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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黄某甲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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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9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22:52: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黄某甲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扰乱市场秩序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69年出生,原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某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某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人杜某乙,女, 1972年出生,原系北京某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许某丙,男, 1965年出生,原系北京某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基本案情

1.非法经营犯罪、单位行贿犯罪事实(略)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

(1)2007年4月,某6村上市公司拟与某4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某甲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某甲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5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某甲累计购入某6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2)2007年7、8月,某6村上市公司拟收购某2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某甲指使他人以曹某6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某乙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某甲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某6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某丙明知黄某甲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某6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某甲的指令,指使许某7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某6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广东泄露内幕信息罪刑事律师,专业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律师

被告人许某丙还将某6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某8及相某9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某8买入某6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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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某甲与被告人杜某乙、许某丙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某丙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某甲系主犯,杜某乙、许某丙系从犯。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甲、杜某乙、许某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以被告人杜某乙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以被告人许某丙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亿元。广东泄露内幕信息罪刑事律师,专业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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