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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冯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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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4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0日00:51: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冯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7刑终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7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男,1986年生。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阳江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粤170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刘某1、李某2、莫某3和冯某4在闸坡镇合伙经营冰块销售及位于闸坡镇渔港某5水产铺位出租。被告人冯某甲受雇于上述四人,主要负责冰块的销售及收取货款,并收取铺位租金。冯某甲在工作期间沉迷于赌博,将收取的货款用于赌博并输掉,无力偿还。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甲冒充李某2的签名与原承租某5水产贸易市场某5水产铺位的黎某6、杨某7、陈某8、邓某9、张某10、顾某11签订2017年至2018年的铺位租赁协议,骗取上述租户租金共142500元,用于赌博输光。2017年8月,李某2等人发现冯某甲的诈骗行为,要求上述租户重新支付了2017年至2018年的铺位租金。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黎某6、杨某7、陈某8、邓某9、张某10陈述、证人刘某1、李某2、莫某3等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租赁协议、收据、辨认笔录、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冯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甲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冯某甲非法所得1425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1、李某2、莫某3、冯某4。

上诉人冯某甲提出的上诉意见:其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无造成严重情节,归案后能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但原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从轻对其进行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上诉人冯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冯某甲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上诉人冯某甲一年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的定罪量刑。(一)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认定上诉人冯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人刘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黎某6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诉人冯某甲与各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以及收据等,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整个诉讼过程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合同捉片罪追究刑事责任。冯某甲利用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14余万元,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没退赃一审判决对其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适当。(二)一审判决存在瑕疵。1.认定上诉人冯某甲的犯罪数额是存在瑕疵的,根据本案中冯某甲与各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冯某甲出具给各被害人的收款数据数额来看,黎某6交的铺租是14000元,邓某9交的铺租是29000元,陈某8交的铺租是27000元,杨某7交的铺租是27000元,张某10交的铺租是30500元,顾某11交的铺租是16000元,合计143500元。一审判决认定冯某甲犯罪数额是142500元有误,应予以纠正。2.一审判决追缴冯某甲非法所得1425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1、李某2、莫某3、冯某4有误。本案冯某甲冒用李某2的名义与邓某9等6人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是邓某9等人,冯某甲欠的是邓某9等人的款项,且李某2在案发后已经与邓某9等人签订租赁合同,李某2等人没有财物损失。由于冯某甲的犯罪行为而遭受财物损失的邓某9等6人。因此,应追缴冯某甲非法所得143500元返还给被害人邓某9等6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存在犯罪数额和返还对象的瑕疵需要改正,但不影响定罪量刑。建议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冯某甲的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刘某1、李某2、莫某3和冯某4在阳江市江城区闸坡镇合伙经营冰块销售及位于闸坡镇渔港某5水产铺位出租。上诉人冯某甲受雇于上述四人,主要负责冰块的销售及收取货款,并收取铺位租金。上诉人冯某甲在工作期间沉迷于赌博,将收取的货款用于赌博并输掉,无力偿还。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7年4月份,上诉人冯某甲冒充李某2的签名与原承租某5水产贸易市场某5水产铺位的黎某6、杨某7、陈某8、邓某9、张某10、顾某11签订2017年至2018年的铺位租赁协议,骗取被害人黎某614000元、杨某727000元、陈某827000元、邓某929000元、张某1030500元、顾某1116000元,上述租户租金共143500元,用于赌博输光。2017年8月、10月,李某2等人发现冯某甲的诈骗行为,要求上述租户重新支付了2017年至2018年的铺位租金给他们,造成黎某6、杨某7、陈某8、邓某9、张某10、顾某1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3500元。上诉人冯某甲2017年9月后关手机逃避,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原审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的被害人黎某6、杨某7、陈某8、邓某9、张某10陈述、证人刘某1、李某2、莫某3等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租赁协议、收据、辨认笔录、上诉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冯某甲提出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承租户黎某6、杨某7、陈某8、邓某9、张某10、顾某11租金共143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冯某甲对其合同诈骗的事实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已认定上诉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量刑适当。因此,上诉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冯某甲量刑畸重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冯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142500元的事实有误,应予以纠正;原判决追缴被告人冯某甲非法所得1425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1、李某2、莫某3、冯某4有误,应予以纠正。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冯某甲量刑畸重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上诉人冯某甲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对上诉人冯某甲的违法所得及返还被害人部分。

三、追缴上诉人冯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5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黎某614000元、杨某727000元、陈某827000元、邓某929000元、张某1030500元、顾某111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卫某

审判员 谭某

审判员 余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符某

书记员 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阳江市刑事律师,广东阳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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