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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陈某甲、陈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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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2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17:40: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陈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榕某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202刑初某号

案  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21日

揭阳市榕某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洪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7年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1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0年出生,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丁,男,1979年出生,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5月27日。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戊,男,1996年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林某,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某己,男,1994年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某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曹某戊、黄某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丁、曹某戊、黄某己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指定)孙某、洪某、钟某、陈某、黄某、陈某、邱某、林某2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揭阳市榕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份上旬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伙同许某1、陈某2(后2人均另案处理)合股在揭阳市榕某某3街道办事处某附近租赁一工场用于生产假冒某4牌啤酒,陈某甲、陈某乙、许某1、陈某强主要负责出资,陈某丙主要负责技术及销售。该工场从中山某5啤酒公司购进啤酒原料,从佘某3(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加工好的某4牌啤酒空瓶及纸箱,然后通过啤酒灌装机器加工成假冒的某4牌啤酒。2017年11月10日和25日,工场先后雇佣被告人曹某戊、黄某己帮忙生产假冒某4牌啤酒,主要负责包装、搬运。2017年9月份中旬,被告人林某丁向陈某丙购买1500件(每件24罐)假冒某4牌啤酒,每件销售价为人民币54元,货款总额为人民币81000元,林某丁于2017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先后通过微信向陈某丙转账5次合共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该工场先后生产1500件假冒某4牌啤酒销售给林某丁,林某丁将其中1000件假冒某4牌啤酒运至深圳市销售给“阿某1”,每件销售价为人民币56元,销售总额为人民币56000元,林某丁已通过1次微信转账向“阿某1”收取货款人民币16000元,林某丁将剩余尚未销售的482件(每件24罐,总共11568罐)假冒某4牌啤酒存放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小学附近一无名仓库,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7年12月8日20时许,该工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将陈某丙、曹某戊、黄某己抓获归案,同时扣押到啤酒灌装机器1套、打码机1台、消毒清洗池2个、割盖机1台、手推车1辆、冻库1间、成品假冒某4啤酒236箱、哈冰纯爽啤酒200桶、液化气2瓶、未加工某4空瓶1箱、瓶盖2箱。2017年12月8日21时许,民警从佘某3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厂房内扣押到割盖机2台、成品某4啤酒空瓶23箱(540个/箱)和552个、清水槽2台、天那水2桶、某4啤酒纸箱1批。2017年12月8日,陈某甲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月22日23时多,陈某乙在广东省肇庆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月11日11时许,林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从林某丁、陈某丙、陈某甲处各扣押到

某4某(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实:没有授权揭阳市榕某某附近一家啤酒厂(陈某丙)生产、销售和储存任何带有“某4”、“某4某”、“某dweiser”商标的产品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某4”、“某4某”、“某dweiser”注册商标的行为;该公司委托生产的原麦汁浓度为9.7°P的330ml罐装某4啤酒,目前在中国销售市场上每罐的市场均价为5元,每箱(24罐/箱)的市场均价为108元;涉案的236箱“某4”瓶装啤酒不是某4某(佛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冒用其公司厂名、厂址的伪劣产品。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单位的请求书,证人范某、林某1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丁、曹某戊、黄某己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揭阳市榕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曹某戊、黄某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丙、曹某戊、黄某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丁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对被告人林某丁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曹某戊、黄某己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陈某甲辩解称:2017年11月份,他和陈某乙已退出合伙,他只是之前和陈某乙、许某1他们有合作过生意而已,当时那些设备不是生产啤酒。其辩护人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丙销售1500件假冒某4牌啤酒给林某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即使被告人陈某丙生产了1500件啤酒且销售给林某丁的情况属实,因陈某甲已退伙,故与陈某甲无关。3.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陈某乙辩解称:他们一开始是要合伙生产小黄人洗衣液,后来说要生产啤酒,他在2017年7月份之前就声明退出合伙,但没有退还钱给他,2017年11月他就让他们写了一张欠条给他。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乙和他们谈的是要生产小黄人洗衣液,当其投入资金后才发现被骗,在2017年11月10日之后,陈某乙已经退出合伙,在此之前该厂没有生产啤酒,陈某乙借钱给许某1,欠条是因为退伙拿不到钱而写的,是合法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成立,请求宣告被告人陈某乙无罪。

