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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褚某甲、黄某乙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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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8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8日21:05: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褚某甲、黄某乙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502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5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甲,男,1966年出生,被羁押前住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1年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奉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甲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及各自的辩护人林某、奉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私自购进成品汽油运送至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2村某3海边一平房内,转售给渔民,非法经营成品汽油共计人民币160469.53元。

二、2019年5月1日至29日禁渔期期间,被告人褚某甲伙同张某峰(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购买“八卦网”,雇请5名工人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某3海域铺设7张禁用捕鱼工具“八卦网”,进行非法捕捞海产品。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三、被告人褚某甲利用本人与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要求在某3周边捕鱼的渔民将海产品低价让其收购。2018年期间,被害人马某1、黄某因对被告人褚某甲收购海产品的价格低不服,将捕捞的部分海产品偷偷卖给其他渔贩,后被被告人褚某甲发现后。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叫渔政部门抓马某1、黄某的渔船和割他们的“八卦网”相威胁,敲诈马某1、黄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褚某甲无视国法,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某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乙无视国法,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某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褚某甲辩称其没有勒索马某1、黄某,与他们是生意往来,且马某1有向其借钱垫资;其没有出资购买“八卦网”;柴油、汽油是自用的,没有贩卖;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林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褚某甲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没有牟利,亦无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褚某甲与张某峰共同出资购买“八卦网”或雇请工人在禁渔期用“八卦网”捕捞水产品,其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被告人褚某甲没有敲诈勒索行为,褚某甲为马某1、黄某垫资费用真实存在,褚某甲有权要求马某1、黄某返还相关费用,被告人褚某甲的行为是正当法律行为,不是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辩称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奉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黄某乙主观上没有买卖成品油的犯罪故意,没有牟利,未达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该指控实际上是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至现受害人还未还清被告人的钱款,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私自购进成品汽油运送至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2村某3海边一平房内,转售给当地渔民。经公安机关对查获的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记录的单据、账本等材料进行核算,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数额共人民币160469.53元。

二、2019年5月1日至29日禁渔期期间,被告人褚某甲伙同张某峰(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购买捕鱼工具“八卦网”,雇请多名工人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3海域铺设7张禁用的捕鱼工具“八卦网”,进行非法捕捞海产品。

三、被告人褚某甲要求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3海域周边捕鱼的渔民将捕获的海产品低价给其收购。2018年期间,被害人马某1、黄某因对被告人褚某甲收购海产品的价格低不服,将捕获的部分海产品偷卖给其他渔贩。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发现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叫人抓被害人马某1、黄某的渔船和割他们的“八卦网”相威胁,索取被害人马某1、黄某共人民币2.5万元。

案发后,民警扣押了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牌手机、蓝色oppo牌手机各一部。在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家中扣押单据账本一箱、单据账本二叠、监控主机一部、资料一叠;扣押被告人褚某甲儿子褚某志驾驶的白色平斗货车及绿色渔网一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汕尾市公安局东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褚某甲,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2某3,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汕尾市城区某*。经查该员涉本案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黄某乙,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某1,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汕尾市城区某*。经查该员涉本案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褚某甲、黄某乙于2019年5月30日被该局拘传,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3.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黄某乙微信购买柴油金额统计表》《黄某乙、褚某甲出售柴油、汽油统计表》《相关单据、账本》《情况说明》,证实经对查获的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记录的单据、账本进行核算,2013年至2018年期间褚某甲、黄某乙非法经营0号柴油32某.6斤、15655.6元,非法经营92号汽油15998.7斤、35630.6元、396桶;其中0号柴油密度为每毫升0.835克(0.835g/ml)、92号汽油密度为每毫升0.725克(0.725g/ml)。以500克等于1斤、一桶30斤计算(一桶重量30斤或50斤),并按照P(密度)=M(质量)/V(体积),计算出褚某甲及黄某乙出售柴油重共19365.62升、汽油重共19205.99升。根据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认定0号柴油每升价格人民币6.45元、92号汽油每升价格人民币6.5元。得出褚某甲、黄某乙共出售19365.62升柴油价值为124908.24元,共出售19205.99升汽油价值为124838.93元,故褚某甲、黄某乙非法经营柴油总价值为140563.84元、汽油总价值160469.53元(124838.93元+35630.6元)。

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回复》,证实红海湾辖区内未有褚某甲、黄某乙的市场主体登记设立。

5.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回复》,证实褚某甲、黄某乙未在该局办理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6.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出具的《复函》,证实褚某甲、黄某乙经营的加油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

7.广东省渔政总队红海湾大队出具的证明(附农业部通告,禁用渔具目录,休渔制度相关文件,关于海岸线规定的国家标准),证实“八卦网”属农业部公布禁用渔具目录中的“导致建网陷阱”。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并公布禁用渔具目录的通告》之规定,“八卦网”属于禁用渔具。

8.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该局要求违法行为人褚某甲停止非法填海施工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9.安某镖出具的褚某甲与曾得租让某3两间平房的协议、褚某甲承包某3相关协议、合同,证实褚某甲承包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2村某3。

10.承包合同公证书,证实褚某甲对承包某3的合同进行了公证。

11.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计算,2019年5月份褚某甲“八卦网”捕捞海产品价值约为174000元。

12.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该局侦查人员依法对褚某甲、黄某乙进行人身检查,依法扣押褚某甲黑色oppo牌手机、黄某乙蓝色oppo牌手机各一部;经对褚某甲住处进行搜查,依法扣押单据、账本一箱,单据、账本二叠,监控主机一部,资料一叠;扣押褚某志驾驶的白色平斗货车及绿色渔网一张。

13.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证实该局侦查人员对在褚某甲家中查获的硬盘进行查看并提取相关资料;提取被告人黄某乙与方某忠聊天记录截图,冉某视频截图、聊天截图。

