房以及三个车位(A138、A139、A140),房子面积310.74平方米,车位每个20多平方米,购买价总共150多万元,黄某帮我刷卡支付了35万元,用我家公在新兴某花园的房子抵押贷款30万元,其他就是平时黄某甲给我的现金,大约有100多万元。2016年11月以162万元左右的价格转让给了陈爱琼。
伍某1对《中山房地产(土地)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交易审核表》《房地产权证(他项证)签收表》《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上述房地产材料复印件进行辨认、签名确认。
17.证人陈某1的证言:坐落于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自建房是我牵线促成黄某甲夫妇从香港人郑纪平处购得,面积666.7平方米,总价390万元左右,当时过户到伍某4名下。随后黄某甲夫妇在原地建成三栋房用于出租,租金每月约6.75万元,所有租金转到我的农业银行卡该银行卡由黄某甲夫妇持有和支配使用。黄某甲夫妇为节约报建费将666.7平方米的土地分成三卡(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69号之1、之2),以伍某4名义报建,该三处房屋及土地实际所有者是黄某甲夫妇,我是挂名的。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8.证人伍某4的证言:黄某甲和伍某1夫妇曾经在2012年叫我帮忙以我的名义在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购买了一块666.7平方米的土地。这块地的购地款是黄某甲和某雪芬支付的,实际上该幅土地和地上的房屋是黄某甲和某雪芬拥有的。在2013年8月的时候,伍某1说要把上述中山这块地平均拆成三块,在2016年5月,伍某1和我去中山相关部门办理了这三栋房子的房产证。在中山市建设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从开户至今都是交给伍某1支配使用的。
伍某4对《中山市房地产(土地)转移登记申请表》《确认书》《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调查证明表》《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等进行辨认、签名确认。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自2015年以来,陆续有群众举报黄某甲在帮助某4某公司申请某1专项资金过程中收受贿赂,云浮市纪委调查梁某1和麦某1等后,已掌握黄某甲伙同麦某1收受150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于2017年11月17日对黄某甲采取措施;黄某甲在被采取措施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即黄某甲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黄某甲也没有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提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黄某甲在被采取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黄某甲有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本案中,黄某甲到案后于2017年12月5日检举揭发叶某收受他人贿赂,云浮市监察委员会据此于2018年5月18日对叶某立案审查调查,叶某于2018年6月供认其收受他人贿赂,并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故辩护人提出黄某甲有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黄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黄某甲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受贿6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受贿的犯罪中,黄某甲指使他人收受或索要贿赂,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索要贿赂部分应从重处罚;黄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宽处理。黄某甲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525万元,应予以没收;以陈某1名义登记的、位于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69号之1、之2、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某2、某3、某1号房地产中、合计共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黄某甲用受贿所得的170万元和合法财产所购买的,且黄某甲已全部退缴了受贿所得,故上述房地产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170万元所对应的42.5%份额及其收益在扣减170万元后应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二、暂扣在中共云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被告人黄某甲退缴的人民币525万元,予以没收,由中共云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黄某甲以陈某名义登记、坐落于中山市某1镇某路69号、69号之1、之2、合计共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某1、某2、某3号)中170万元所对应的42.5%份额及其收益在扣减170万元后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罗某
审判员 焦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云浮市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