被告人陈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丙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丙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林某丁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丁从宽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曹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曹某戊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曹某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适用缓刑。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黄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黄某己是2017年11月26日才到工厂,对在此前厂里生产的啤酒在其犯罪数额中应予扣除。2.被告人黄某己是从犯,初犯,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黄某己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上旬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伙同许某1、陈某2(后2人均另案处理)合股在揭阳市榕某某3街道办事处某附近租赁一工场用于生产假冒某4牌啤酒,陈某甲、陈某乙、许某1、陈某强主要负责出资,陈某丙主要负责技术及销售。该工场从中山某5啤酒公司购进啤酒原料,从佘某3(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加工好的某4牌啤酒空瓶及纸箱,然后通过啤酒灌装机器加工成假冒的某4牌啤酒。2017年11月10日和25日,工场先后雇佣被告人曹某戊、黄某己帮忙生产假冒某4牌啤酒,主要负责包装、搬运。2017年9月份中旬,被告人林某丁向陈某丙订购假冒某4牌啤酒,后该工场先后生产1500件(每件24罐)假冒某4牌啤酒销售给林某丁,每件销售价为人民币54元,货款总额为人民币81000元,林某丁于2017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先后通过微信向陈某丙转账支付货款共人民币50000元。随后,林某丁将其中1000件假冒某4牌啤酒运至深圳市销售给“阿某1”,每件售价为人民币56元,销售总额为人民币56000元,林某丁已通过微信转账向“阿某1”收取货款人民币16000元,剩余尚未销售的482件(每件24罐,总共11568罐)假冒某4牌啤酒则被林某丁存放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小学附近一无名仓库,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7年12月8日20时许,该工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将陈某丙、曹某戊、黄某己抓获归案,同时扣押到啤酒灌装机器1套、打码机1台、消毒清洗池2个、割盖机1台、手推车1辆、冻库1间、成品假冒某4啤酒236箱、哈冰纯爽啤酒200桶、液化气2瓶、未加工某4啤酒空瓶1箱、瓶盖2箱。2017年12月8日21时许,民警从佘某3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厂房内扣押到割盖机2台、成品某4啤酒空瓶23箱、消毒清洗池2个、天那水1桶、未加工某4啤酒空瓶4000个、某4啤酒纸箱1200个。2017年12月8日,陈某甲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月22日23时多,陈某乙在广东省肇庆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月11日11时许,林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从林某丁、陈某丙、陈某甲处各扣押到手机1部。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经某4某(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没有授权揭阳市榕某一家啤酒厂(陈某丙)生产、销售和储存任何带有“某4”、“某4某”、“某dweiser”商标的产品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某4”、“某4某”、“某dweiser”注册商标的行为;该公司委托生产的原麦汁浓度为9.7°P的330ml罐装某4啤酒,目前在中国销售市场上每罐的市场均价为5元,每箱(24罐/箱)的市场均价为108元;涉案的236箱“某4”瓶装啤酒不是某4某(佛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冒用其公司厂名、厂址的伪劣产品。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范某的证言。范证实他是某4某(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代理商广州市大纵横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务部员工,从事某4啤酒的打假工作。他们公司没有授权位于揭阳市榕某的啤酒厂生产某4啤酒,在揭阳没有授权生产某4啤酒的厂家。公安机关在揭阳市榕某某3街道办事处某附近一啤酒厂现场查获的某4啤酒经他们鉴定,该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所用的铝罐是他们公司的,但该铝罐内壁有明显的折痕,铝罐的盖子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有重新压制的痕迹,底部的生产日期喷漆有被涂改的痕迹,该某4啤酒属于假冒他们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证实他于2017年5月16日将位于揭阳市榕某某3街道办事处某后04号仓库转租给许某1,每月租金4000元,许某1说是要用于生产小黄人洗衣液。当时他让许某1提供身份证件,但许某1说忘记带了,随后便在转租协议上写下许佳佳的名字并先支付了他1万元定金。协议签订后,他曾到仓库找许某1催讨拖欠的租金,每次许某1都不让他进去仓库,要他在大门口等其拿钱出来还他。2017年6月底,许某1将拖欠的租金还清后,他就没有再去过仓库。林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许某1就是向他租赁仓库的人。