14.《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502刑初某号],证实同案人张某峰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15.黄某乙在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的检查报告单等病历材料,证实黄某乙在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检查发现右肺上叶后段磨玻璃密度小结节,代谢未见增高,性质待定,建议追踪观察等疾病情况。

(二)现场勘验笔录

1.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证实2019年6月1日15时,该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前往勘查现场位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2村某3沙滩西侧海域,进入中心现场,见一渔网,渔网为白色浮标,绳索及渔网构成。现场未见其他异常及可疑痕迹物证。

2.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证实2019年6月4日10时36分,该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前往勘查现场位于汕尾市*******一平房现场。现场见四间平房,勘验北侧平房西墙见一铁皮单扇门,门上写有“修理店”三个黑色大字,进入北侧平房,平房内部中央堆放一些杂物,平房东墙内见一门洞;进入东墙门洞为一房间,房间南侧见一些杂物,北侧见一油池,油池内侧长度约为3.6米,宽度为2米,深度为1.5米,现场对油进行提取,用塑料瓶保存,编号为1号。

3.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证实2019年6月10日14时08分,该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前往勘查现场位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2村某3简易码头,进入中心现场,沙滩海边见少许船只,沙滩西侧见一简易码头,简易码头上层为木板,木板下面为铁架,简易码头两边为蓝色塑料桶及黑色轮胎组成,简易码头中部见一渔网,现场未见明显异常。

(三)鉴定意见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关于褚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捕鱼所涉渔具的鉴定意见》,证实对褚某甲等人使用的渔具进行鉴定,结果为该“八卦网”属于“导陷建网陷阱”,该渔具在农业部通告中被列为“过度渔具”。

2.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基准日2019年5月22日0号市场零售价柴油为每升6.45元,92号汽油为每升6.50元。

3.汕尾市发展与改革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复函(附相关文件),证实该中心2017起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证人证言

1.吴某发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红海湾东洲码头附近钓鱼,马某1和黄某在码头干活,马某1说他的“八卦网”没有放了,他和黄某的鱼是卖给褚某甲的,但褚某甲收购鱼的价格太低,他们不想把鱼卖给褚某甲,褚某甲就不让他在某3放“八卦网”捕鱼,褚某甲老婆也打电话说想继续在某3海域捕鱼就要交3万元给褚某甲,如果不交就要叫人抓他的船和割他的鱼网。马某1要我帮他叫褚某甲让他们继续在某3放“八卦网”捕鱼,说可以跟我合作放“八卦网”捕鱼,只需我投资5万元,以后放“八卦网”赚钱分我10%,我答应了。当天我载马某1和黄某去褚某甲家,褚某甲和老婆都说马某1他们在某1某3捕鱼必须把鱼卖给他,如果不卖就不要在红海湾放“八卦网”,不然就要割他们的“八卦网”,如果不想卖给褚某甲也可以,但是至少要交3万元。我跟褚某甲说他们两个外地人在红海湾赚钱不容易,能不能少点,褚某甲就说至少2.5万元,如果连2.5万元都交不起就不要在红海湾放“八卦网”了。我就跟马某1、黄某商量,他们刚开始不接受交2.5万元,讲能不能再交少一点,我又跟褚某甲讲情,褚某甲不同意,说2.5万元都不交就叫人抓他们的渔船、割他们的“八卦网”,褚某甲老婆也说最低2.5万元,不然就不要在这边放网捕鱼。最后我跟马某1和黄某说,褚某甲和他老婆一定要他们交25000元,他们想了很久,最后妥协了,但是要求以后捕捞到的鱼不卖给褚某甲,褚某甲同意,但说2.5万元要尽快给他,我们就离开褚某甲家。过3天左右,我、马某1、黄某到褚某甲家,马某1把2.5万元拿给褚某甲,他拿后交给其老婆,说既然交钱了,就可以继续在某3放“八卦网”捕鱼,不叫人去割他们的“八卦网”和抓他们的渔船了。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及其老婆黄某乙、黄某、马某1。

2.谢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4月左右的一天,马某1来我小卖部借3000元,我就拿3000元给他,几天后,他拿3000元到小卖部还我。

3.潘某学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份,朋友马某1说到汕尾红海湾开发区某1街道某2村某3放“八卦网”,叫我给他打工,每月6000元工资。我就跟马某1将马某1在海南省的渔船和“八卦网”开船到某3,开始放“八卦网”,并将“八卦网”捕捞到的海鲜都卖给褚某甲。后马某1发现褚某甲跟我们收购海鲜的价格比市面的价格低很多。2018年2月左右,黄某、黄某8兄弟也来某3放“八卦网”,同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和马某1、黄某将“八卦网”捕捞的鱼运到某3的沙滩,其他鱼贩收小鱿鱼的价格一斤23元,马某1和黄某就把一部分小鱿鱼卖给鱼贩,将剩下的鱼产品卖给褚某甲,当时褚某甲以8元一斤收购小鱿鱼。接下来几天,马某1和黄某将捕回来的鱼产品拿出一部分卖给其他鱼贩,一部分卖给褚某甲。不久,褚某甲打电话叫马某1和黄某到他家,马某1回来后说,海鲜卖给别人的事被褚某甲发现了,褚某甲威胁我们,不允许把鱼卖给其他人。第二天,褚某甲和他老婆黄某乙打电话给马某1,说知道我们在某3放“八卦网”捕鱼,如果想继续在某3这边捕鱼的话,就必须把鱼卖给褚某甲,否则就叫人割我们的“八卦网”和抓我们的渔船。第三天,马某1说褚某甲和黄某乙威胁要把鱼卖给他们,不然就割我们的“八卦网”和抓我们的船,其不想把鱼卖给他们,就叫我一起出海把“八卦网”收起来,曾某高看到我们收“八卦网”,马某1就跟其说被褚某甲威胁的事情。当天中午,马某1接到黄某乙电话,说要给渔政送几万元,要马某1和黄某一起出,当时我听马某1在电话里跟黄某乙说,“我们是正常打鱼,渔政不会把我们怎么样,你们给渔政送钱不关我们事,”黄某乙就说知道我们出海放“八卦网”捕鱼,如果想继续在某3捕鱼,就必须给3万元,不然就叫人割我们的渔网和抓渔船。随后马某1就和黄某商量,要继续在某3捕鱼,还是必须交钱给褚某甲,不然要抓我们的渔船和割“八卦网”,当时我在场。不久马某1和黄某就开始筹钱,黄某和黄某8两兄弟凑12500元,马某1就自己筹钱,当时马某1钱不够,还在外面借钱,筹到钱后,黄某把12500元交给褚某甲,马某1也把12500元交给褚某甲。

