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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二:杜某甲、刘某乙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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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4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22:48: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二:杜某甲、刘某乙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6年出生,原系中国某1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被告人刘某乙,女,1958年出生,系被告人杜某甲之妻。

2009年3月23日,杜某甲与某2集团财务部主任张某1到下属的某4所等单位考察。某4所所长罗某2、某4所副总经济师鲍某3向杜、张两人汇报了某4所准备收购某市地区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的内容。3月29日,杜某甲回北京后,根据罗、鲍等人汇报的借壳公司的概况,通过互联网检索,得出唯一符合借壳条件的公司是某3。3月31日,杜某甲陪同某2集团领导参加某4所搬迁仪式期间,某市市政府领导就某4所收购重组事宜出面协调,使其确信某4所拟借壳公司为某3公司。次日回到北京后,杜某甲将某4所欲重组某3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刘某乙,双方均同意购买某3股票。4月2日,杜某甲通过其个人账户买人21000股某3股票,后逐步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分别转入其所操控的亲属的股票交易账户。2009年4月2日至4月20日间,杜某甲单独操作买入某3股票累计223000股,交易金额1542185.52元,获利2470351.38元;杜某甲、刘某乙共同操作买入某3股票累计137100股,交易金额966946.91元,获利1739692.46元。

刘某乙获悉信息后,还将某3公司计划重组的信息泄露给赵某5等人(均另案处理),赵某5等人先后买入某3股票累计784641股,获利1201974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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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刘某乙从其配偶处获悉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杜某甲、刘某乙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额与获利数额均为巨大,两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刘某乙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情节严重,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杜某甲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杜某甲、刘某乙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某甲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25万元;以被告人刘某乙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25万元。 广东泄露内幕信息罪刑事律师,专业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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