3.证人吴某的证言。吴证实她和陈某乙是朋友关系,她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两张借条复印件,是陈某乙告诉她存放地点,她在陈某乙被抓后陈某乙叫她到陈某乙的店铺内拿来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她曾听陈某乙提起两张借条是跟人合作生意后,因对方合作时所说的合作内容与事实不符,所以跟对方协商退股后让对方到其店铺内,由对方写下的。当时协商退股时她有在场,还有陈某强、陈某乙、陈某甲、许某1、一个身材偏瘦的年轻男子在场,写欠条时她没有在场。当时她在场听他们一直在争吵与原来合作时说的情况不一样,陈某强和陈某乙对陈某甲、许某1说他们坚持退股并要求对方把投资的金额返还,随后因为争吵过于激烈她便离开现场。后来她听陈某乙说到最后协商由许某1写下欠条并说明工厂与机器由许某1所得。

4.证人谢某1的证言。谢证实2017年12月初,林某丁打电话叫他帮忙找一个仓库存放货物,他便把其名下的仓库以每月1500元租给林某丁。2018年1月12日中午,林某丁说其仓库钥匙不见了要他来帮忙开门取走货物,后他来到该处,刚好民警也在场。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5.现场勘验笔录。经勘验,现场位于揭阳市榕某某3街道办事处某附近厂房。

6.现场照片。经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丁、曹某戊、黄某己分别辨认,确认无误。

7.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在现场向被告人陈某丙提取并扣押到啤酒灌装机器1套、打码机1台、消毒清洗池2个、割盖机1台、手推车1辆、冻库1间、成品假冒某4啤酒236箱、哈冰纯爽啤酒200桶、液化气2瓶、未加工某4啤酒空瓶1箱(540个)、瓶盖2箱(共15000个)、手机1部;向被告人陈某甲提取并扣押到Letv牌手机1部;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小学附近一无名仓库向被告人林某丁提取并扣押到假冒某4啤酒482件(每件24罐,共11568罐)、OPPO手机1部;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一厂房内向佘某3提取并扣押到割盖机2台、成品某4啤酒空瓶23箱共12420个、消毒清洗池2个、天那水1桶、未加工某4啤酒空瓶4000个、某4啤酒纸箱1200个。

8.投资情况单据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到记载有3股东,每股投22万,总投66万,厂投入资金机器44万,酒定金5万,购酒5万共10万,箱、罐7.2万等内容的单据及与微信号为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9.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林某丁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共5万元给陈某丙及2017年12月2日其微信收到转账16000元的事实。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0.借条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向吴某提取到借款人为许某1、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乙柒万元正(¥70000)陈某甲柒万元正(¥70000)合共壹拾肆万正(¥140000元)陈某甲的柒万元(¥70000)由许某1付还陈某强,付还日期2017年12月15日付还伍万元(¥50000)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的借条复印件1张及借款人为陈某甲,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乙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正(8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1张。

11.某4某(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请求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安海斯-布希公司是“某4”、“某4某”、“某dweiser”商标的持有者。

12.未授权证明。某4某(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证实没有授权揭阳市榕某东二路某沐足附近一家啤酒厂(陈某丙)生产、销售和储存任何带有“某4”、“某4某”、“某dweiser”商标的产品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某4”、“某4某”、“某dweiser”注册商标的行为。

13.价格证明。某4某(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委托生产的原麦汁浓度为9.7°P的330ml罐装某4啤酒,目前在中国销售市场上每罐的市场均价为5元,每箱(24罐/箱)的市场均价为108元。

14.鉴定报告。证实经某4某(佛山)啤酒有限公司鉴定,2017年12月8日在揭阳市榕某某3街道办事处某附近厂房查获的236箱“某4”瓶装啤酒,不是某4某(佛山)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冒用该司厂名、厂址的伪劣产品。

15.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丙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某丁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5月27日。

16.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某3派出所证实2017年12月8日晚,该所民警在揭阳市榕某某3街道办事处某浴足附近查获一涉嫌制造假冒“某4”啤酒的工场,现场抓获陈某丙、黄某己、曹某戊。后该所民警根据陈某丙交代的情况,于同日晚在榕某西马街道办事处新风居委儒房前10号抓获陈某甲。肇庆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证实该所民警于2018年1月22日23时28分在肇庆市高新区的某酒店将在逃人员陈某乙抓获。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某派出所证实2018年1月11日11时许,林某丁在其母亲陪同下到该所接受调查。