2019年3月底开始我为褚某甲打工。褚某甲在某3海域铺设7个“八卦网”,请了其他4个工人,我们每天凌晨1时半左右开褚某甲的渔船出海到其“八卦网”捕鱼。2019年5月1日开始是休渔期,其他地方的渔民都不敢出海捕鱼,只有褚某甲那边的渔民可以出海捕鱼。我们每次出海捕鱼,褚某甲或者黄某乙均打电话给我叫什么时候出海,几点回来,因为褚某甲跟渔政部门的关系密切,知道他们何时出海抓渔船,我们都听褚某甲和他老婆安排。2019年5月份,我们都有出海捕鱼,都不会被渔政部门抓获,其他有卖鱼给褚某甲的渔民,都不会被渔政部门抓获。2019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4名工人在褚某甲的“八卦网”那里压沙袋,渔政的一名工作人员上了我们的船,不要压沙袋,后褚某甲开船过来把一名渔政人员叫到船上,然后渔政的人就开始割马某1“八卦网”的网架,马某1和曾某高就开船过来跟渔政人员争论。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黄某乙、黄某、曾某高。

4.曾某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东洲街道某附近海域捕鱼30多年。2019年3月份开始我和马某1合伙出海捕鱼,听马某1说捕捞的鱼要卖给褚某甲,褚某甲收购的价格很低,我们就不卖鱼给褚某甲。2019年3月17号左右,我和马某1合伙在东洲街道某附近的海域开始铺设“八卦网”。同月21日,我看到三艘船在割我们的网架,我就和马某1、两个朋友开船赶过去,看到政府的人开着船在附近看,而另一条船上有5、6人在割我们的网架,已经把网架割断了,褚某甲站在船头指挥另一条船的几个人割网,我们就过去跟政府的人理论,问为什么只割我们的网架,褚某甲的“八卦网”不割。2018年5月份前,我在东洲街道某附近碰见马某1在收渔网,问其怎么把渔网收起来,他说把捕捞的海鲜一部分拿去东洲市场卖,一部分卖给褚某甲,被褚某甲发现了,褚某甲限两天时间给马某1把海上的渔网收起来,不然就举报让政府的人员抓他,马某1没办法就把渔网收起来。不久马某1和黄某托关系找褚某甲,后褚某甲同意让马某1和黄某出海捕鱼,但是要交2.5万元给褚某甲。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马某1。

5.冉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27日左右我跟着潘某学帮褚某甲打工,同年5月1日后很多渔民都不出海捕鱼,褚某甲叫我们正常出海捕鱼,褚某甲交代几点出海,几点回来。褚某甲共有7个“八卦网”,其以前有4个“八卦网”,后又叫山东工人铺了3个“八卦网”。其中3个“八卦网”褚某甲叫其他6个外地人收鱼,我们5个工人负责收褚某甲4个小的“八卦网”的鱼,每天约能在褚某甲的“八卦网”捕捞150斤鱼,多则300斤左右,每斤鱼40元左右,一天挣6000元左右。休渔期期间,都有出海捕鱼,5月份以30天计算,以每天至少150斤鱼计算,我们捕捞的鱼有4500斤,值18万元。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黄某乙,张某江、李某特、潘某学、陈某虎就是帮褚某甲打工的人。

6.张某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底我给褚某甲打工,潘某学叫我们去某3码头搬沙包压“八卦网”,渔政的工作人员叫不要压沙袋,后褚某甲开船过来,跟该工作人员聊天,该人员就开始割别人的“八卦网”,期间开来一条船,船上4个人跟渔政的人说为什么不割褚某甲的“八卦网”,只割他们的网。我们5名工人帮褚某甲出海捕捞4个“八卦网”的鱼,2019年5月1日开始是休渔期,我们每次出海,褚某甲或其老婆都会打电话联系潘某学,叫潘某学几点出海,几点回来,我在褚某甲那里工作发现褚某甲跟渔政的关系很好,每次渔政出海抓船,褚某甲都会事先知道。5月份,我们出海捕鱼都没有被渔政抓。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冉某、潘某学、李某特、陈某虎就是帮褚某甲捕捞鱼的人。

7.刘某丽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中旬我们6个山东人开始在某3捕鱼,直到5月30日。5月1日休渔期前几天,褚某甲说他知道渔政何时出海抓渔船,前提是要把捕的鱼卖给他。后在休渔期期间,渔政有出海抓渔船褚某甲就通知我,今年休渔期期间我们没有被渔政抓过。我听“阿丰”说过他和褚某甲合伙在某3放“牛网”,2018年11月份,“阿丰”说他想买“牛网”去某1某3捕鱼,叫我帮忙买网,到2019年1月份6张网就做好了。

2018年3月15日左右开始至同年10月份,我们共出海捕鱼6个多月,从2019年3月中旬开始至同年5月30日,我们共出海捕鱼2个多月,这两年我们出海捕鱼的柴油都是向褚某甲购买的,至少买4800元柴油。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陈某虎、邵某爱、唐某乐、王某平就是帮褚某甲捕鱼的工人。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8.苏某心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与刘某丽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唐某乐、刘某丽、邵某爱王某平、刘某丽均是褚某甲的工人。

