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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崔某甲、杨某乙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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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0日18:44: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崔某甲、杨某乙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203刑初某号

案  由: 敲诈勒索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2年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汉族,住电白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年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汉族,住茂南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及其辩护人苏某,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伙同同案人赖某1(即赖某1,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通过弹弓用橄榄击打被害人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再以言语威胁。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索取修车费人民币8000元,后经讨价还价由被害人赔偿3000元,杨某乙先将1000元交给被告人崔某甲,剩余2000元准备转账时,因有警车经过,被告人崔某甲等人遂准备逃跑,被害人进行组织并配合赶至现场。被告人崔某甲,赖某1、杨某乙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奔驰车一辆、弹弓两把等物品,追回赃款人民币1000元。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黄某、陈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证明,辨认材料,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碰瓷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但2名被告人与在逃同案人均系事前密谋犯罪并分工实施,故不区分主从犯。本案2名被告人所实施犯罪的地点是在正常通行的高速路上,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公共安全具有极高危险性,量刑时考虑该因素对2名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2名被告人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被勒索钱财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崔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退赃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崔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崔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并在6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则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均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偏重。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崔某甲、杨某乙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

三、查扣的作案工具奔驰牌E200型号银色轿车(粤K某,所有人赖某)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江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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