17.同案人佘某3的供述。佘供述他于2017年3月份认识了陈某丙,陈某丙的微信名为“熙攘”。2017年9月份,他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口租赁了一间工场存放废品,陈某丙得知后叫他帮忙回收某4牌啤酒空瓶进行加工去掉瓶盖后再转卖给陈某丙用于灌装生产制造假冒某4牌啤酒。后他就购买相关的机器,开始为陈某丙提供去掉瓶盖和生产日期的某4啤酒空罐和某4啤酒包装空箱。至案发,他共载了700件共16800个空瓶和700个某4啤酒纸箱到揭阳市榕某某浴足后陈某丙的啤酒厂卖给陈某丙,货款共15820元。他听陈某丙说该啤酒厂还有几名合伙人,他有一次去陈某丙啤酒厂喝茶时,见过其中一名中年男子,陈某丙叫该男子“仁叔”,并跟他介绍说“这是我的老板”。在此期间,他有一次送货时还刚好碰到有一个叫“强”的男子在跟陈某丙谈购买假冒某4牌啤酒的事情。佘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林某丁,其中陈某甲就是“仁叔”,林某丁就是“强”。

18.同案人许某1的供述。许供述2017年6、7月份,他租用揭阳市榕某的一无名工场,准备自己加工生产日常家居洗涤用品。同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甲邀他合伙在其租用的工厂里生产啤酒,当时他表示让其考虑一下。陈某甲拉拢陈某乙、陈某强一起找他谈合作生产假冒某4牌啤酒,他们分三股份,他跟陈某甲各自一份,陈某乙和陈某强两人合一份,陈某乙和陈某强合伙出资217000元,他出资180000元,资金都在陈某甲处。后陈某甲要他去预定一批可以生产啤酒的机器,他便向东莞的一家机器厂预定一批可以生产啤酒的机器,后因他没有汇款给对方,机器没有送到他工厂,陈某甲要他去找二氧化碳瓶,他在网上找到卖家后将联系电话交给陈某甲自己去联系。2017年9月底,他退出股份之后便没有再去工厂,他不认识陈某丙。2017年10月份,他和陈某甲来到普宁市陈某乙的店铺商讨如何结算,后他给陈某乙写下一张合计人民币140000元的欠条,并说好把之前购买来用于生产的机器全部由他一人认购,陈某甲也写了一张人民币80000元的欠条给陈某乙,退股时他还剩下120000元借给陈某甲用于投资生产假某4啤酒。公安机关从陈某甲手机里提取到的该张单据就是他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强三股东合股生产某4啤酒的单据,内容是他们合股出资用于购买机器、啤酒原液、啤酒箱子、啤酒空罐等的资金详细清单。许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强。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陈在侦查机关供述他和许某1、陈某强、陈某丙等人在揭阳市榕某一厂房生产假冒某4啤酒,他和许某1合租提供场地,陈某丙提供技术、设备,陈某强提供什么他不清楚,陈某丙是陈某强介绍的,该厂全部由陈某丙负责,陈某丙的微信号为某。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扣押到的1部Letv手机一直是他在使用。陈还供述该张向陈某乙借款80000元的借条是他私人借款用于其服装铺周转用的,该张许某1出具的借条是他和陈某乙决定退股后和许某1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他和陈某乙之前投资除去亏损的钱外,剩余的钱借给许某1用于投资该厂继续生产假某4啤酒,许某1向他和陈某乙写了一张借条。陈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许某1、陈某丙。