9.唐某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于2019年3月份到“*火”那边当捕鱼工人,是去海上收3张“八卦网”的鱼,然后将鱼运到“*火”家里,工作1个月左右,每天至少捕150斤鱼,多时有300斤左右。后我到“老刘”那里工作,也是收“八卦网”和“牛网”的鱼,然后将鱼送到“*火”的家里称重,“*火”的老婆记账。“老刘”船用的柴油是跟“*火”买的,我经常看到其他渔民跟“*火”买柴油。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邵某爱、王某平、刘某丽、苏某心、黄某乙。

10.邵某爱证言,证实2019年3月,我到红海湾给“老刘”当捕鱼工人,每天出海收“八卦网”的鱼,每次最少捕100斤鱼,收完鱼后就运到某3码头的大房子去。

11.王某平证言,证实2019年3月份我给“老刘”当捕鱼工人,捕鱼后将鱼运回某3“*火”的家称重。每天捕鱼至少150斤,多时300斤。我们船的柴油是跟“*火”买的,四五天买一次柴油,每次40斤左右,停靠在某3的渔民很多都跟“*火”购买柴油。

12.陈某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7月14日下午6时左右,我在某1某3看到有人开着船停在褚某甲家附近海域,船上装着褚某甲的“八卦网”,第二天下午6时左右,看到5个工人把前一天停在褚某甲那边海域装着“八卦网”的渔船开到某3中间,“八卦网”卸到沙滩上。同年7月17日下午4时左右“金判”说村干部要清理某3沙滩,要把褚某甲的“八卦网”收起来载走。我就打电话叫“老刘”把放在某3沙滩的“八卦网”收走。

褚某甲和黄某乙在某1某3海域上有7张“八卦网”,请两帮工人分别开着两艘船出海捕捞“八卦网”的鱼。2019年5月1日开始是休渔期,他们都有叫两帮工人出海捕捞“八卦网”的鱼,休渔期间,渔政部门会通知褚某甲什么时候出海抓渔船,避免被抓获。2019年5月1日至29日期间,褚某甲和黄某乙能够收到工人捕捞的鱼至少有8700斤。我每天都会从褚某甲那里拿100斤左右的鱼去东洲市场卖,每天能卖2000元左右。

2002年左右,褚某甲和黄某乙就开始在某3经营了,刚开始在某3帮渔民看管船只、卖冰、卖柴油。2008年左右就在某3的家里跟渔民收购海产品,价格比其他鱼贩低。2015年我帮褚某甲打工后,褚某甲和黄某乙就有卖汽油和柴油了,某3的鱼贩都卖鱼给褚某甲和黄某乙,褚某甲和渔政有特殊关系,所以渔民才把鱼卖给褚某甲和黄某乙。褚某甲家的柴油和汽油都放在褚某甲家附近的平房里,在某3捕鱼的渔民大部分都去褚某甲家购买。从2002年开始到2019年5月29日,他们都有卖汽油和柴油。每次渔民卖购买时,到褚某甲家拿一个50斤装的蓝色胶桶,其就带渔民到褚某甲家附近的平房把柴油或者汽油装进蓝色胶桶,褚某甲就在笔记本上登记。渔民捕鱼回来后,黄关茹就拿着登记汽油或者柴油的笔记本跟渔民结账,油钱就从渔民卖鱼给褚某甲的钱里面扣除。渔民每天出海捕鱼都需要柴油、汽油,都向褚某甲和黄某乙购买,一斤柴油约3.1元至3.2元,一斤汽油约4.8元至5元。有个男人经常开一辆货车载几桶大的圆柱形油桶到某3褚某甲家,运进平房里面。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黄某乙、褚某志、岳某泉、李某复、苏某心、刘某丽、潘某学、冉某。

13.曾某判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在某3妈祖庙旁边的房子住了20年左右,负责看管房子前面海域的船只,也给渔民称重。褚某甲约10年前就在某3生活和工作了,在某3南边的房子居住,负责看管船只、卖冰、卖柴油,后来就开始收购海产品。停靠在褚某甲南边海域的渔船共有30艘左右,他也帮渔民看管船只,渔船停靠在褚某甲处的渔民就一定要把鱼卖给他。褚某甲和渔政部门有关系,叫某3的渔民把鱼低价卖给他,如果不卖,褚某甲就会举报渔民出海捕鱼。褚某甲在休渔期期间提前知道渔政部门出海抓渔船的时间,然后就叫渔民何时出海何时候回来,避免被渔政抓,故某3的渔民就把鱼都卖给褚某甲,其收购鱼的价格很低。

褚某甲在某3海域有几张“八卦网”,请两班人分别开两艘船出海去捕“八卦网”的鱼。2019年5月1日到30日休渔期期间,他们都有叫人出海收“八卦网”的鱼。

这两年停靠在我处的渔船有些渔民跟褚某甲买柴油,是拿着8斤装的胶桶购买柴油。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黄某乙、褚某9、褚某志、褚某雯、陈某虎、郑某便。

14.翁某辉证言,证实我是经常在某3出入海的渔民,在禁海期间渔民捕的海鲜全部要卖给褚某甲。卖鱼的价格都是褚某甲说了算,一般都很低,如果渔民不将鱼卖给褚某甲,其就会举报,叫人去抓渔民。

褚某甲请了一些山东人在某3附近布置“八卦网”。2019年7月14日左右下午6时左右,我出海捕鱼回来看到褚某甲的工人用渔船载着褚某甲的“八卦网”从海上运到褚某甲家前面的岸边,第二天下午5时,褚某甲的工人把那条渔船开到某3中间,把船上的“八卦网”倒在某3的沙滩上。同月18日左右上午,褚某甲的工人在某1某3中间的“八卦网”那里,现场还有褚某甲的小儿子、陈某虎、“老刘”。

