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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李某甲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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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0日19:06: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202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31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大学文化,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揭阳市榕城区某1局局长,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任揭阳市榕城区某1局党组书记、局长,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揭阳市榕城区某2局党组书记,2017年3月后任揭阳市榕城区某2局党组书记、局长,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揭阳市榕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许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时任揭阳市榕城区某1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套取榕城区财政局下拨给榕城区某1局的专项补助资金,合计人民币(下同)45.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包括:

(一)贪污榕城区某1街道办事处某2社区某2渡口改造补助资金20万元。

2014年,上级向榕城区财政局下达一笔某2渡口改造补助资金20万元,榕城区某1局向榕城区财政局申拨了该笔专项资金,时任榕城区某1局局长李某甲为了套取某2渡口改造补助资金,便伪造工程资料,然后以其亲戚在承建某2渡口改造工程但没有施工资质为由,让杨某找一家有资质的工程公司与榕城区某1局签订合同,杨某便找来揭阳市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代表该公司与榕城区某1局签订施工合同。过后,榕城区某1局将某2渡口改造补助资金20万元拨付给揭阳市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在揭阳市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剩余款项186847.2元支取后交还李某甲。李某甲将套取的该笔资金用于个人开支。

(二)贪污榕城区某1街道办事处某3社区某4渡口改造补助资金11.5万元。

2013年,上级向榕城区财政局下达一笔某4渡口改造补助资金20万元,榕城区某1局向榕城区财政局申拨了该笔专项资金,时任榕城区某1局局长李某甲只拨付了其中的8.5万元给榕城区某1街道办事处某3社区用于渡口某1,李某甲为了套取剩下的补助资金,便以其朋友在承建某4渡口改造工程但没有施工资质为由,让章某找一家有资质的工程公司与榕城区某1局签订合同,章某便找来揭阳市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代表该公司与榕城区某1局签订合同。过后,榕城区某1局将某4渡口改造补助资金11.5万元拨付给揭阳市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市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扣除相关税费和管理费后,由章某的儿子章进雄将剩余款项104650元支取后交还章某,章某再拿给李某甲。李某甲将套取的该笔资金用于个人开支。

(三)贪污榕城区某6街道办事处某7社区某7村道(旧仙线)路面工程某1补助资金14.3万元。

2013年,上级向榕城区财政局下达一笔某7社区旧仙线路面工程某1补助资金37.5万元,榕城区某1局向榕城区财政局申拨了该笔专项资金,时任榕城区某1局局长李某甲仅同意拨付其中的23.2万元补助资金给某7社区,并欺骗某7社区干部剩余的14.3万元补助款要作为榕城区某1局的办公经费。李某甲为了套取该14.3万元供其个人使用,便找到揭阳市区某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2,以其朋友承建旧仙线路面工程但没有施工资质为由,让郑某2与某7经联社在李某甲制作的虚假施工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并让某7经联社在一份请求榕城区某1局代付14.3万元工程款给揭阳市区某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上盖章。过后,榕城区某1局将旧仙线路面工程补助资金23.2万元拨付给某7经联社,另14.3万元拨付给揭阳市区某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2扣除相关税费和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12.3万元交到榕城区某1局财务室,后该款被李某甲全额取走用于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简介,证人杨某、邱某、章某、郑某1、高某、郑某2等人的证言,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揭阳市财政局下达某1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投资计划通知,投资补助计划表,营业执照,《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及收付款发票,委托书,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某2经联社及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二、受贿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时任揭阳市榕城区某1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孙某、黄某财物合计3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包括:

(一)非法收受孙某2万元。

2015年,榕城区某1局先后二次与揭阳市揭东建筑某8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孙某2挂靠的揭阳市揭东建筑某8工程有限公司对榕城区某1局办公室进行改造装修。2016年,孙某在李某甲的办公室内送给李某甲2万元,感谢李某甲在办公室改造装修上对他的支持,并希望李某甲能多介绍工程项目给他,李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

(二)非法收受黄某1万元。

2014年,榕城区某1局与揭阳市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道路工程的《补充协议》,由揭阳市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2016年,揭阳市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黄某请求李某甲在道路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二次在李某甲的办公室内送给李某甲合计1万元,李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年初,揭阳市榕城区巡察办向榕城区监察委员会移交李某甲问题线索。2019年4月17日,榕城区监察委员电话通知李某甲到该委进行核实谈话。2019年4月20日,榕城区监察委员会对李某甲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李某甲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甲在其家人配合下主动退回全部贪污、受贿款项合计48.8万元,现该款暂扣在揭阳市榕城区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简介,证人孙某、黄某、庄某、郑某1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合同书》,《投资某1合同书》及收付款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审查书,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和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清贪污和受贿赃款,有悔罪表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退清赃款,且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等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量刑;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㈡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涉案赃款人民币3万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贪污涉案赃款人民币45.8万元,由扣押单位发还揭阳市榕城区某1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 判 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谢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揭阳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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