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严惩诈骗分子,行为人假办业务员办理贷款业务卷走多人财产!

分享到:
点击次数:254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5日11:46: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严惩诈骗分子,行为人假办业务员办理贷款业务卷走多人财产!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至7月8日期间,受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李某通过某APP与一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进行联系,根据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名单,先后向多名被害人拨打电话,假办某贷款中心的工作人员,谎称可为客户办理相关贷款业务,并将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嫌犯的联系方式告知了多名被害人,造成多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共计84,183元。李某非法获利214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某从事的是贷款诈骗活动,仍然假扮某贷款中心业务员,以客户办理贷款服务为由,骗取被害人财产共计84,183元。即李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共同骗取钱款,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成立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此外,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是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贷款诈骗行为。依据《刑法》第193条第1项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贷款业务的方法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钱财,数额已达到较大标准,且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此外,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需要办理各项业务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骗后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电脑端.jpg

上一条:市区内醉酒驾驶先后撞击多辆机动车的行为,应当以何罪名论处? 下一条:明知是假币仍然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