15.曾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褚某甲从2002年左右就在某1某3居住和经营了,帮渔民看管船只、卖冰、卖柴油,后和他老婆在某3收购海产品,也卖汽油。2017年开始我拿20斤装的胶桶到褚某甲家买柴油,一斤柴油3元多,有很多渔民跟褚某甲购买柴油和汽油。从2017年开始,褚某甲请了两批工人帮他出海捕捞“八卦网”的鱼,2019年5月休渔期开始,褚某甲叫人出海捕捞“八卦网”的鱼。他放的“八卦网”渔民都有意见,因为渔民开船出海捕鱼时大部分是在晚上,怕螺旋桨刮到“八卦网”。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谢某2、黄某乙。

16.谢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开始,我出海捕捞海鲜都卖给褚某甲,其收购海鲜的价格比其他鱼贩低很多。我们为了能在休渔期期出海捕鱼,只能将捕捞的海鲜卖给他。

褚某甲卖柴油的地方在其居住在某3的家对面平房里。2017年休渔期我开始向褚某甲购买柴油,每次我购买柴油时,打电话给褚某甲,叫他运一桶50斤的柴油到“金判”看管船的地方给我,2017年开始每月向褚某甲购买柴油15次左右,每次购买50斤,一斤柴油3元多。有很多渔民向褚某甲购买柴油、汽油。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黄某乙、褚某甲、郑某便、曾某甲。

17.岳某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褚某甲请几个山东人在某3附近海域围了很多“八卦网”。2013年开始,褚某甲说他卖柴油和汽油,渔船要用柴油可以向他购买。我约3、4天左右跟褚某甲购买一次柴油,每次购买29斤至32斤左右。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郑某便、黄某乙、褚某志。

18.李某复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渔民,平时在某3出入海,渔船停在某3港口附近。褚某甲在某3卖柴油和汽油,我每次出海就跟褚某甲购买柴油,一次购买50斤左右,每隔二三天购买一次。2017年开始,我有6艘渔船,一次购买6桶柴油,每桶柴油50斤左右,我还跟褚某甲购买过汽油,一次购买一桶,一桶30升。我购买油都是记账的,卖鱼的时候扣除油钱。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黄某乙、褚某志、褚某雯、褚某9。

19.郑某便证言,证实褚某甲在某3附近放了很多“八卦网”,基本覆盖了某1街道某3的周边海域,“八卦网”影响出海捕鱼的渔民,怕船机的机尾叶打到褚某甲的“八卦网”。

20.张某深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褚某甲在某3附近建一个大平台,他老婆、儿子、女儿都在帮他忙,请了3名女工和1名男工,还请了一群山东籍的人过来帮他在某3出入海口铺设“八卦网”捕捞海产品。褚某甲管理着40条船左右,某3附近的渔民捕捞的海产品都是褚某甲收购的了。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

21.王某雷证言,证实褚某甲在某3和东洲某对出海域放“八卦网”,在“八卦网”收完鱼就拉到褚某甲那里,“八卦网”设置范围很广,放网的位置影响我们渔民进出。

2018年6月份,当时是禁渔期,我刚和褚某甲合作,有一天出海时,我的船被抓了,还问我的老板是谁,我说是褚某甲,就让我打电话给褚某甲确认一下,确认好后,抓我的人叫我先把船开到一个地方,说晚点放我走,到下午6时左右就叫我开回去了。

22.谢某前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褚某甲在某3海域放“八卦网”,请人在他投放的“八卦网”捕鱼,经常有渔船经过被打到渔船机叶,导致渔船无法驾驶。褚某甲除在某3收购海鲜和投放“八卦网”外,某3的渔民都知道褚某甲和他的老婆在某3居住的地方卖柴油和汽油,他们卖的柴油和汽油比加油站贵,但是很多渔民为了出海捕鱼不被渔政抓,都将捕捞到的海鲜卖给褚某甲,并在褚某甲那里购买柴油和汽油。渔民们为了能够在禁海期间出海捕捞,只能忍气吞声。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

23.安某镖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3月我任某1街道某2村东联村民小组组长,村民曾得向东联村民小组和东联圩村民小组承包某1街道某2村东联片原小沃口管理,也就是现在的某3东片海域,承包期三年,当时曾得没钱,先跟褚某甲拿钱,后交了一年六个月的租金,共3780元。2002年5月1日曾得和褚某甲来村委,说两人协议,某2村东联片原小沃口由曾得和褚某甲两人一起管理,曾得和褚某甲就和东联村民小组和东联圩村民小组重新签一份协议书,写明某2村东联片原小沃口由曾得和褚某甲两人一起管理,承包期为三年,每年为2500年,先交了一年六个月的租金,共3780元。同月20日,褚某甲和曾得来某2村委找我们签订合同,合同是褚某甲跟东联村民小组和东联圩村民签订的,内容是褚某甲承包某1街道某2村东联片原小沃口,合同期限为2002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承包18年,每年承包金额为2000元,先交定金三年,共计6000元。之后某2村东联片某3口都是褚某甲一人在管理。我们承包沃口给褚某甲就是给褚某甲管理澳口,如果渔民的渔船停靠在澳口,就由褚某甲管理。褚某甲承包某3后,就在某3沙滩上帮渔民看管船只,还有卖冰条。2004年左右褚某甲跟曾得购买某3几间平房后,将柴油和汽油储存在平房,就在某3卖柴油和汽油,2012年左右,褚某甲在某3建筑了一间平房,就在某3收购海鲜。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曾得、翁某区、褚某甲。

24.翁某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3月20日,我任某1街道东联圩村村民小组组长,曾得向东联圩村和东联村承包了某2村东联原小沃口,现某3东片周边和海洋的管理,承包时间三年,每年租全2500元,曾得跟褚某甲借钱交了一年六个月的租金,共3775元,签订了协议书2002年5月1日,曾得带褚某甲找安某镖,后安某镖找我,说曾得和褚某甲两人想一起管理某2村东联村某3东片周边和海洋,让我们重新签订一份协议书,我跟东联村村民小组长安某镖一起跟曾得和褚某甲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同月20日,曾得和褚某甲到东联村办公楼找我们说协议书要改为褚某甲一个人,期限改为18年,我们同意,就签订一份褚某甲承包某3的合同。之后某2村东联片原小沃口现某3就由褚某甲管理,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曾得、安某镖、褚某甲。

