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揭阳】孔某甲、王某乙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分享到:
点击次数:441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17:45: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孔某甲、王某乙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5202刑初某号

案  由: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5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出生,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甲,男,1979年出生,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孔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许某,被告人孔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乙通过某网络平台及微信等方式先后多次购买气枪、仿真枪及配件,藏放于揭阳市榕城区某区某其住处。后王某乙将购买的仿真枪、气枪进行改造。揭阳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020年8月7日,王某乙以人民币21,300元的价格将2支气枪、1支仿真枪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卖给被告人孔某甲。孔某甲收货后将上述物品寄存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广场某竞技俱乐部。

2020年8月20日晚,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到王某乙的住处将王某乙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王某乙购买的2支气枪、24支仿真枪及仿真枪零配件一批。

2020年9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广场某竞技俱乐部查获王某乙出卖给孔某甲的2支气枪、1支仿真枪。揭阳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经广东省揭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王某乙住处所查扣的26支枪形物,其中2支为气枪,具枪支性能;从某竞技俱乐部查扣的3支枪形物,其中2支为气枪,具有枪支性能。

2020年8月20日,公安民警到王某乙家准备对王某乙实施抓捕,王某乙不在家,后民警通过王某乙的妻子曾丽娥电话通知王某乙,后王某乙回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11月16日,孔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振、曾丽嫦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归案情况证实材料,被告人王某乙、孔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甲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孔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某乙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请求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孔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孔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孔某甲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请求予以从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孔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孔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唯被告人王某乙买卖具有枪支性能的气枪4支,不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社会危害性极小,不予适用缓刑;其他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孔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㈡项、第五条第一款第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揭阳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孔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扣押在案的气枪4支、仿真枪25支及配件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揭阳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某

书记员 钟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揭阳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揭阳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揭阳市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广州刑事律师.jpg

上一条:【深圳】李某甲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条:【揭阳】陈某甲、陈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