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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赵某甲洗钱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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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5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8日00:09: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赵某甲洗钱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珠中法刑终字第某号

案  由: 洗钱罪

裁判日期: 2014年03月14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珠中法刑终字第某号

原公诉机关珠海市某1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因本案于2013年1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2014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某1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某1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犯洗钱罪一案,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赵某甲,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0年下半年,珠海市某1区某1镇引进某2文化产业基地项目,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赵某乙(在逃,系被告人赵某甲之父)身为某2文化基地项目征地小组成员,在征地过程中可以给予包庇抢种、优先进行测量并签订补偿协议、优先领取补偿款等帮助。2011年年底,黄某丙伙同赵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珠海市某1区某1镇某1村的果园征地过程中通过低价购买果园,补种树苗方式合伙骗取政府青苗补偿款人民币1380多万元,每人分得赃款约130万元。黄某丙先以现金分给赵某乙人民币60万元。2012年1月,赵某乙对被告人赵某甲称,他要收取一笔款项,让赵某甲找其妻子的姐姐赵某丁帮开一个银行账号,赵某甲就让其妻子赵某1转借用赵某丁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山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账号为443某14917,并交给赵某乙,赵某乙遂让黄某丙将其余分成转入该账号。同年3月6日,黄某丙通过该银行卡转给赵某乙75万元。赵某乙对赵某甲称该款项为“征地款”,后赵某甲三兄弟(赵某甲、赵某2、赵某3)每人分了10万元,赵某甲还用了33万元购买了一辆银灰色奥迪A4小汽车(所有人赵某甲,车牌号粤某111),剩余款项用以购买电脑等消费花光。

2013年1月18日,某1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赵某乙受贿案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珠海市洗钱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邝某某、刘某某、邝某甲、邝某乙、黄某某、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划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存取款凭条,成员机构跨行交易查询需求表,办案说明,对赵某乙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赵某丁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是赵某乙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账户帮助赵某乙转移受贿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原审被告人赵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事先并不明知父亲给其的75万元钱系违法所得。因为其父亲平时经商,有经济来源,其父亲没有告诉其该钱款的来源,其也不可能怀疑是违法所得。其提供其妻子姐姐的账户给父亲用于划款,是因为其违反计划生育,担心银行查扣其银行帐户内的钱,所以才没有用自己的账户,并不能以此认定其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原判决违背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赵某甲明知家中没有耕地、山坡等农用地被征收,也知道自己的父亲赵某乙原系某1镇政府征地办工作人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其根据父亲的吩咐从黄某丙处接收75万元征地款项并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收取该笔大额资金,后将该款与其兄弟分配。从上述事实来看,足以认定上诉人赵某甲主观上对该款项的来源是明知的。其开立账号接收赃款并转至其两位兄弟的银行账号上各十万元,剩余款项则用于自己购车等消费或存入银行,其行为符合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珠海市洗钱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珠海市洗钱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李某

代理审判员 侯某

代理审判员 邹某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理由福曾经供述过该宗犯罪事实,买毒人员吴添华证实,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珠海市洗钱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珠海市洗钱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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