25.罗某雄证言,证实我是红海湾开发区东洲港加油站站长。记不起来褚某甲有没有到东洲港加油站购买汽油,我们平时销售的是货车、汽车和摩托车使用的汽油,如果有人来购买大量的汽油和柴油必须持有当地派出所或街道、村委的证明,东洲港加油站才给购买大量的汽油和柴油,平时过来加少量自己用的汽油就不用开证明。

26.陈某宏证言,证实我是汕尾红海湾某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东洲码头是我们公司建立的,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东洲码头是属于我们公司的,我们公司负责东洲码头的营运和日常管理,东洲码头实施经营行为时为客户提供场地经营和客户的船只停靠,只有和我们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才允许停靠在东洲码头,同时客户停靠在码头需要跟相关部门报备。跟东洲码头签订合同的客户有两个公司:汕尾某实业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船只是不允许停靠在东洲码头的。我们公司只跟合作的客户收费,其他就没有收费了。我们公司没有向渔民收费。东洲码头是不允许渔民的渔船停靠的,之前也有渔民将渔船停靠在东洲码头,但只是暂时停靠,他们将鱼弄上岸后就离开了,我们也是给予他们方便,没有跟他们收取费用。不认识褚某甲、黄某乙、马某1、黄某这些人,也没有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

(五)被害人陈述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马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7年8月份我从海南省来某1街道某3码头以捕鱼为生,当时有老乡介绍我与褚某甲认识。当年8月10日左右我从海南省万宁市将我的渔船和渔网都拉过来这边捕鱼,将渔产卖给褚某甲。后发现褚某甲收购我的渔产品的价格比在附近的鱼贩收的价格低。2018年3月,黄某和黄某8、还有他的老乡一起合伙也在某1某3放“八卦网”捕鱼,当时我们将鱼产品卖给褚某甲。同年4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我和黄某从海上“八卦网”收渔产品回到某3码头神庙的沙滩位置上岸,旁边的鱼贩问小鱿鱼可不可卖给他,23元一斤。我们听后就从渔产品里面挑三四斤重的小鱼卖给那个鱼贩。结完账后,我们到岸边将剩下的渔产过完秤抬过去褚某甲收鱼地方,褚某甲就以一斤小鱿鱼8元收购我剩下的四五斤,还有其他鱼。接下来三天我跟黄某都是抽一部分卖给其他鱼贩,剩下的再卖给褚某甲。褚某甲发现我们将一部分渔产品卖给其他人打电话叫我过去。到褚某甲那里看见有七八个男子在小院子附近,我进去他们都瞪着我,我进褚某甲的客厅,黄某也被褚某甲叫过来。褚某甲跟我们说“我平时赚多你们几元钱,给你们保平安,你们将渔产品卖给其他人,这样不行”,褚某甲的妻子也说我们不能将渔产品卖给其他人。褚某甲跟我们说在某3出海的渔产品必须卖给他,不允许卖给别人,如果以后渔产品没卖给他,就别想出海捕鱼,如果被发现了就抓我们的渔船和割我们的“八卦网”,我们就离开了。第二天,褚某甲和他老婆打电话给我,说我们想继续在那边捕鱼,就必须把鱼卖给他,否则叫人割我们的“八卦网”和抓渔船。第三天上午,我们因为害怕褚某甲做出过激行为,而且又是外地人,我就跟黄某和其他几个伙计准备将放在某3海域的“八卦网”收回来,不出海捕鱼了。我在收渔网时,曾某高问为什么要把渔网收起来,我把情况跟曾某高说了。当天中午,褚某甲妻子“阿如”打电话说前几天褚某甲给渔政部门好几万元,该钱必须由我和黄某出,让我们拿3万元给褚某甲,不交钱的话,叫人割我们的“八卦网”和抓渔船。后我和黄某去找褚某甲,褚某甲和“阿如”都在客厅,褚某甲就说我们想在某3捕鱼,就要我和黄某交3万元给他,如果不交的话就叫人割我们的“八卦网”和抓我们的渔船。当时我们说不想将渔产品卖给他,褚某甲和“阿如”说不行,渔产品都要卖给他,并说在这个地方你找谁都不行。同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和黄某在东洲码头附近干活,看到吴某发在附近钓鱼,我说已经把“八卦网”收起来了,我和黄某的鱼是卖给褚某甲的,但其收购鱼的价格太低,不想把鱼卖给褚某甲了,褚某甲就不让我们在这边放“八卦网”捕鱼,褚某甲的老婆打电话要我交3万元,如果不交的话就叫人割我们的“八卦网”和抓我们的渔船。我问吴某发认不认识褚某甲,叫他跟褚某甲讲人情,让我们继续在某3放“八卦网”捕鱼,我还跟吴某发说,如果褚某甲愿意给我们出海捕鱼,我和黄某就跟吴某发合作一起在海上放“八卦网”捕鱼,不需要他做什么,只需要投资5万元,以后放“八卦网”赚的钱分给他10%,他就答应了。然后他打电话给褚某甲并开着小车载我和黄某去褚某甲家。吴某发说我们在这里生活不容易,让我们继续在某3放“八卦网”捕鱼。褚某甲不同意。吴某发就跟褚某甲和他老婆说,其要跟我们合作放“八卦网”捕鱼,能不能给我们继续在某3捕鱼。褚某甲跟“阿如”说在放“八卦网”捕鱼就必须把鱼卖给他,不然就要割我们的网,如果不把鱼卖给褚某甲也可以,但是我和马东一定要交3万元。吴某发就说我们在这里赚钱不容易,能不能少交点钱,褚某甲说至少要交2.5万元,我和黄某商量了很久,最后同意交2.5万元。过了几天,我拿2.5万元交给褚某甲,就允许我们在这边放“八卦网”捕鱼。交给褚某甲的钱,其中3000元是我跟东洲街道某村里面小卖部的“阿婆”借的。