20.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陈供述2017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陈某强到陈某甲家做客时,陈某甲说其和许某1在做洗衣液生意,启动资金需要60多万元,问他是否有意要入股。当时陈某甲带他和陈某强到揭阳市厂房参观后,他和陈某强决定入股,后他将217000元交给陈某甲合伙入股,股份是3成,他和陈某强每人分得1.5成,剩余股份由陈某甲、许某1所有。此后,陈某甲跟他说洗洁精生意太薄利,想做假冒的某4啤酒,同样是与许某1合作,并称其有厂房及机器,当时他和陈某强不想入股了想退钱。2017年8、9月份,陈某甲打电话说厂房有了,生产假冒某4啤酒的机器购买了,价格是40多万元。后他和陈某强来到揭阳市区厂房,当时他们看了生产假冒某4啤酒的机器后闲聊几句就回普宁。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他和陈某强再次到该厂时,看到还没有开始生产,他就和陈某甲、许某1商议退股事项,许某1说马上就要开始生产销售了,叫他不要太急。他就跟许某1说当初说有厂房及机器要生产,但直到现在还没见到有生产的痕迹,要求退股退钱,但当时钱没有退成。此后一个星期,他和陈某强再次来工厂,看到有人在生产某4啤酒,后陈某甲请他和一名叫陈某丙的男子去吃饭,陈某甲介绍陈某丙是生产某4啤酒的负责人,负责管理该工场的生产流程和产品分销。回家后,他和陈某强商议,再次决定要退股退款。当天晚上,他约陈某甲和许某1到流沙其店铺内商议退股事项,陈某甲和许某1称钱都购买机器及租赁厂房,暂时无法将他们之前入股的217000元退还他和陈某强,后口头达成协议,除去亏损的钱外,剩余的钱借给许某1用于投资该厂继续生产假某4啤酒,许某1向他写了一张借条,并说好把之前购买来用于生产的机器全部由许某1认购,他和陈某强亏损77000元。2017年12月8日17时多,陈某甲打电话给他,说看到厂房内人很多可能出事了,后他问陈某甲有没有跟许某1合作,陈某甲说没有。陈还供述吴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借条,其中一张80000元的借条是陈某甲因服装铺装修私人向他的借款。陈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许某1、陈某丙。

21.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陈供述其微信号为某。2017年9月10日,他经陈某2介绍到揭阳市榕某某3街道办事处某后许某1、陈某甲、陈某强、陈某乙开办的生产假冒某4牌啤酒厂工作,负责管理工厂生产以及和客户的接触交易,许某1他们许诺他以技术入股,分给他一成股份,陈某甲、许某1、陈某强、陈某乙负责出资和销售。在他入股之前,股东陈某甲、许某1、陈某强、陈某乙就已经开始在生产假冒某4牌啤酒,但因不熟悉生产流程导致生产出来的啤酒不合格。后他通过操作,发现先前所用的生产线有问题,他就跟许某1等人商量重新换一套生产线,买来后就开始试生产,生产成功后他便在潮阳找了两个工人黄某己、曹某戊及4名临时工来帮忙,主要负责包装、搬运,其中黄某戊是在2017年11月10日到工厂,黄某己是11月25日到工厂。后他从中山某5啤酒厂采购了185罐桶装啤酒,向渔湖的老黄购买了16800个某4啤酒空罐和700个某4啤酒纸箱,总交易额15820元,陈某强向珠海的杨姐买了12000个某4啤酒空罐及厂里原有的10000个纸箱然后开始生产。该厂生产出来的假冒某4啤酒销售给“强兄”1500件,每件54元,总货款81000元,“强兄”已付还货款50000元。2017年11月份中旬,接完林某丁的订单生产了300多件假冒某4啤酒后,陈某乙和陈某强决定退股,在普宁市陈某乙的家中商量拆伙,由陈某甲写了欠条给陈某乙和陈某强,当时他和陈某乙、陈某强、陈某甲、许某1在场。陈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许某1、陈某乙、林某丁、曹某戊、黄某己和陈某强、佘某3,其中林某丁就是购买假冒某4啤酒的“强”,佘某3就是老黄。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2.被告人林某丁的供述。林供述他于2017年9月份开始和陈某丙谈购买假冒某4牌啤酒的事情,9月中旬他到揭阳市榕某和陈某丙谈论购买假冒某4啤酒的合作细节后,他向某建订购了2000件假冒某4啤酒。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2月2日,陈某丙先后两次销售了1500件(每件24罐)假冒某4啤酒给他,每件54元,总金额81000元,他已经转账付给陈某丙货款50000元,还欠货款31000元。后他将1000件假冒某4牌啤酒以每件56元,共56000元卖给深圳市一名叫“阿某1”的客户,将余下的假冒某4牌啤酒放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小学附近其向谢某1租赁的仓库。当时“阿某1”预付了定金16000元,后因“阿某1”发觉货物不符合要求,其余的货款40000元还没有付给他。2018年1月11日,他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林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某丙。

