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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杜某甲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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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1日17:53: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杜某甲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3刑初某号

案  由: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2年1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深圳市某1投资公司研究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9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陈某、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招商证券“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被告人杜某甲作为招商证券的定向投资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不但完全知悉其管理的“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而且在投资权限内有完全的控制权,其直接操作“马某”、“陈某”、“范某毓”、“杰仁某”、“刘某”、“李某”、“祖某”、“冯某1”这八个账户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交易股票ll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趋同交易股票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自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杜某甲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协议书》,但提出辩解意见称在其作案阶段,证监会颁布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没有列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为禁止行为,属法规规定滞后,其当时因此对自己行为没有违法性认识,直到2014年证监会才颁布相关规定明确了定向资产管理中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自己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杜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证监会对于定向资管业务的监管定落后,杜某甲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2009年就已经入刑,但2008年颁布实施以及2012年修订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均没有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列为禁止性行为,仅规定了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不得“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证监会颁布的其他规定如2012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也大致相同。直到2014年6月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向资管业务纳入该办法管理)才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而此时杜某甲的违法行为已经终结。2、杜某甲管理的定向资管账户资金量小,交易分散,其私下交易行为未对证券市场价格造成重大影响,且杜某甲不仅没有获利,还亏损390余万元。3、杜某甲在证监会调查阶段如实供述,在刑事立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4、杜某甲妻子无业,仅靠其一人支撑家庭。请求法院对杜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深圳市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杜某甲于2010年1月调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理财投资部担任投资经历,主要负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为杜某甲说管理,在其投资权限内有完全控制权。该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标的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均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杜某甲利用投资经理的职务便利,利用定向资管账户股票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马某”、“陈某”、“范某毓”、“杰仁某”、“刘某”、“李某”、“祖某”、“冯某1”这八个账户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交易股票ll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趋同交易股票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自动投案。深圳市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深圳证监局关于移交杜某甲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案卷材料的函》:证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15年10月21日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嫌疑人杜某甲在其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操作“马某”等8个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趋同交易股票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2017年1月,深圳监管局将杜某甲涉嫌犯罪的行为上报证监会稽查局,并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接证监会稽查局反馈,该案已移送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并确定交由市公安经侦局依法侦办。

2、深圳证监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招商证券“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嫌疑人杜某甲作为招商证券的定向投资经理,利用其职务,不但完全知悉其管理的“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而且在投资权限内有完全的控制权;其直接操作“马某”、“陈某”、“范某毓”、“杰仁某”、“刘某”、“李某”、“祖某”、“冯某1”账户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交易股票11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趋同交易股票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于2017年5月10日交办至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侦查。

4、到案经过:由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某队于2018年1月25日出具,证实犯罪嫌疑人杜某甲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前来深圳市公安局投案,其投案后能如实供述。

5、情况说明:由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出具,证实杜某甲所利用的账户中,杰仁某、冯某1属于同一当事人账户,该当事人已经移民美国;陈某、刘某、李某联系方式无效;范某毓、祖某已换号无法联系。深圳市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6、杜某甲身份信息。

7、马某、范某毓、陈某出具的自书情况说明:马某称杜某甲为其丈夫,其股票账户基本上为丈夫杜某甲所操作;范某毓称2010年3月其借用朋友陈某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将该账户给杜某甲全权操作。其自己的股票账户在2013年6月后交给杜某甲全权操作;陈某称其股票账户2010年3月开立后就借给了朋友范某毓使用。

8、涉案银行账户资料: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涉案账户马某等相关证券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金流账户下单硬盘地址记录。

9、招商证券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关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个别员工异常交易事件的专项报告》、《关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杜某甲违规行为调查及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关于原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人员杜某甲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关于原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人员杜某甲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证实招商证券2014年内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杜某甲泄露未公开信息,有两名资金量较大的客户与投资经理杜某甲所管理的账户买卖股票的重合度分别为78%和94%,买入时机重合度在50%左右。核查发现马某的股票账户存在买卖股票记录,其委托来源IP和MAC地址均不在招商证券公司,但委托来源与上述两名客户高度重合;深入发现2013年至今共有7名客户的9个账户委托地址来源与马某的高度趋同。根据以上线索及数据分析结果,稽核小组初步判断杜某甲存在泄露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在接受调查时,杜某甲前后说法不一,试图隐瞒真相。招商证券在调查过程中在立即采取了终止杜某甲投资经理资格的紧急措施。于2014年10月23日给予杜某甲开除处分,扣发其月度浮动绩效工资及年度尚未发放的全部浮动绩效奖金,并将其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提交相关系统备案。

10、被告人杜某甲简历信息、任职文件、业务授权表:证实杜某甲2007年9月进入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从事证券分析师工作,后于2010年1月调入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理财投资部,主要负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深圳市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1、招商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文件:证实招商证券公司制定有关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不得进行趋同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2、范某毓在深圳证监局所作证言:其与杜某甲系朋友关系,其证券账户是2008年7月9日本人在招商证券深圳科技园某道营业部现场开立的,资金账户是64某5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1某45和深圳股东账户01某56,还有一个融资融券的证券账户99某39于2013年7月1日在同一营业部开立的融资融券资金账户,下挂上海信用股东账户E00某80和深圳信用股东账户06某62。账户资金来源于其本人和家庭。2010年左右其委托杜某甲操作其股票证券账户。此外,陈某是其朋友吴欣龙的母亲,陈某名下资金账户为09某26于2010年3月9日在招商证券深圳蛇口工业七路营业部开立的,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7某53和深圳股东账户09某26,开立之后就一直是其和老公在使用,该账户除了一开始是其和老公操作,不久之后就交给杜某甲去操作了。其和杜某甲没有约定给杜多少费用,纯属朋友帮忙,股票操作全权由杜某甲负责。

13、被告人杜某甲供述及辩解:2010年2月左右其被招商证券任命为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负责专户投资工作。在其担任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我私下操作了马某、杰仁某、陈某、范某毓、刘某、李某、祖某、冯某1等8个证券账户(这8个证券账户都不是公司的投资客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趋同交易的股票只数及金额具体多少其没有统计过,以深圳证监局的调查报告为准,其表示认可。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做法就是“跟投”,就是其拟定的由其负责管理的公司投资客户需要买进哪些股票,其自己私下操作的8个股票账户中也跟着买进那些股票;卖出股票时也跟着卖出,就是跟进跟出。其私下操作这8个股票账户没有盈利,反而亏损390多万元。马某是其妻子,此账户实质控制人是其本人;陈某、范某毓账户实际控制人是范某毓,范某毓是其朋友;杰仁某、冯某1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冯某2;刘某、李某、祖某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她们本人,这3人其没有见过,是招商证券的客户,她们的账户交给其操作是其在招商证券的同事介绍过来的。深圳市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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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庭审中提交了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招商证券内部管理办法。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甲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6.9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杜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深圳市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周某

审判员 张某

审判员 黎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某

书记员 李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深圳市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深圳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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