我和黄某交给褚某甲及其老婆的2.5万元是他们敲诈我和黄某的,没有其他用途。我没有欠他们钱,褚某甲和他老婆也没有帮我和黄某垫付渔船停靠在陆丰码头的费用,也没有帮我们垫付船上添置用具以及事先保证我们的船不被抓获等。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曾某高、黄某乙、黄某、吴某发。

2.黄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8年4月一天凌晨4时,我和马某1、我弟黄某8从海上收鱼后将一部分鱼卖给一名鱼贩,剩余部分卖给褚某甲,连续二三天都是这样。三天后,褚某甲发现了,我就开摩托车到褚某甲家,看到他家附近有6、7名男子站着,都张大眼珠看着我,我走进客厅,看见褚某甲及其老婆、两个儿子都在那里,马某1也在里面,褚某甲说“我平时赚多你们几元钱,给你们保平安,你们将渔卖给别人,这样不行”。褚某甲及其老婆说在某3出海捕的鱼都必须卖给他,不允许卖给其他人,并说可以给机会我们,如果以后渔产品不卖给他,就别想出海捕鱼,如果被发现就抓我们的渔船和割我们的“八卦网”,我们就离开了。后我和马某1怕褚某甲对付我们,就去海上将“八卦网”收回来不敢捕鱼,收网时,曾某高看到问现在鱼那么多,为什么要收网,我们把情况告诉他。当天中午,马某1跟我说黄某乙打电话说要我们交3万元,不交钱就要让渔政的人来抓。过了一天,我和马某1去找褚某甲,没谈妥就离开了,到了同年4月份后的一天,我和马某1看到吴某发在东洲码头附近钓鱼,就跟他说这件事,吴某发说他跟褚某甲关系好,我们就让他跟褚某甲求情,可以和吴某发一起合作捕鱼。接着吴某发就载我们去褚某甲家,最后达成我们交2.5万元,之后不卖鱼给褚某甲,褚某甲不叫人抓我们的渔船和割我们“八卦网”的协议后就离开了。过了几天我和马某1就拿2.5万元现金给褚某甲及其老婆。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吴某发、马某1、黄某乙。

(六)同案人与被告人的供述

1.张某峰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8年11月份左右,褚某甲跟我说在某3海域放“八卦网”捕鱼有钱赚,问我要不要合伙跟在某3海域放“八卦网”捕鱼,我说不懂捕鱼的事情,他说不用我做什么,出海捕捞“八卦网”的鱼由他负责,我负责投资就行,当时说好买“八卦网”的钱每人出一半,褚某甲负责请工人出海捕捞“八卦网”的鱼,捕捞回来的鱼就由他收购,最后赚的钱我们五五分成,我同意了。然后他就介绍山东人“老刘”给我认识,说可以找“老刘”购买“八卦网”,商量后就想购买4张“八卦网”,褚某甲就先跟“老刘”交代购买“八卦网”的事情,过几天,我去山东找“老刘”购买4张“八卦网”,交5万元定金;回汕尾后,褚某甲叫“老刘”订多两张“八卦网”。2019年1月份左右,老刘说“八卦网”做好了,同年2月份左右,褚某甲就请工人把“八卦网”放在某3海域,同年3月开始,褚某甲就请了两批工人出海捕捞“八卦网”的海产品,持续到同年5月29日,褚某甲每天都有叫工人出海捕捞“八卦网”的海产品,捕捞回来的海产品就运到褚某甲家,后由褚某甲和他老婆收购,直到同年5月30日,听说褚某甲和他老婆被民警抓获了。

我跟褚某甲商量好,买“八卦网”的钱每人出资一半,还其他费用二人平分,去山东购买“八卦网”用了30万元,我和褚某甲每人出资15万元,后他请工人出海捕捞“八卦网”的海产品。褚某甲跟我讲过2019年4月份左右,他叫另一个山东人买了一张“八卦网”,钱也是我和褚某甲出的。我带家人出海玩时,褚某甲有开船带我去看过“八卦网”。褚某甲请了两批工人,一批工人约有5、6人,是外省人,出海捕捞“八卦网”的海产品,是褚某甲和他老婆管理,我只出钱投资。具体捕捞多少、海产品价值多少我不清楚,至现在我没有分到钱。褚某甲有否赚钱我不清楚。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褚某甲、黄某乙、潘某学、刘某丽、冉某。

2.褚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3口是我向某1街道某2村委会东联圩村民小组和东联村民小组租的,有签承包合同,承包时间从2002年到2030年,每年2800元。我之前在某3帮渔民看船,2015年左右,我和老婆开始跟渔民收购鱼,我收购鱼的价格比市场价低一点,因为我不管渔民的鱼好坏一起收购,然后自己再分,所以价格低点。我记得2018年休渔期时,有渔民出去打鱼,如果鱼卖给我们,就跟他们包,我们通知渔民什么时候出海,什么时候回来,如果渔民出海捕鱼被抓了,放船由我找关系,被罚费用由渔民承担。还有一些在海上放“八卦网”的渔民也是按这样的规矩将鱼卖给我。

2017年开始,小马和小黄来某1某2海域放“八卦网”捕鱼,约定将鱼卖给我们。到2018年3月份时,小马就将好鱼挑出来卖给别人,然后将不好的卖给我,我发现后就跟小马和小黄说这样不行,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就不好了。后来小马和小黄就去收网,说不做了,不把鱼卖给我。当时我老婆跟小马说要赔3万元费用,小马和小黄来我家谈,我说3万元是他在这里放网时我帮他看网、管理网等费用,必须要还给我,刚开始小马和小黄不想给,我就跟他们说不给不行。后来小马叫一个叫吴某4的人跟我讲价,最后谈成价格2.5万元,不久,小马和小黄就将2.5万元还给我。之后我没再跟小马和小黄做生意了。要这些钱是因为小马和小黄之前跟我约定要将抓的鱼全部卖给我,我帮他管理网、渔船坏时我请人去帮他修理等费用,都是我前期帮他们出的钱。