23.被告人曹某戊的供述。曹供述2017年11月10日,他经陈某丙介绍到揭阳市榕某一生产假冒某4罐装啤酒的啤酒厂上班,每月工资3000元。陈某丙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及发工资,陈某丙说该厂的老板有三人,一名叫“阿某2”,一名叫“某1”,另外一名他不知姓名也没有见过。至案发,该厂生产的假冒某4牌啤酒他记得有销售了600件给一名叫“强”的客户,当时“强”来啤酒厂购买啤酒时工厂内已有库存的啤酒。曹还证实2017年9月份,他和陈某丙曾一起到“阿某2”的店铺内坐,2017年11月份他到啤酒厂上班,他才知道当时他们在店铺内就已在谈啤酒厂的事了,他上班期间有见过“某1”,听到“某1”和陈某丙在谈缴交工厂租金的事情,后来得知“某1”也是该厂的老板之一,他总共在该厂见过“某1”3次。曹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许某1、陈某丙、林某丁、黄某己,其中林某丁就是购买假冒某4啤酒“强”、陈某甲就是“阿某2”。

24.被告人黄某己的供述。黄供述他于2017年11月25日经朋友陈某丙介绍到揭阳市榕某某浴足旁边的啤酒厂做工,负责将生产出来的罐装假某4啤酒装箱、搬货,每月工资3000元,陈某丙负责安排工厂日常的工作及发工资,直到被查获,该厂约生产销售了1500箱假某4啤酒,是陈某丙与客户交接。该厂生产出来的啤酒他有听到是销售给一名自称为“强”的男子,他也有听“强”说过定了1500件。该厂的老板他只知道其中一个叫“某1”,在他被抓的几天前,“某1”有到工厂,他有听到“某1”在谈房租的事。黄还供述当时他到该厂上班时,仓库里面已经有600箱左右的假某4啤酒。黄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陈某丙、许某1、曹某戊。

2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丁、曹某戊、黄某己的身份证实材料。

被告人陈某甲辩解称2017年11月份,他和陈某乙已退出合伙,他只是之前和陈某乙、许某1他们有合作过生意而已,当时那些设备不是生产啤酒。经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有参与合股生产假冒某4啤酒的事实,有从被告人陈某甲手机提取到的投资情况单据,同案人许某1、佘某3的供述,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曹某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乙辩解称他们一开始是要合伙生产小黄人洗衣液,后来说要生产啤酒,他在2017年7月份之前就声明退出合伙,但没有退还钱给他,2017年11月他就让他们写了一张欠条给他。经查,认定被告人陈某乙有参与合股生产假冒某4啤酒的事实,有从被告人陈某甲手机提取到的投资情况单据,同案人许某1的供述,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且被告人陈某乙在侦查机关也供述陈某甲有提到要生产假冒某4啤酒。故被告人陈某乙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丙销售1500件假冒某4牌啤酒给林某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认定同案人陈某丙销售1500件假冒某4牌啤酒给林某丁的事实,有被告人林某丁及陈某丙的供述,转账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称即使被告人陈某丙生产了1500件啤酒且销售给林某丁的情况属实,因陈某甲已退伙,故与陈某甲无关。经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曹某戊、黄某己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某戊、黄某己受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雇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丁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曹某戊、黄某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的指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林某丁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林某丁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曹某戊、黄某己的辩护人(指定)分别辩护称被告人曹某戊、黄某己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是初犯,请求对曹某戊、黄某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丙、林某丁、曹某戊、黄某己的辩护人(指定)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成立,请求宣告被告人陈某乙无罪。经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观上均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也已经参与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对被告人林某丁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曹某戊、黄某己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五千元)。未缴纳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曹某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对扣押的假冒某4牌啤酒718箱、啤酒灌装机器1套、打码机1台、消毒清洗池2个、割盖机1台、手推车1辆、哈冰纯爽啤酒200桶、液化气2瓶、未加工某4啤酒空瓶1箱、瓶盖2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林某

审判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某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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