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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某甲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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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2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17:53: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郭某甲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17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抓获,同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江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0目,被告人郭某甲携带穿山甲鳞片2.98千克,经某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的鳞片,价值人民币48000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再次携带穿山甲鳞片2千克,经深圳湾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被告人郭某甲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的鳞片,价值人民币32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深圳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某甲为赚取少量带工费而为他人运送涉案穿山甲鳞片入境,但事先并不知道所携带物品系穿山甲鳞片。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郭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郭某甲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目,被告人郭某甲为赚取少量带工费,为他人携带穿山甲鳞片2.98千克,经某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鳞片,经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鉴证,该批穿山甲鳞片价值为人民币48000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为赚取少量带工费,为他人再次携带穿山甲鳞片2千克,经深圳湾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被告人郭某甲被当场抓获。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的鳞片。经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鉴证,该批穿山甲鳞片价值为人民币3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宣读或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深圳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一、物证、书证。

1.某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证明被告人郭某甲于2018年10月20日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号H1028437100)从某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穿山甲鳞片2.98千克。2019年1月2日19时41分许,郭某甲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号H1028437100)从深圳湾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穿山甲鳞片2千克。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留清单:证明海关于2018年10月20日将涉案疑似穿山甲鳞片2.98千克予以扣留。于2019年1月2日将涉案疑似穿山甲2千克予以扣留。

3.未到案经过:证明海关侦查人员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12月6日、12月30日联系当事人郭某甲到某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电话无人接听,当事人未到案。

4.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某海关于2019年1月4日将关于郭某甲2018年10月20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移交某缉私分局。该分局于当日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深圳湾海关缉私科于2019年1月21日将关于郭某甲2019年1月2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移送某海关缉私分局。该分局于当日受理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5.深圳市某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仓单号:2018530114B02619、LN2019534501F00042):证明郭某甲携带入境的涉案穿山甲鳞片两批(分别为2.98千克、2千克)已被移送入仓。

6.通关记录、退运记录:证明被告人郭某甲从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有频繁、多次出入境的情况。深圳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郭某甲分别于2017年3月7日、9月30日、10月20日、10月26日、12月1日、2018年8月25日因携带手表模型和香烟等物品被退运6次。

7.被告人郭某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基本身份情况。

8.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0月20日郭某甲从某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穿山甲鳞片(半干湿)2.98千克。其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已按规定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将上述物品移交处置部门处理。查验时,郭某甲在场,并对以上查验结果无异议。

9.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综合其主要内容如下:郭某甲归案后先供述涉案穿山甲鳞片系其在香港购买,准备入境送给前女友。后又供称系帮他人带穿山甲鱗片过关,案收取70港元/公斤收取带工费。

郭某甲对查获的涉案穿山甲鳞片予以签字确认。

三、鉴定意见。深圳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损耗证明等、广东省林业局指定野生动物物种类鉴定机构复函、执业证书等:证明该鉴定中心对涉案穿山甲鳞片具有鉴定资格,经鉴定涉案疑似穿山甲鳞片二批(半干湿,净重分别为2.98千克和2千克),均为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穿山甲属(Manis)马来穿山甲(Manisjavanica)鳞片。鉴定机关抽取鳞片样品10块,剪取实验样品10份(共重1千克),用于物种鉴定的实验损耗。不予退还。

2.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报告书、营业执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的通知、执业登记书证等:证明该公司对涉案穿山甲鳞片价格具有鉴证资质。经鉴证,涉案穿山甲鳞片一批2.98千克在2018年10月20日价值为48000元人民币。另一批涉案穿山甲鳞片2千克在2019年1月2日价值为32000元人民币。

3.动物案值估算表:证明涉案马来穿山甲鳞片2千克经估算价值为人民币2133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甲逃避海关监管,两次走私涉案穿山甲鳞片入境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及相关物证、书证证实,足资认定。被告人郭某甲系在通关时被当场抓获,并无自动投案情节,辩称其构成自首的情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查,认定被告人郭某甲为涉案穿山甲鳞片货主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其为他人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本院依法对郭某甲予以减轻处罚,郭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亦应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缴获的涉案涉案穿山甲鳞片一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深圳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王某

审判员  涂某

审判员  袁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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