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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511刑初某号
案 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51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出生。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羁押,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许某、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出生。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羁押,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洪某、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辩护人许某、洪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合谋在互联网上搭建某网络提供给他人使用,由被告人陈某乙负责搭建某服务器平台及后台技术维护;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某网站宣传、发展客户和出租管理。经查证,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通过上述某登录平台为他人提供“翻墙”上网服务,非法获利97018.43元,违法所得由二人平分。其中客户张某1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某的家中非法使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提供的某服务器平台上网。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初犯,并已积极全额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意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认罪认罚态度好并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合谋在互联网上搭建某网络提供给他人使用,由被告人陈某乙负责搭建某服务器平台(在公共网络利用加密技术架设的虚拟专用网络,可实现局域网远程访问)(网址:某.top)及后台技术维护;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在某网站宣传、发展客户和出租管理。经查证,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通过上述某登录平台为他人提供“翻墙”上网服务,非法获利97018.43元,违法所得由二人平分。其中客户张某1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某的家中非法使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提供的某服务器平台上网。
经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可以确定从检材中提取的某翻墙软件“某”可以搭建某虚拟专用网络,使用户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代理访问境外互联网网站。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退缴违法所得48509.22元;被告人陈某乙退缴违法所得48509.22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捕前系广东某大学在校四年级学生。汕头市龙湖区某街道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在辖区内一贯遵纪守法,口碑良好,一直以来都得到乡贤的赞许的证明一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调取固定清单,登录页面及后台服务器管理页面等相关网页的截图,某服务器端口教程和软件,交易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某账号信息、易付通提现记录、支付宝账号截图,抓获地点的照片,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汕公鉴(网)[2020]046号鉴定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张某1、赵志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龙湖区某街道佳和社区*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同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通过其家属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预交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予宣告缓刑。
对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乙能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甲退缴非法所得48509.22元、被告人陈某乙退缴非法所得48509.22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林某
审判员 杨某
审判员 何某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段某
书记员 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汕头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汕头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