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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李某甲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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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7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17:50: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304刑初某号

案  由: 洗钱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3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洗钱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李某1(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收购了深圳某1服务有限公司等数个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10楼挂牌某2集团对外“营业”实施诈骗。经初步统计,从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李某1等人利用深圳某1服务有限公司的融资平台成功骗取了罗某3等近90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李某1等人在利用深圳某1服务有限公司的融资平台实施诈骗投资人投资款的同时,将骗得的投资款转入私人账号占为已有,并购置豪车大肆挥霍。深圳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应李某1邀请,到某2集团上班。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罗某3等人到福田分局报警,李某1逃离深圳。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李某1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帮李某1转移处理涉案车辆及转移赃款:

一、2017年9月下旬,李某1将涉案车辆卖给他人,安排李某甲接收部分卖车款。2017年9月22日,李某甲名下的某银行账户(62某68)收到李某1的部分卖车款人民币350000元。李某甲收到卖车款后陆续使用部分款项帮李某1处理车辆违章、支付修车费用及结算房租等费用。深圳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二、2017年11月,邓某4(另案处理)将李某1用赃款购买的一部劳斯莱斯轿车托运给李某甲,让李某甲帮忙变卖。2017年12月初,李某甲开始操作变卖车辆,后因该车被警方冻结变卖未果。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口头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不清楚35万元的来历,其只是带人去看了车,帮忙卖车。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某甲收到的35万元,不属于转移赃款的行为,因为这35万元转给被告人有特殊的原因。其一,被告人受李某1介绍到二手车行去上班;其二,被告人与李某1是堂兄弟关系;李某1指使周某将35万元转给被告人是为了让其处理公司的一些事务,如支出的房租费用、游戏平台的工人工资以及违章费用等等,已经花出了大部分,剩下的部分没有还给李某1,被告人自己花掉了一部分。这35万不是为了转移或者是掩饰赃款的来源或性质,因此不能认定为洗钱罪的金额。2、公诉机关指控的洗钱罪值得商榷。因为洗钱罪是针对金融诈骗所得的财产或者利益,将这种非法所得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这才是洗钱罪的核心部分构成要件,这里面直接涉及到被告人是否给违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直接故意。而本案中,李某甲对这些事实基本上是在转卖车之前,并不知道这些钱的非法性,仅仅是代为销售该车辆,而这种犯罪行为恰恰是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益罪。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益罪。3、本案中,被告人所构成犯罪的事实仅仅是帮助李某1销售劳斯莱斯这辆车子的行为,而该行为因为劳斯莱斯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而终止,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另外,转让劳斯莱斯的时候,仅仅收到了10万元钱的定金,后李某甲主动退还给了购车人,同时也向李某1表示,因为这个车是违法的,所以不再帮其卖了。之后,被告人就没再帮李某1处理这些事情。从这些情节上看,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益罪,但情节轻微,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供认不讳,只是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有些理解上的偏差,属于认罪认罚,在检察院也签了认罪认罚通知书,同时也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因此,恳请法庭从轻处罚。深圳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李某1(另案处理)在本市收购深圳某1服务有限公司等数个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10楼挂牌某2集团对外“营业”,实施集资诈骗。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李某1等人利用深圳某1服务有限公司的融资平台骗取罗某3等近900名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后将该款项转入私人账号占为已有,并购置豪车大肆挥霍。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应李某1邀请,到某2集团下属车行上班。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罗某3等人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1随即逃离深圳。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李某1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1转移处理涉案车辆及转移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9月下旬,李某1将涉案车辆卖给他人,安排李某甲接收部分卖车款。2017年9月22日,李某甲名下的某银行账户(62某68)收到李某1的部分卖车款人民币35万元,并按照李某1的要求陆续使用部分款项帮助李某1处理车辆违章、支付修车费用及结算房租等费用。

二、2017年11月,邓某4(另案处理)将李某1用赃款购买的一部劳斯莱斯轿车托运给李某甲,让李某甲帮忙变卖。2017年12月初,李某甲开始操作变卖车辆,后因该车被警方冻结变卖未果。深圳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海、赖某、胡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涉案的人民币35万元,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中曾确认其当时已知道李某1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事实,且李某1涉嫌集资诈骗罪中涉案人员的供述、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当时也在公司任职、被告人李某甲应知道公司出事、李某1被通缉的事情,而且,依常理推断,被告人李某甲系经李某1召入公司,且二人存在亲戚关系,在公司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不可能不知道李某1涉嫌集资诈骗被通缉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李某甲仍提供资金账户供李某1使用接收卖车款,用于其个人支出,逃避公安机关监管,掩饰、隐瞒款项来源于李某1赃款的性质,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犯罪特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关于不知资金性质以及辩护人提出涉案35万元李某甲不是为了隐瞒、掩饰其性质、来源,不应构成洗钱罪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帮助处理李某1车辆的事实,系被告人协助将赃款购买的财产转换为现金,同理,亦应认定为洗钱犯罪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甲已开始实施犯罪,但因被公安机关查封车辆等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甲的整个犯罪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的既遂犯罪,其部分未遂的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虽对是否明知涉案款项的性质有所辩解,但其对于任职李某1公司、知道被公安通缉、按照李某1指示接收款项等洗钱犯罪的主要事实尚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深圳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平某

人民陪审员 谭某

人民陪审员 曾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深圳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深圳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深圳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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