2019年3月份,我们听说渔政的人在割渔民的“八卦网”,“阿锋”的几个“八卦网”是我和老婆在管理的,我就和工人开船去看,看到渔政的蔡某松和几个工作人员在割小马和曾某高合伙的“八卦网”,当时小马和曾某高就问渔政的人他们的网要割,其他人的网要不要割,渔政的人割了小马的“八卦网”就过来割我的。“阿锋”在某3海域放了7张“八卦网”,还请两批工人出海捕捞“八卦网”的鱼,因“阿锋”没在某1住,叫我管理“八卦网”,我们就叫工人出海捕捞“阿锋”“八卦网”的海产品,捕捞回来的海产品卖给我,钱由我老婆结账给“阿锋”。

我有在某1某3卖柴油和汽油。我有渔船,需要加柴油,为了方便,我就买柴油和汽油放在某1某3我家附近的几间平房里,有渔民出海需要加油时,我就把油卖给他们。汽油是从东洲港加油站购买的,用油桶去东洲港加油站加油。柴油是跟方某忠买的,每次要柴油时,我老婆打电话或者发微信联系方某忠,方某忠把柴油载来我家。2018年左右黄某乙就在微信上跟方某忠买柴油、汽油,方某忠在微信上发汽油的金额给我老婆,我老婆就将钱通过微信转给方某忠,我老婆就在微信上转给方某忠的钱都是买油的钱。方某忠就开着面包车把汽油和柴油运到某3,我们就将油放在我家附近的那几间平房里面,其中一间房间有一个专门储存柴油的油池,约有1.5米深、3.5米长、宽2米。渔民购买油时,我们就将油拿给渔民。除当场还钱的,我老婆都会在笔记本上登记。卖给渔民的油桶一般是用蓝色的胶桶,一桶约30斤左右,有些桶比较大有50斤左右。我卖油是因为某1没有加油站,为了方便渔民出海,还想赚点钱补贴家用。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张某峰、方某忠、刘某丽、马某1、黄某。

3.黄某乙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02年开始,我和我的丈夫褚某甲在某1街道某3帮渔民看船,渔民每次出海都付5元的船只管理费。2014底开始收鱼,到2016年,我家打算在东洲市场摆摊卖鱼,跟某3的其他鱼贩买鱼去市场卖,一般四五十斤。2017年我家就开始大小鱼都收了,直到2018年开始,某3就剩我家和东洲的*添在收鱼。我不认识黄某,马某1我不知道认不认识,因为我认识的人有一个叫“小马”,“小马”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小马”2018年初有跟我借1万多元,当时“小马”不想把鱼卖给我就把欠我的1万多元还给我了。我没有敲诈过“小马”钱财。

我们在某1某3收购海产品,没有放“八卦网”。“阿锋”在某3海域放几张“八卦网”捕捞海产品,请工人出海捕捞,捕捞回来的海产品卖给我们,“阿锋”没在某1住,没时间管理,叫我和*火帮他管理“八卦网”,卖得的钱由我转账给“阿锋”。

方某忠卖柴油给我,汽油是我从加油站购买的。每次我要柴油时,打电话或者微信联系方某忠,他载过来我家,以前用现金结账,近两年用微信转账。渔民需要油时我就卖给他们,除当场还钱,卖油时我都有登记。跟方某忠拿柴油与时一千斤左右,有时较少。我是出于好心卖给渔民,没有赚钱。我们从东洲加油站购买的是92号汽油,每次购买三四桶92号汽油,每桶约三四十斤。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张某峰、方某忠、“小马”就是马某1。

以上各项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褚某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黄某乙、褚某甲出售柴油、汽油统计表》《相关单据、账本》《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回复》,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出具的《复函》等书证材料与证人陈某虎、曾某甲、谢某2、李某复、谢某前、安某镖等多人的证言,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的供述相互佐证、印证,证实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私自购进汽油运送至某1街道某2村某3海边一平房内,转售给当地渔民,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数额共人民币160469.53元的事实。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被害人马某1、黄某的陈述与证人吴某发、谢某、潘某学、曾某高的证言,被告人褚某甲供述相互佐证、印证,证实2018年期间,被害人马某1、黄某因对被告人褚某甲收购海产品的价格低不服,将捕获的部分海产品偷卖给其他渔贩。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发现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叫人抓被害人马某1、黄某的渔船和割他们的“八卦网”相威胁,索取被害人马某1、黄某共人民币2.5万元的事实。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广东省渔政总队红海湾大队出具的《证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关于褚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捕鱼所涉渔具的鉴定意见》,同案人张某峰的《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与证人潘某学、冉某、刘某丽、唐某乐、陈某虎、翁某辉、王某雷等多人的证言,同案人张某峰供述,被告人褚某甲供述相互佐证、印证,证实2019年5月1日至29日禁渔期期间,被告人褚某甲伙同张某峰共同出资购买“八卦网”,雇请工人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1街道某3海域铺设7张禁用捕鱼工具“八卦网”,进行非法捕捞海产品。被告人褚某甲的行为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无视国法,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索取被害人马某1、黄某共人民币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褚某甲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同案人张某峰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在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乙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九条某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某款,第二十五条某款,第二十六条某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某号)某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退赔被害人马某1、黄某被其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四、扣押被告人褚某甲、黄某乙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牌手机、蓝色oppo牌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汕尾刑事拘留律师,汕尾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陈某

审判员 吕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某

书记员 高某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某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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